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dietaiwan (音地台湾网路电台)
看板LTK
标题[转录]Re:工作心得分享(协调会结果)
时间Wed Sep 30 01:16:30 2009
※ [本文转录自 Tech_Job 看板]
作者: chihtakimo (.....) 看板: Tech_Job
标题: Re:工作心得分享(协调会结果)
时间: Tue Sep 29 03:44:45 2009
首先我要对那些回应的人回答一些问题
我是已经工作了几年才去念一般生硕士的
所以那个讲我是草莓的乡民
你认为在这种公司要继续做下去才是对的吧
请你了解状况再来批评我
我只能说在过去工作过的公司还没有公司敢这样凹人的
如果大家都把被凹当作常态,难怪有人会去接受22k
公司给多少钱就做多少事,难道不是应该的吗
我从以前就不相信上面说要跟公司一起成长的鬼话
甚麽为了公司的未来,我只会为自己的未来打拼
有本事给我跟外商一样的薪水,我就拿出应尽的本分
还有为什麽要去呢?
我只是在等待其他公司的通知前
看看会不会挖到宝,结果是外面铺金箔的大便
而且我是在离职後才拿到offer
并不是在去迅嘉前或这段期间拿到的
另外为什麽不乾脆做满七天
这个我只是想让迅嘉知道劳工不是好欺负的
这我承认是故意的
想让那些不懂劳基法的迅嘉主管学习法律的机会
不过,至少迅嘉这种公司在去年不景气还能赚钱
虽然不知它的钱是不是都靠凹员工赚来的
但是如果能忍受这种公司的
也是可以去看看的人家怎麽赚钱的
接下来就说一下9/28下午的协调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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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AM 我从南部出发到桃园
3:00 PM 到达桃园市博爱路170号5F的劳资和谐促进会,
到的时候承办人员给我主张书和签到表写,
本来3点要开始的,结果迅嘉的人到3:30才到
3:30 PM 迅嘉的人到达,业务兼人事经理,主任,还有一位律师,
来的时候迅嘉经理就假笑问我的近况(马的,想套我的话
去捅我是吧,果然在会议中就印证了),还跟我说他是第一次
来参加这种会议,迅嘉以前都这样做也没有人怎麽样阿
(废话!要不是我上班的日子还没到,鬼才有空来,人家只是
不想跟你们计较,不要以为你们做的对,我不会是最後一个对
迅嘉提出调解的人)
3:40 PM 协调会开始,调解委员先请劳方陈述,我述说了我的主张
请求资方付积欠的工资(基本薪资5300,以及加班费2600),
并明确地让迅嘉的人知道我已经询问过桃园县政府的处长,
接下来迅嘉的人开始说话了
经理:[既然官方单位的长官认为不给付薪资是违法的,那麽
该给的我们还是会给(废话,我都已经搬出处长替我背
书了,还想怎麽样),我们不会为了一点钱刁难劳方(干!
你好像忘了今天为什麽被call来这里开协调会的吧)
但是chihtakimo先生的作为本公司不太认同,新进人员
来我们必须花费教育训练的成本(教育训练?我只记得在
那里是做粗工的工作),而且在面试当时我们就已经告知
需配合公司加班制度,chihtakimo先生当时也说ok阿(干!
你爸是说在劳基法规定下,你怎麽不叫我睡在公司算了),
这样没有诚信,以後要是有公司打电话问我们,我们的评价
不会太好喔,虽然不会加油添醋(不会才有鬼,一开始就放大
绝吓唬人是吧)]
迅嘉律师:[我想请教调解委员,这样它在未提前告知的状况下离职
造成公司损害不知是否有法则?]
调解委员:[贵公司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必须有相关损害的证据,
另外,就是劳基法规定未满3个月,本来就不需预告期(各位
乡民,要离职前看一下自己待多久了,预告期需遵守劳基法
,免得被人家告;不过,我还真佩服这不知是哪家大学训练
出来的律师,劳基法也不懂翻一下);另外,薪资部分,任何契约
再与法律抵触下,自开始本就无效,贵公司还是要给付薪资]
迅嘉律师:[那这样这个应付薪资是否可以可扣除损害金额,若为负数再对
chihtakimo先生求偿(干!你们经理说我在那边没有产值,
还要找人训练我,那我对贵公司的产值是负数,怎麽现在又说
我的离职影响公司产能,这个律师的逻辑怎麽比工程师还差)]
Me:[根据劳基法26条,雇主不得预扣薪资做为赔偿;另外,你的意见好像跟
贵公司经理刚好相反,到底你们谁的意见是对的]
迅嘉律师:[...]
调解委员:[我们今天是针对薪资未给付事项,贵公司要求损害赔偿,需
由民事官司进行]
迅嘉经理:[那我们会对chihtakimo先生保留法律诉讼权,另外就是根据
chihtakimo所说的32000是包含每天固定加班2.5小时的薪资
而非底薪(马的!怎麽跟当初讲的不一样,而且工作这麽久,
还没有听说过薪资是先含加班费的);而且,工作未满一个月
,我们薪资是用最低薪资17280计算(haha鬼扯,何时跟我说过
这件事了)]
Me:[不好意思,调解委员我不同意这种算法]
调解委员:[chihtakimo先生,请你到隔壁会议室来]
以下为我跟调解委员的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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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委员,不好意思针对薪资计算我无法认同,也不会签和解书]
调解委员:[他们这样的确是违反了程序原则(也就是说,先前跟我说32000,
後面又改为17280计算)]
Me:[而且,该公司经理和律师欲用恐吓的行为威迫我签和解书;另外,他们律师提出
以17280计算是包含每日2.5小时加班费,这样迅嘉又违反了劳动基准法21条,
工资由劳资双方约定,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资;另外,该公司在加班时数已远超过
劳基法所规定]
调解委员:[该公司的作为实在不能令人苟同,没关系我会去跟他们说,并在和解书
上替你加上迅嘉同意放弃有关本协调案件的相关诉讼权利,另外,工时
的部分就算了,这部分会造成你的麻烦,而且你从南部上来一次,也要
花时间和金钱吧]
调解委员与迅嘉人员谈话,过了五分钟...
调解委员:[我已经跟迅嘉人员说过了,它们同意给付5300的薪资,加班费的部分是否
算了,这样万一协调不成,变成你要跑民事法庭,这样对你也不太方便,
以後就慎选公司就好了,这一两千块就算了]
Me:[ok,我只是想让对方知道不要以为劳方是好欺负的]
4:40 PM 双方签订和解书10/5迅嘉电子将汇款进我的帐户,迅嘉的经理还想发表
谬论说:[这样以後我们公司将更改规定,免得这种情事再次发生](恩,还想
钻漏洞阿)
干!坐和欣到家已经晚上11~12点了,虽然5:00 PM在桃园火车站的7-11看到正妹店员
,不过还是很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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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1:如果各位乡民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话,不用怕对方请甚麽律师,也不用理会
对方的恐吓;不过,对方会派到3个人(一个从头到尾不讲话,一个只会依他
自己的观点来说话,真不懂他是住台湾还是哪里,讲的完全跟台湾法令违背,
还有一个好像没有看劳基法就跑过来的律师),虽然被他们少付加班费;不过,
还是让他们吐出5000多,也算小胜利吧!至少,它们董事长交付的任务失败了,
只不过回公司它们应该不会说出来协调会被人家拿劳基法定的事吧!免得里面
的人也一起来告他们
结论2:平常就要收集一些资料起来,免得公司想婊你时,拿不出证据;另外,今天即使
我在迅嘉做了几个月走,其他公司打电话来问,迅嘉一样会讲坏话;而且我有认识
一些人资和在其他公司的朋友,他们的看法是不给付薪资本来就是迅嘉的错
其实,景气差就算了,景气好的时候,抢人都来不及了,又不是之前放火烧公司,
谁理前公司会讲甚麽,当作参考而已,怕的是你没能力,像迅嘉这种规模的公司,
台湾好歹有几万间,会认同迅嘉这种做法的,自己大概也是这样做,这种不录用
我就算了,我不想再来第二次了;基本上,我去面试都会讲,不过我想AUO不用我
应该跟这件事没有关系吧!至於,迅嘉的人讲甚麽我也懒得管了, 我在ptt上揭发
他们的恶行,让他们讲一些坏话就当作是我的报应吧!
结论3:抵触法律的契约本属无效,别再相信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了,要不然那天就有
人会去拔狮子的鬃毛;而且,从中我也学到一些,特别是为什麽以前的公司
加班时数上限只能到46小时,原来这是劳基法所规定的!虽然我部分认同调解委员
所说的有时候大月需要超过46小时的加班,我也知道台湾9成9的公司都超过,但是
我只是要回击迅嘉的小猫3人组想要以提起民事诉讼告我造成迅嘉的损失,如果
这样都可以,那我是不是也要告迅嘉因为强迫加班可能造成女友跟人跑,家庭不
温暖,我家养的小黑太久没看到我而不认识我...这些损失呢?那这些情感损失是
无价,请迅嘉赔偿我3亿算是小CASE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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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能记多少就记下来的,因为协调会议不准录音
还有欢迎转寄或转贴,不用再写信问我了
反正我跟迅嘉签的和解书没有包含这项不准揭发他们的恶行
我也没有以不实造成迅嘉名誉损害,这些都是事实
欢迎那位律师想个罪名来告我
不过这次请把刑事诉讼法看清楚再来
免得又被非法律系毕业的定
这样就很难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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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232.22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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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nowtogo:政府站在资方那边,我们只能靠自己,忍气吞声会恶性循环 09/29 04:16
5F:推 DragonKill:帅~~~~ 09/29 04:49
6F:→ DragonKill:还特地北上 致敬 !!!!! 09/29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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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F:推 yangon:他们只是为了满足唱反调的生理需求吧:-) 10/01 06:07
166F:推 EDGE: 或许是奴隶银行有给职驻站洗脑专员代表? 10/02 07:41
167F:推 hiro1221:台湾劳工就是这样,被雇主坑了还不帮自己人,硬要把那些 10/02 18:29
168F:→ hiro1221:争取权益的人冠上草莓族... 10/02 18:29
169F:推 ademgu:龟头摸一摸每个就乖的根什麽依样 10/03 03:52
170F:推 criso:这个不推不行 台湾需要你这样的人才 10/07 15:48
171F:→ jetpcb: 离职前是否有发生个人问题?没有看到离职原因,或许有个人 06/20 15:04
172F:→ jetpcb: 原因不得而知。作者这方面也可以出来补充说明。劳资双方 06/20 15:06
173F:→ jetpcb: 法律优先保障劳工,资方即使有10个律师也难。会请出律师, 06/20 15:10
174F:→ jetpcb: 代表公司也有立场,只是线上无法反驳。离职导火线就要说明 06/20 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