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liang (千年执着)
看板Law-Pingpong
标题Re: 学法律的请回答这个问题
时间Sat Apr 16 19:20:13 2005
我现在是没在念这方面的东西啦
不过传统中国法的思维是,凡事先立个规定在那边给你看,要不要贯彻执行再说啦~~~~
不过你说「造成对方身心感到不舒服的追求」这样的规定,就跟「言语性骚扰」一样,
都是很模糊的规定。不过「公然侮辱」又何尝不是呢?
像这些规定,总会有他最核心、最清楚的部分,以及一大片周围模糊的部份。要真的立法
过了,其实也不用太担心,因为条文虽然写说「对方身心感到」,但是在认定时,大概还
是以一般人的感受作为标准。不会因为对方主观表示「你让我觉得不舒服」,你就被定罪
了。
而且在强调平等权的现在,这个规定的用语绝对是中性的,也就是说两性都适用。但是就
像你会想到这个问题一样,一般人可能还是抱着「应该是男追女」的想法吧~~~所以感觉
好像这个规定是冲着男生来的。
其实背後更基本的东西,应该还是人与人想处时如何彼此尊重的问题吧~~~
再补充一个,你说的天天打电话的问题,如果对方都不曾有不悦之表示,就突然告你,
是无法成立的。不过如果对方已经跟你说你很烦,不要再打电话来了,那你照子就要放
亮点了,也许他挂完电话就去买录音机了~~~唉呀,反正没那麽严重啦.....
※ 引述《yinda ( )》之铭言:
: 今天中午吃饭看新闻
: 说教育部欲拟法律规范校园性侵害之类的
: 但是其中有一项是说「造成对方身心感到不舒服的追求」也要立法惩戒
: 我觉得这个条文应该会造成很大的回响吧
: 毕竟每个人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力 但每个人感受侵扰的尺度又不同
: 那...判定标准何在?(天天打电话问候算吗?)、证据如何取得?(徵信社?)
: 我个人是不太赞同立这个条文
: 毕竟这种事情通常都会在圈圈里就自行解决(谣传、排挤、孤立)
: 况且这种应该不算啥大带志 如果严重早就上法庭了
: 那学法律的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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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aliang 来自: 140.112.150.45 (04/16 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