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kandar (东京铭粿 御满幸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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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闲聊] 1分钟看懂蔡正元行为为何犯罪!
时间Sat Apr 26 22:22:53 2014
※ [本文转录自 FuMouDiscuss 看板 #1JMxzS-Z ]
作者: lyu0001 (omega-3) 看板: FuMouDiscuss
标题: [闲聊] 1分钟看懂蔡正元行为为何犯罪!
时间: Sat Apr 26 22:14:5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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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触犯
刑法第271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条: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4条第2项:「行为人对於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
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
刑法第29条 教唆他人使之实行犯罪行为者,为教唆犯。
教唆犯之处罚,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
刑法第23条对於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
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蔡委员所引用的新闻出自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决101年度诉字第22号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甲开车离开「约100 公尺」、「过程也才两三秒」、
「车速也不到20公里(被告当时之时速约为12至18公里之间)所以可主张正当防卫。
蔡委员的车是加速的、时间长达两分钟以上、速度非常快、还违规左转,
根本就是危险驾驶的行为,绝对有机会碾死人,事实完全不同!根本不可类比!
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1项:「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
应即开始侦查。」
请一同呼吁台北地检署着手侦查蔡正元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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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etriever33:还有逆向行驶,那段是我觉得最恐怖的 04/26 22:16
2F:→ retriever33:前面顶着两个人逆向行驶,我觉得他疯了 04/26 22:17
3F:推 nltposmv:逆向真的可怕~ 我想正义姐应该不介意跟37元一起被告这条. 04/26 22:19
4F:→ hkcdc:後来那辆白车更恐怖,冲前面去急刹,不怕害死人吗? 04/26 22:19
5F:→ nltposmv:毕竟正义姐是迫切需制止罪案发生,应该会不起诉吧? 04/26 22:19
6F:推 timshan:刑法第271条 应改为 刑法第271条第二项 04/26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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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iskandar (219.85.171.13), 04/26/2014 22: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