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monjen (狂)
看板L_TaiwanPlaz
标题Re: [申诉] Kaohsiung 高雄版版主simonjen不当退文
时间Fri Jul 19 12:20:09 2019
小组长您好:
对於该判决由於申述方只转录了自己回信的副本,并未转录我回信的内容,
在此做以下两点资讯整理说明:
1.根据教育部字典内容:创作诗歌、文章或其他艺术品的人
因故认定作者必须是人(自然人)。
2.纵使如申述方所说:要表明的以法人为作者。但原新闻内并未有法人资讯。
更没有提出雇佣合约表明受雇人同意雇佣人为着作人。
另外法律所规定的定义内容应为"着作人"并非是"作者",而法人所取得的
为"着作权",并非直接变成"着作人"。
注:着作权法:
第 11 条
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
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
受雇人为着作人者,其
着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
约定其着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前二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依据高雄板规规定"新闻文必须有完整的作者与媒体资讯",关於1.新闻内容并
未有作者署名,对於2.并未有"法人资讯"以及"雇佣合约表明原着作人愿意转让
着作人给雇佣人",因此均不具有"完整"的作者与媒体资讯。
以上是我的说明。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另外补述:该法人也不会叫"政治中心",故就算当成法人是着作人,也不该
署名为"政治中心"。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80.177.212.242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TaiwanPlaz/M.1563510011.A.B54.html
1F:推 talk5566: 举例错了吧 如果政府机关的 行政院 总统府这种机构 07/20 11:09
2F:→ talk5566: 也是有着作权吧 07/20 11:09
基本上着作权法把着作分为两部分:1.着作权人 2.着作权
公务员的着作权基本上就是归给政府机关,但是着作人有吗?
我记得我在学校当老师的时候没有签过类似的法条要我把着作人的权利让给学校。
3F:推 Fslove: simonjen 你滥用板主职权,偏袒特定族群,实在不适合当板 07/20 17:23
4F:→ Fslove: 主 07/20 17:23
检举板规定:
为了维护看板板面秩序,申诉/检举事件非当事人或板主请勿回、推文,
违者依情节轻重得予迳行删文、退文或判处水桶两周以上。
注:本条所称当事人为申诉/检举人及被申诉/检举之板主。
我是不知道与你和干?上面该去说明的不说明,现在跑来别人的申诉文胡说,
现在这篇的申诉人去a他的文章,到底是谁和他的政治理念相近。
※ 编辑: simonjen (114.25.164.21 台湾), 07/21/2019 10: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