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indeX (火神炎焱燚)
看板L_SecretGard
标题Fw: [版务] Ptt法务部新增不受欢迎使用者:江剑峰
时间Sun Dec 15 22:42:04 2019
以下前政黑板主AskWhat之专业法理见解甚明,
试问现任政黑板主还要为虎作伥,助纣为虐吗?
作者: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看板: HateP_Picket
标题: [版务] Ptt法务部新增不受欢迎使用者:江剑峰
时间: Sat Nov 26 23:26:51 2016
: 推 hw102050: 你看过个资法没? 09/30 00:48
: → hw102050: 3-19-2 / 3-19-3 / 3-19-5 09/30 00:50
: → hw102050: 3-20-2 / 3-20-4 09/30 00:52
: → hw102050: 而且 姓名与ID的连结被公布会造成什麽侵害当事人权意? 09/30 00:53
: → hw102050: 这点我是真的想不透 09/30 00:54
: → goetze: 这根本胡扯,法院已经公开的资料,为众人可查询,算啥散布 09/30 06:49
: → goetze: 怎?我再问一次,站方的公告有哪公告了个资?答不上? 09/30 06:51
: → goetze: 你不用在那边自我脑补,个资法哪一条规定法院跟新闻有特权 09/30 06:52
: → goetze: ,而民众没有的?你指得出来吗? 09/30 06:53
: → goetze: 而且,你根本在混淆视听,法院公布的判决书,上面的个资早 09/30 07:20
: → goetze: 先删去,你举的案例是将纸本的判决书贴上网 09/30 07:21
: → goetze: 这种变造过的正义,是为了什麽呢? 09/30 07:23
: → goetze: 你指控站方会公布姓名与ID,根本没发生,你有时光机吗? 09/30 07:26
: → goetze: 我再问一次,站方哪里有公告个资? 10/03 06:44
: 推 hw102050: 问一个问题 为什麽id被公布名子违反个资法? 10/10 00:51
: → hw102050: 而且这个名字还是新闻跟判决已经公布的了 10/10 00:52
: → hw102050: 再者申请帐号时的使用者条款 有说可迳自停权不受欢人物 10/10 00:53
: → hw102050: 都已经说了不欢迎小芬 你还要自虐申请 然後被公布怪谁? 10/10 00:54
: → hw102050: 所以你说的论点 公布小芬id到底犯到那条个资法? 10/10 00:54
: → hw102050: 3-19-2 / 3-19-3 / 3-19-5 / 3-20-2 / 3-20-4 看了嘛? 10/10 00:55
: 推 hw102050: ok~我不清楚 你很清楚 所以请回答一下 犯了那条规定? 10/10 13:24
: → hw102050: 再来 我的前提跟小芬的前提明显不一样 回答你的问题无助 10/10 13:25
: → hw102050: 於你的论点,不太懂你的用意是? 10/10 13:25
: 推 hw102050: 我认为并无违法,所以才要你说明看看为何违法 10/11 14:06
: → hw102050: 但你却反而丢回问题,这实在鬼打墙 若不能了解你鬼扯的 10/11 14:07
: → hw102050: 基础,这根本无助於厘清什麽 另外丢个新闻无法代表什麽 10/11 14:07
: → hw102050: 新闻删减掉太多判决内容 下次要这样讨论请丢案号 10/11 14:08
: → hw102050: 高等:台中高等法院/刑事/105年度上易字第378号 10/11 14:09
: → hw102050: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105年度易字第30号 10/11 14:10
: → hw102050: 看了判决书,你举的例子根本不足以说明 站方行为违反个资 10/11 14:11
: → hw102050: 你的例子中,被告利用民事判决通知上刊载的地址/电话..et 10/11 14:11
: → hw102050: 翻拍并贴上网路,并留言毁损原告名誉,此行为 10/11 14:12
: → hw102050: 逾越特定目的必要范围,这公布的行为单单只是私怨非公益 10/11 14:16
: → hw102050: -- 10/11 14:17
: → hw102050: 回到站方公布小芬与ID连结,以上例来参并不足以满足要件 10/11 14:18
: → hw102050: 1.站方蒐集目的是基於站方管理,属合理范围 10/11 14:18
: → hw102050: 2.站方基於管理,可停权特定帐号,且已先公告在先 10/11 14:19
: → hw102050: 3.站方行为致公开,第三人可得知ID与姓名连结,乃基於新 10/11 14:19
: → hw102050: 闻/判决书等而得知,此资料是公开於众的,并非个资保护 10/11 14:20
: → hw102050: 范围,且就算站方公布ID为小芬帐号,最多也只是公布姓名 10/11 14:21
: → hw102050: 目的是要避免大家被吉,动机尚属公众利益,无逾越使用范 10/11 14:22
: → hw102050: 且并无公开更私密的个资 基於以上几点 所以我才认为站 10/11 14:23
: → hw102050: 方并没有做超脱个资的使用范围 无违法 你懂嘛? 10/11 14:23
: 推 slcgboy: 实务上 假设我怀疑猜测某帐号是不受欢迎者注册使用 10/13 01:11
: 推 slcgboy: 我可以向站方提出猜测的证据之後要求确认是否是该人 10/13 01:12
: 推 slcgboy: 如果是就靶心啦 由站方去处置 10/13 01:13
: 推 slcgboy: 如果不对 大概就是站方告知猜错不是该人 10/13 01:14
要讲的太多....一直没时间回应....在此一并回覆........
从『批踢踢站(以下简称站方)蒐集、处理使用者个资,并於使用者违反站
规时,砍除帐号,并对外公布其姓名个资』案(以下简称本案)之相关人事
物讨论个资法,详如说明。
说明:
一、个资法中【蒐集】、【处理】、【利用】之定义。
------
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2条:
https://goo.gl/fsvS2T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个人资料。
四、处理:指为建立或利用个人资料档案所为资料之记录、输入、储存、
编辑、更正、复制、检索、删除、输出、连结或内部传送。
五、利用:指将蒐集之个人资料为处理以外之使用。
------
短评:
蒐集:不管是自己在网路上、新闻中、司法院法律资料库等主动蒐集当事
人的个资;还是法院寄判决书、新闻报导、网路上某人的散布,而
被动获得当事人的个资,都算『蒐集』。
处理:自己主动蒐集或被动得知个资後,私底下、内部、不对外的将个资
建档,属於『处理』。
利用:不是上述蒐集、处理的使用,都属『利用』。
站方在使用者注册时,要求使用者填写姓名、地址、学历、职业等个资,
属於『蒐集』个资的行为。
站方在使用者填完个资後,将蒐集到的个资加以建档处理,属於『处理』
个资的行为。
本站在使用者违反站规时,砍除帐号并公布蒐集而来的使用者姓名个资,
属於『利用』个资的行为。
二、何谓个资法的『特定目的』?
------
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5条:
个人资料之
蒐集、
处理或
利用,应尊重当事人之权益,依诚实及信用方法
为之,不得逾越
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并应与
蒐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
关联。
------
短评:
蒐集之目的就是特定目的,个资之蒐集、处理或利用,要在『特定目的』
之必要范围(记住是必要,不是需要,更不是随便要。),并与蒐集之目
的有正当合理的关联(重点是正当合理,不正当的关联不行、不合理的关
联也不行)。
本案本站在使用者注册时,与使用者签订 使用者条款 2.0.1 契约,并於
契约第2条(您的注册义务)中告诉使用者蒐集个资的目的,是为了『向
使用者提供批踢踢站的服务』,且在第3条(隐私权政策)第(C)项向使
用者保证『本站不会向任何人公开您的资料』。
以本案来说,站方蒐集使用者个资的特定目的就是『
为了向使用者提供批
踢踢站的服务』。(资料来源:
https://goo.gl/tBkMEy)
三、蒐集、处理或利用个资须明确告知当事人
------
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8条:
https://goo.gl/sYClWx
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9条:
https://goo.gl/kBLpXa
------
短评:
请参阅所附网址,蒐集、处理或利用个资须明确告知当事人,但只要『个
人资料之蒐集非基於营利之目的,且对当事人显无不利之影响。』,基本
上,都可以免告知,换言之,如果对当事人显有不利之影响,那就可以追
究有没有事先告知当事人,若没有可依照个资法第48条规定处置、处分。
而站方在『
使用者条款 2.0.1』这个与使用者签订的契约第2条中清楚地
告知使用者蒐集个资之目的。(资料来源:
https://goo.gl/tBkMEy)
三、从个资法 第19条 第20条 之异同点、关键点讨论
个资法第19条 个资法第20条
--------------------------------------------------------------------------
应有特定目的,
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於
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为特定目的外之
利用:
一、法律明文规定。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 二、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且已采取适当之安全措施。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 三、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
个人资料。
财产上之危险。
四、学术研究机构基於公共利益为统计或 四、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提供
者处理後或经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
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五、经当事人同意。 五、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於公共利
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
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後或经蒐集者依其
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六、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六、经当事人同意。
七、个人资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来源。但 七、有利於当事人权益。
当事人对该资料之禁止处理或利用,
显有更值得保护之重大利益者,不在
此限。
八、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
--------------------------------------------------------------------------
短评:
1.个资法第19条提到须符合的情形为何有『当事人自行公开』、『经当事人同意
』?
表示当事人自行公开自己的个资不等於当事人同意他人蒐集、处理所公开的个
资。
当然,可以择一适用,有了当事人自行公开,就不需要经当事人同意,不过,
前提是蒐集要有特定目的。
2.个资法第19条提到须符合的情形有『当事人自行公开』、『已合法公开』、『
一般可得之来源』、『经当事人同意』,而第20条可例外情形只有『经当事人
同意』?
表示就算个资是从『当事人自行公开』、『已合法公开』、『一般可得之来源
』的情形蒐集得到,但要利用这些情形蒐集来的个资时,仍然不行。
举例来说:
某甲从当事人自行公开、法院公开、新闻报导等管道蒐集到个资,仍然不能利
用这蒐集到的个资到处散布。
不能说这新闻已经报导过了,所以我就可以到处散布;
不能说法律资料库都蒐集得到这个资,所以我就可以到处散布;
不能说这个资是法院寄判决书给我的,所以我就可以到处散布,
也不能说当事人已经自行到处公开他的个资了,所以我也能到处公布他的个资。
因为个资法第20条没有给你这些可以例外的适用情形。
3.站方『蒐集、处理』使用者个资是否符合个资法规定?
个资法第19条在规范『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
批踢踢属於非公务机关,在蒐集、处理使用者的个资,以签订契约的方式,告
知使用者蒐集个资的目的,符合个资法第19条应有特定目的之规定,亦符合同
条第一项第二、五、八款之规定,当然,亦符合个资法第8条,蒐集个资前的
告知义务。
而签订之契约为『
使用者条款 2.0.1』,站方告知使用者蒐集个资的目的是『
为了向使用者提供批踢踢站的服务』,这在上述第二点已谈过。
4.站方『利用』使用者个资是否符合个资法规定?
个资法第20条在规范『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
站方处分违反站规的使用者,除了砍除帐号,还将蒐集而来的使用者姓名个资
公诸於众,属於利用个资的行为,应符合个资法第20条之规定。
逐项讨论本案是否符合个资法第20条规定,列举如下:
a.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
评:站方在使用者注册时,於契约中告知使用者,蒐集个资之目的在於『为
了提供使用者服务』,并且保证不会跟任何人出借、出售、公开所蒐集
来的个资,并无告知使用者若违反站规会被公布个资,已然踰越『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
b.站方逾越『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公布使用者姓名个资,是否符合
得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
评:
一、法律明文规定。
我国法律应该没规定站方处理站务时,可以公布当事人个资。
二、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关键词『增进』、『必要』,站方以江某恐吓、威胁其他使用者致影响
言论自由以及本站营运时为由,砍除江某的ID并公布其姓名个资。
威胁、恐吓其他使用者,是刑事罪,站方有证据吗?江被以恐吓罪起诉
、定罪了吗?
影响言论自由及批踢踢站营运?江在批踢踢时,批踢踢每天上站的平均
人次都在20几万,批踢踢营运有变差吗?平均20几万人次,谁言论自由
被影响了?
定江的罪,砍除帐号,依据的居然是形容词,而不是真凭实据。
姑且不论,站方定江的罪名多麽冠冕堂皇,是否跟公益有关,就当他该
死好了、就当批踢踢是你家开的最大好了,但砍其帐号,已然可以达到
目的,公布江的个资,有何必要性?不公布其姓名个资就达不到目的?
连法院在判决时,在个资法未修法之前,都只敢在判决书用OO来代替人
名,且连法院都不敢用公益之名公布乱讼的人的姓名个资,批踢踢站比
法院还厉害,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居然敢在处理站务时,公布使用者姓
名个资?
连雅虎、脸书等社群网站,使用者违规使用,最多也是砍除帐号,也不
敢公布违规使用者的姓名个资,就批踢踢站敢?
三、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
站方在本案,应该没考虑过江某的什麽危险。
四、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这就更扯了,这要是适用的话,法院应该把乱讼的人抓去关了,都造成
重大危害了。
五、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於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
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後或经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
批踢踢站不是公务机关,也不是学术研究机构,且都公布姓名个资了,
不能说无从识别特定当事人了。
六、经当事人同意。
本案,站方应该没经过江某的同意,就公布他的姓名个资。
七、有利於当事人权益。
本案,站方应该没考虑过公布江某的姓名个资,对他有什麽好处。
小结:站方於本案公布江某的姓名个资,既不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
,亦不符合各款得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公布姓名个资的行为,
当属违反个资法第20条。
结论:
首先,站方於本案中,以江某违反站规为由,砍除其帐号,并公布其姓名个资的行
为,以违反自己与使用者签订契约(使用者条款 2.0.1)中第2条、第3条,违规行
为导致权益受损,应该是民法的事情。
谈回个资法,站方在『使用者条款 2.0.1』条款第2条中告知使用者蒐集个资的目
的在提供服务,是否应重签合约,重新告知使用者违反站规也会被公布个资?
站方在『使用者条款 2.0.1』条款第3条中保证不会向任何人公布个资,是否应重
签合约,重新告知使用者违反站规就会被公布个资?
处理本案,批踢踢的行为只有四个字可以形容,就是画蛇添足,用星爷的话,就是
多了块鱼,根本是拿石头砸自己的脚,让事情复杂化。
以既有帐号部的『不受欢迎使用者规范』,就可以处理江案,在没有透露出姓名的
情况下,以认定IP的方式,就能做到砍除帐号的目的,不但检举者、版主、小组长
、群组长,乃至站方(帐号部),都不会因为检举、处理本案,而有违反个资法的
争议,真要遇到讼棍,还是得跑法院,只不过从妨碍名誉改成泄漏个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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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59.127.74.6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480174015.A.9BA.html
1F:推 hw102050: 我觉得「特定目的」的解释可以很广 11/27 03:11
2F:→ hw102050: 今天江如果只是一般人 站方作法确实有你说的问题 11/27 03:11
3F:→ hw102050: 但别忘了 江已经滥诉,状告很多网友换取和解金钱 11/27 03:12
4F:→ hw102050: 站方只要打着「保护PTT使用者」 & 「抑止不当行为」 11/27 03:13
5F:→ hw102050: 已善意出发 「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11/27 03:15
6F:→ hw102050: 我觉的不会有你说公布个资的问题 况且只公布ID/姓名 11/27 03:16
7F:→ hw102050: 是否此个资能让此人权益严重受损 还有的讨论 11/27 03:17
8F:→ hw102050: ps:我的第一句推文 推错 请无视 11/27 03:17
9F:→ hw102050: 「法院应该把乱讼的人抓去关了」 这点想太多了 11/27 03:18
10F:→ hw102050: 江要诉讼是他的权力,法院只能被动解释条文来判决 11/27 03:19
11F:→ hw102050: 然後打回. 而站方也只能主张此条,打着善意大旗 11/27 03:21
12F:→ hw102050: 来证明自己不是无故公布 法院看了过往案例会怎麽判 11/27 03:21
1.江要诉讼是他的权力,法院不会把他抓起来,
然後江行使他的正当权力,被站方泄漏个资後
,法院又同意站方以公益的理由来泄漏他的个
资?
这逻辑是不是错乱啊?
站方有江的恐吓及威胁的证据了吗?否则以此为理由来泄漏个资,
还可以加告诽谤罪。
2.站方只要打着「保护PTT使用者」「抑止不当行为」等理由,就能
符合个资法第20条第一项第二款『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例外
情形?
我已经注明『必要』二字,你大概以为这是语助词无义吧?!
https://goo.gl/Nca8of 99年公布的个资法
https://goo.gl/gU5K7M 104年修正的个资法
第20条第一项第二款,就是增加了『所必要』三字,何谓必要?
公布江的个资,江就不能告在批踢踢骂他的人吗?
砍除江的帐号,就不能保护PTT的使用者了?
就是有人想打着公益的名字行泄漏个资之实,104年修法,才会在
『为增进公共利益』後面加上『所必要』三个字,这三个字不是
因为吃饱撑着加上去的。
3.站方可以用「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为由来泄漏江的个资?
前面加了必要,不是无聊乱加,这里加了重大,也不是无意义,什
麽叫做重大?
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 第18条
https://goo.gl/L9QJa7
本法第十条但书第三款所称『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指有害於
第三人个人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其他重大利益。
同是个资法标准一样,第10条的但书第三款称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
益,是要有害於第三人个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其他重大利
益。
那第20条的但书第四款称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也是防止他
人个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其他重大权益受到危害。
若被人告就是重大危害的话,以後每个被告的板友,都可以向批踢
踢申请公布告人者的个资了。
4.姓名就是个资法要保护的客体之一,泄漏哪一种个资算不严重啊?
民事上,违反个资法,最便宜的赔偿是五百元,就是找不到证明损
失的依据,就是每人每件"低销"500元。
个资法第28条:
https://goo.gl/w0hSaa
个资法第29条:https:/ goo.gl/r7xOF0
刑事上,违反个资法第21条,可以个资法第41条,处以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个资法第41条:
https://goo.gl/hszJHO
批踢踢站违反个资法第21条第一项,依据个资法第47条,可以先罚
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令限期改正,届期未改
正者,按次处罚之。
个资法第47条:
https://goo.gl/0OZ1dR
民事赔偿+刑事徒刑+罚金+再加上行政罚缓,我看违反个资法,比
被告公然侮辱罪还严重。
-------
综上所述,你若认为还可以辩,那就等被人告了以後,再去跟法官辩
,不要以为这样就不能告了,真要当讼棍,你打个87两个数字,我就
能告了,泄漏我的名字,为何不能告,不管是公然侮辱,还是泄漏个
资,一样是先告了再说,大家来跑法院,等法官判,不想跑的,就交
和解金,那不就又回到原点?公布江的姓名个资的目的有达到吗?
义正严词地说泄漏个资是为了保护PTT使用者被告,防止危害PTT使用
者的重大权益,结果造成使用者还是被告,还被加告了泄漏个资,让
处理相关站务的人员遭受讼累。
真想去帮站方处理江的不受欢迎案,就要有准备跑法院的心理准备,
不晓得站方法务会不会帮忙这些被告的人出庭,因为最无辜的是他们
,而把事情复杂化的是站方。
※ 编辑: XindeX (1.169.76.9 台湾), 12/15/2019 22:50:32
13F:推 AskWhat: 这是本人之前对於站方处理江案有关个资法的看法,但不影 12/15 23:03
14F:推 AskWhat: 响 站方认定 或 版主提报 某ID为站方不受欢迎之使用者。 12/15 23:08
15F:→ AskWhat: 但认定某ID为站方不受欢迎使用者时,同时公布其姓名,是 12/15 23:09
16F:→ AskWhat: 否违反个资法,就要当事人去提告了。 12/15 23:10
17F:→ AskWhat: 如果当事人不提告,目前也只能是依站规、版规来处理。 12/15 23:11
18F:→ XindeX: 大哥,你也说依站规板规处理,请问"公告"属於法规吗? 12/15 23:16
19F:→ XindeX: 「不受欢迎使用者」也是有PTT法规,LLsolo有遵守? 12/15 23:34
※ 编辑: XindeX (111.251.47.215 台湾), 12/16/2019 12:5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