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rn (烟锁重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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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板务] 关於板规二.5及二.6
时间Thu Oct 10 20:10:09 2013
※ [本文转录自 Rrn 信箱]
作者: Rrn (烟锁重楼) 看板: CCRomance
标题: [板务] 关於板规二.5及二.6
时间: Thu Oct 10 18:55:23 2013
现行版规:
5. 禁止在他人着作中对特定对象以不雅言论(谩骂嘲讽、挑逗猥亵)
5-1
或恶意攻讦言论(仇恨威胁、不实指控达到妨碍名誉、谬误挑衅)
5-2
,经检举人身攻击属实者,若为可受公评之事除外。
(经判决後发文者可消除该推文)、(检举
5-2请附说明原委,以利判断)
推文部分 检举人身份限定
5-1 为发文者、特定对象之当事人
5-2 为发文者
文章部份 为板主群判定
违者之推文判处水桶15天,累犯加倍水桶。
违者之文章删除并判处水桶三个月,累犯加一个月水桶。
谬误挑衅:本项以广义的人身攻击做定义。指在沟通对话时,攻击、批评
对方个人因素相关之断言或质疑;如人格、动机、态度、地位、阶级或处境等。
若进一步以此作为论证之基础,而作出与前提不相关的不当结论或责难,
经发文者或板主
说明或劝导後仍继续此故意挑衅之行为。
6. 文章、推文中意图引起纷争、对立。检举人需为当事人以信件通知板主群及
被检举人(检举请附说明原委,以利判断。被检举人若两天内无主动以信件
说明回应板主群,板主群可迳行判决或情节明显亦可)
违者判处水桶15天,累犯加倍水桶。
在5-2之中,推文者检举人身份限定为发文者
那如果推文者在推文中对第三人(非发文者)做出不实指控
是否该第三人无法循5-2检举??
又为何5-1检举人身分为发文者、特定对象之当事人
而5-2仅限於发文者?
请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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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Rrn (152.78.5.10), 时间: 10/10/2013 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