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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eminiMan (GM 名侦探抠男)》之铭言: : 本案,板主 hateOnas 已推文允诺会与其他板主讨论, : 然於前次板规修订公布施行後,亦未针对 Drbigbird 的板务问题,提出释疑。 : 故组务转请八卦板主群,请於下次板规修订前,讨论此板务裁罚标准。 : ※ 引述《Drbigbird (大鸟博士)》之铭言: : : 检举主旨: Gossiping版主群怠职,应给予相关版规处分。 : : 检举人: Drbigbird : : 被检举人: hiimlive / Mews / talk520 / Hateonas : : 检举事由: : : 1、 : : GossipPicket版为Gossiping版受理检举、问题、建议等等专属看板 : : 为Gossiping版主群职权所及之一部分,板主群应受理并处理合於GossipPicket版规 : : 所发之文章。 : : 2、 : : 本人於 2013/12/20 针对版规四请求释疑 ( 如附件1 ) : : 又於 2014/01/15 提醒版主群应尽速回应 ( 如附件2 ) : : 再於 2014/01/17 提醒版主群应做出回应 ( 如附件3 ) : : 三篇文章皆经版主 M 文 ( M 文之意义如附件4第四条 ) : : 却今 2014/01/21迟迟无版主群讨论之结果。 : : 3、 : : 版主任期八个月为一任,一个问题文可以讨论八分之一个任期而没有结果, : : 可认版主群怠职。 本来就包含曾任 政治问卦的政治人物 可以从的 从以前版规里面定义如下 政务官认定依照《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第2条规定 包括: 一、依宪法规定由总统任命之人员及特任、特派之人员。 二、依宪法规定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员。 三、依宪法规定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人员。 四、其他依法律规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职务之人员。 让我们来看监察委员 http://www.cy.gov.tw/ct.asp?xItem=2916&CtNode=1321&mp=1 监察院监察委员、院长、副院长任命之同意权,移立法院立法委员行使,即监察院监察 委员、院长、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本院第4届监察委员,即依此 一规定产生。 然後 来看大法官 正式板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1_01_02.asp 历任大法官 依宪法及司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目前为十五人〉,由总统提名 ,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大法官任期九年。我国第一届大法官〈民国三十七年任命〉至第 五届大法官〈民国七十四年任命〉均系依此程序任命。 民国八十一年宪法第二次增修条文公布,大法官之任命,仍由总统提名,同意权改由 国民大会行使之。第六届大法官於八十三年就任,即系依此程序任命。 民国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宪法第四次增修条文公布,关於大法官之任命及任期均有 相当之改变。其第五条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 长,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司法院大法官 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中华民国九十二年总统提名之大法官, 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长、副院长,任期四年,其余大法官任期为八年,不适用前项任期 之规定」。 嗣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宪法第六次增修条文公布,再将上开规定中关於同意权之行 使,改为「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九十二年十月就任及此後就任之大法官均依此程序办理 。 九十四年六月十日宪法第七次增修条文公布,延续各该相关规定。 简单板 http://ppt.cc/UPkQ 任命程序[编辑] 依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规定而产生。 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 ,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 九条之规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 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2003 年十月以後就任的大法官 就是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监察委员 跟大法官 从定义来看目前都是政务官 所以 大法官廖义男属於 政治问卦 问台大教授廖义男的卦 如果没有牵涉政治性的文章 就 依照板主内部准则 以泛政治删除之 以上请小组长过目 等一下会寄给 申诉人 跟转到gossippicket 去 hateonas -- ▲ △╴ <<百姓贵族˙荒川弘>> ˍ □ □ ╭ 没水喝的话,不会去喝牛奶吗? ..█▌ (好像家里养了一头牛一样啊~~)C ◢ ◣ ╭哞~~!! by chen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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