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jeng2001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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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Taipei_dep 版主处分未依置底版规 且处 …
时间Mon May 19 09:41:03 2008
※ 引述《afukada (C'est La Vie)》之铭言:
: ※ 引述《jijeng2001 (Jack)》之铭言:
: 板主已於4/24公告跨板贴文者水桶
: 因此此部分版主之处置并无错误
: 但请板主即刻修改板规5.
: 以免之後又有板友误触此条板规
: 关於水桶部分请板主多加注意
: 由於板友并不会就每条公告都加以阅读
: 请板主就此次处分以予减轻
: afukada
以下系回应公寓板板主於246文之推文,并请求小组长裁示:
小组长此处是要求您就此次处分以予减轻,
但您目前是全面性修正板规,
减轻跨板贴文之永久水桶处分!
这是关於板规之修正,(无论系对05/01版板规修正或对04/24公告修正)
但并未对本人处分以予减轻!
诚如本人一直提及,
您在04/23, 04/24分别对此类事件有所公告,
然本人进板後,仅阅读置底05/01最新版本公告,
因本人有所疏忽,漏读板规,以致误触板规,
对您劣文处分并无争议,
但对适用04/24公告处分,而非置底之05/01板规认未尽合情合理!
并而依您一再强调,提出申诉,
并获得小组长之裁定,希望您减轻本次处置!
且您此次再修正板规,并无另外公告,
且关於九十天水桶乃於今日05/19再次修正,
本人认为不应适用於本案,
本人目前所追求的仅为本人个案,及在您今日修正板规前与我有相同处遇板友之案件中,
关於「个案之正义」!
2008/05/19 AM 9:53 补充并向小组长提问
经本人於本PO文提醒後,
公寓板板主已於版上另行作板规更新公告!
感谢公寓板板主之从善如流!
但该板主於该公告中表示「劣文水桶送了就不会收回」
请问此句话是否表示该公寓板板主将不会依照小组长之指示,
对本人此次处分予以另行减轻吗?
本人再次重申,本人进板後阅读者为置底标明05/01之板规,
以公寓板公告数量之多,
既然置底板规已载明为05/01版本,
本人直觉反应当为无庸再注意05/01前之公告,
未能详读先前所有公告,或为本人之疏忽,
然小组长亦已表示,此种仅以公告,却未修正板规之方式易造成板友误触板规,
就此次处分应以予减轻!
显见此种疏忽仍有情有可原之处,应以予减轻其处分!
在此恳求小组长要求公寓板主应依您先前裁示
对本案,及有相同情形之个案予以减轻处分,
且依本人仅供小组长卓参之个人拙见,
吾人应适用05/01版板规,亦即第一次劣文、第二次劣文+水桶!
2008/05/19 PM1:06 再次补充
刚刚查询公寓板板主之状态
发现该板主在名片档留下以下字句
「请违规的狗别在乱吠了好咪?」
个人之名片档虽属个人自由创作,
但仍属所有板友得查询共见共闻之处
该板主以上行为似有违法刑法诽谤罪(刑法第310条)或公然侮辱(309条)相关规定之虞
退万步言,纵不论法律相关规定,
该板主作为维持公寓板秩序之中立第三者,
而以「狗乱吠」来戏称依其建议提出申诉之板友
上开发言亦似有不当,
恳请小组长就此事一并处理!
2008/05/19 PM2:10 又要补充,已经有点无奈!
经其他板友告知,
发现公寓板板主在Hate板 20803文 发言用字更加不堪,
这已不是有违反刑法之虞了,
Hate板文章已经明确构成刑法诽谤罪及公然侮辱罪之规范要件了!
唉~我从来没有否认违规,
只是说明自己无意中误触规定,板主公告不需如此用语,
并请求相关处置应按照合理合情之程序罢了!
刑法第309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310条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又关於散布於众之定义虽有解释空间,
然依现行实务见解
「将讯息放在网站的网页、留言版、BBS站上,属於「散布於众」的行为,
如果该讯息有指出具体的内容,则可能构成诽谤罪。」
以上文字摘录自东森新闻,数位法律
http://www.ettoday.com/2001/07/18/322-5222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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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59.56.22
※ 编辑: jijeng2001 来自: 116.59.56.22 (05/19 09:59)
※ 编辑: jijeng2001 来自: 116.59.56.22 (05/19 10:02)
※ 编辑: jijeng2001 来自: 116.59.56.22 (05/19 10:09)
1F:→ nekosan:你少在那边曲解我的公告 我要求道歉 05/19 10:17
2F:→ nekosan:已说过小组长若觉得我还处置不当 可以告知 05/19 10:17
3F:→ nekosan:你断章取义 怎麽不贴出我完整公告? 05/19 10:19
4F:→ nekosan:不要在为自己违规找藉口了 05/19 10:20
5F:→ nekosan:4/24公告已经说明的很清楚 你在继续钻漏洞吧 05/19 10:21
6F:→ nekosan:小组长已说我水桶无不当 若减轻为90天还不够的话 05/19 10:23
7F:→ nekosan:请小组长告知 05/19 10:23
8F:→ jijeng2001:可否请你解释一下哪里曲解了你的公告? 05/19 10:27
9F:→ jijeng2001:5/1置底板规与4/24公告内容不一致.还可以这麽凶!? 05/19 10:28
10F:→ nekosan:请问此句话是否表示该公寓板板主将不会依照小组长之指示, 05/19 10:29
11F:→ jijeng2001:我在争取我的权益,在你眼中变成我在钻漏洞? 好大的官威 05/19 10:30
12F:→ nekosan:违规就是违规 没啥好说的 05/19 10:30
13F:→ nekosan:小组长也说我水桶并无不当 我也减轻永久水桶 05/19 10:31
14F:→ nekosan:呵 何来权益之说? 光是自删文章你就站不住脚了 不是吗? 05/19 10:31
15F:→ jijeng2001:我有否认过违规吗? 有问题的是你违规的处分方式. 05/19 10:32
16F:→ nekosan:你理当是该收到三张罚单的 05/19 10:32
17F:→ jijeng2001:既然违规, 当然自删啊, 难道再等你劣文吗? 05/19 10:33
18F:→ jijeng2001:版友违规, 有自觉删文 这不是好事吗? 05/19 10:34
19F:→ nekosan:9号文章我直接删除没劣退 本以减轻处分 05/19 10:34
20F:→ nekosan:水桶也以永久水桶 改以90天 小组长对我处分还嫌过重 05/19 10:35
21F:→ nekosan:可以指教告知~ 05/19 10:35
※ 编辑: jijeng2001 来自: 116.59.56.22 (05/19 13:13)
※ 编辑: jijeng2001 来自: 116.59.56.22 (05/19 13:20)
※ 编辑: jijeng2001 来自: 116.59.56.22 (05/19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