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_SecretGard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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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板主你确定你引的案例和此案例相同吗? 也请你将[证二]Shinkun的文章看过再说, 而不要因为同为板主就同声一气。 事实上,你和大F的说法又不同了..... 今天大F用"特殊条款"来解套,明显知道骂"干"与"你他妈" 已经违规,才不得不祭出"特殊条款"。 否则,无罪之人何需"特殊条款"特赦? 也今天你却随便引一个判例,把联结中的事件, 检方认为「干」是情绪发泄的口头禅与我的案例去类比。 你犯了两个错误: (1)第一是你与大F见解不同,他是有罪推论再"特殊条款"特赦。 而你是直接无罪论硬凹。 但Shinkun文章「证二」是钉对人来骂的,事实俱在, 与你引的案例「干」是情绪发泄的口头禅明显不同, 明眼人一看即知,在硬凹只是让大家看清楚真相为何。 真的要到那麽难看的局面吗? (2) 你的案例和本案完全不同,请你先把案例搞清楚, [证二]Shinkun是否是骂人可受大众公评。 今天我说的白一些,Shinkun原文下的推文为何有板民要他修文, 他为何最後会选择修掉"干"与"你他妈"? 若Shinkun、乡民与大F都依你引用的案例, 将"干"与"你他妈"作情绪发泄的口头禅来解,而以无罪推论。 那乡民推文叫他修是修好玩的吗? Shinkun後来偷修文是修好玩的吗? 大F引"特殊条款"来为无罪之人解套是不是多此一举? 文章有附联结,要不要原文一起出来,和版上骂人的文章 合在一起给大家看。 最好这两个案例能给乡民甚至社会大众对比,看出你的引用合不合理 ========================================================== 顺便说一下,此文田会不起诉有个重点,就是"举证不足", 亦就是文中提到的: "刘指田以「干你娘」辱骂他,但无他人在场也没录音"。 若是刘能录到田以「干你娘」辱骂他,田绝对会被起诉。 今天有人骂我"干"与"你他妈"的文章证据俱在,所以骂人者能不被办吗? 若我真的去法院告他"公然侮辱罪",我相信我的文章备分足以让他被起诉的。 而且,此文的重点是"干"字被采信是口头禅,不是对人开骂。 BUT,文章若明显有攻击目标,加上"干"与"你他妈"则情况完全不同。 C版主若你真的要把本案用"干"与"你他妈"的方式依语助词无罪来解, 那麽哪天BG板一堆人如此滥用"干"与"你他妈"(如证二那篇一样), 也请C版主依同一标准不能认定其犯规。 否则,只会是前後标准不一而已。 C版主你真的确定要让 证二 那篇的用法当语助词解吗? 那我想我的朋友以後至BG板发言那样用,也请你用同一标准不要办他罗! 如果这样,证二那篇是不是可以当一个「经典判例」,让板友当标准 这样骂"干"与"你他妈"是ok的....在板主的眼中是不犯规的。 那麽,板主也许可考虑一下将此「经典判例」公告或进。 让大家可以放心在BG板用 "干"与"你他妈" 当语助词大吐不快。 敢问C板主,若有人回应你的文章,或在BG板回他人文, 里面有这样的文字: 「你他妈的那你当初怎麽会迷恋她的身体?还不是因为慾望!」 「你她妈的这不叫尊重,这叫你自爽,把你自己不敢接受的东西推到人家身上 恶心」 「要验货,谁不会?反正性观念不协调嘛~ 干」 依你的观点是这种用法是OK的,是吗? 你说是的话,以後大家都知道标准在哪, 可以在BG板这样回人文,这样骂"干"与"你他妈"! C板主,对照你的联结,我感觉和此案差很大。 当然板是你在管的,若你认定: 「你他妈的那你当初怎麽会迷恋她的身体?还不是因为慾望!」 「你她妈的这不叫尊重,这叫你自爽,把你自己不敢接受的东西推到人家身上 恶心」 「要验货,谁不会?反正性观念不协调嘛~ 干」 是语助词,以後大家这样用都不会有问题,也请你说清楚。 你就回答是或不是就好了。大家就会知道BG板的标准与底限在哪了! 让大家知道标准在哪 也是好事一件。 以後我、朋友、乡民会了解能够照这一篇的方式 爽爽的用"干"与"你他妈" ,绝对不会犯规,因为板主当成语助词。 若此案可当合法案例,要复制作完全一样的用法,是相当容易的 只要公告一下,BG板语助词合法用法如下: (1) 「你他妈的」开头,後面加论人论事句是OK的! 用法: 「你他妈的+你xxxxxxxxxxx?????????」 (2) 论人论事後,最後补一个"干"字是ok的! 用法: 「你xxxxxxx????? + 干」 板主您确定语助词这样用在BG板ok? 我还是一句话,我老爸说留个证据让社会去公评,一个成熟理性的社会, 其组成分子自然会有判断 硬凹的人即使凹赢了,法官让他胜诉, 他只是露出他的真面目留给後世看而已。 另外,我还要藉此提出一个板规释疑: 中度违规:水桶一个月论处,文章删除。 1.使用不雅文字、挑衅、辱骂、人身攻击者。(发/回/推/名) 2.他版事务或版规讨论。(发/回/推) 3.无任一版主同意之问卷文。(发/回/名) 4.新闻、新闻连结。(发/回/推/名) 5.刻意部落格冲人气或是部落格分享文,自己为原作者亦同。(发/回/推? 这边的标点符号若用不同方式理解,可能是 1.使用不雅文字者 就犯规(不管他有没有人身攻击) 但也可以如此解 1.使用不雅文字(、挑衅、辱骂、)人身攻击者。(发/回/推/名) 依一般对标点符号的理解,可能"使用不雅文字"、"挑衅"、"辱骂"、"人身攻击" 是个别成立的犯规,因为顿号分别隔开 ※ 引述《cutesakai (Global Training)》之铭言: : ※ 引述《Faberge (你的大F)》之铭言: : : To 小组长: : 补一个连结: : http://city.udn.com/54532/2476871 : 现在法官在这这类判决时都会去依据当时情况作为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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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4.134.244 ※ 编辑: heeroyu 来自: 220.134.134.244 (09/22 17:50) ※ 编辑: heeroyu 来自: 220.134.134.244 (09/22 18:08) ※ 编辑: heeroyu 来自: 220.134.134.244 (09/22 18:21)
1F:→ cutesakai:简单说:即使F大犯错,我们彼此间不会互相袒护 09/22 20:42
大概是我不知从哪来的印象,好像看过一些case,你们总是站在同一边。 (也许,我记错了,不好意思。) 特别是此案发生那段时间你请假,此案也没牵涉到你,你却第一时间为此案发声, 特来指出判「三字经」文该如何如何考虑。所以,身为正常人不免对其心态多所联想。
2F:→ cutesakai:第二:就我自己做判决,我也会去多方思考 09/22 20:44
3F:→ cutesakai:第三:就我印象中,有判一个骂干的是语气词没有违反板规 09/22 20:47
4F:→ cutesakai:第四:我举例也仅是注明现在法官会去多方思考 09/22 20:49
5F:→ cutesakai:懒的回覆那麽多,我原文已修文回覆。 09/22 21:01
6F:→ cutesakai:此篇推文想修就修,请随意。 09/22 21:04
我不会去修人家的推文......除非他骂人 三字经构不构成公然污辱,其实认定很简单。 重点在於是不是有 "对人" 构成公然侮辱。 google一下,很容易了解。 你强调的要考虑前因後果,我基本上同意。 但是,法律上虽说是「情理法」都要考量。 但法条的特性就是法条有其死的特性,法条成立的要件若成立, 不管前因後果或有任何值得同情之处,违法就是违法,。 会考虑前因後果常常是牵涉到犯案动机,恶行是否重大,用以决定判重或判轻。 但是若其犯罪行为明显存在,前因後果不影响该论处法条成立的条件, 前因後果能够左右判决的顶多是判轻判重(因为同样法条可处刑度有弹性可供操作), 而无法从有罪变无罪。 所以,我想强调的是前因後果当然很重要,但法条是否成立也很重要, 法条某部分来说是死的(虽然在认定上也有自由心证的空间)。 但若一般认知上以为触犯某法条基本上是成立的,不论其触法动机与前因後果为何, 触法就该被法办。最多可考量其犯案动机,在法条的刑度给予轻判或重判。 简单的说,不管前因後果, 骂人「干xx」若是违反版规的事实成立,他违法就是违法。这就是法治精神。 若板规希望法外开恩,考虑犯案者动机是否值得同情, 也必须另订「例外条款」,来处理违法但值得同情的犯规者。 基本上,判定是否违规的重点只有一个,就是到底这些人的犯规行为成不成立, 而根本不必去考虑其为何犯规的因果。 若要考虑前因後果,来决定判决,那板规上可操作的只有一项, 也就是大F开出的"特殊条款"。这是明知这些人的犯规行为在一般的认知上将会成立, 而以例外条款作特别处理的方式。 至於,前因後果,我说过,搞的愈清楚愈好,文章留着可让大家公评。 若要引"特殊条款",那也请说明到底本人如何让那些人 "被牵连犯规"到可以去骂"干"与"你他妈"? How to? 给个前因後果吧! ※ 编辑: heeroyu 来自: 220.134.134.244 (09/22 22:04) ※ 编辑: heeroyu 来自: 220.134.134.244 (09/22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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