作者blueping (相信我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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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古] 法学二刑法分则
时间Mon Jun 20 16:58:13 2005
一.甲乙分别为医界.律师界名人,两人熟识,经常聚会闲话家常,某日,
甲乙与丙闲谈时提及A.B两位政治要人,甲向乙透露,A.B两人因经常
出入花丛,感染花柳,曾前往求治;乙则向甲透露,A当年担任交通部
主管时,就某重大公共工程招标审议时,图利某财团,将其他公司竞
标资料泄漏,经人检举告发後,至今仍在法院审理中,而A则委托其处
理此事,以更明白透露,据他手中资料,原来知名公司C根本是空头,
是由多位中央民代操控.丙为甲乙传播界之友人,适逢A.B两人投入选
战,丙认为甲乙所言之事,甚有卖点,遂央求甲乙,经同意後,将甲乙
知道之事,刊载於丙所经营之刊物上,试问:甲.乙.丙三人刑责如何?
请详具理由以对.
二.交通部公路总局为完善全台交通网路,逐年进行东西向快速道路之兴建
工程,A营造公司经竞标後取得汉宝草屯线员林路段某项改善工程,依公
路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样规定:「公路规划基准.修建程序.养护制度经费分
摊原则及管理等事项之规则,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基於前开委任立法
,颁有"公路修建养护管理规则"A营造公司之施工人员甲.乙.丙等十余人,
於某日将施工机具及物品运至施工现场,因施工时间约一小时,A营造公
司负责人丁认为自己系受公务机关委托施工,仅需将快速道路封闭一点时
间,没有什麽关系,乃指示甲.乙两人直接在快速道路施工路段上管制车
辆通行,丙等其余人则进行施工,造成不知情之用路人驾车行驶至该路段
时受困,数百台的车辆无法动弹达三十分钟之久,惟依"公路修建养护管理
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修建工程主办机关(构),在开工前应在适当地点竖
立告示牌公告相关事项;在施工期间,应尽量维持通车,并加强安全措施,
如必须管制交通时,应将改道路线及限期公告周知。」试问:甲.乙.丙.丁等
人之刑事责任如何?请详具理由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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