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rr0832 (rrr0832)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公寓住户擅自加装门锁至公共走廊之门扇
时间Mon Feb 10 22:41:44 2025
我们这一栋公寓的某层住户先前曾经因为擅自於共同走廊与楼梯间设置铁门门禁而遭拆除
但该住户在拆除门禁後仍擅自於旧有的门扇上新加装钥锁
使他人无法进入该住户层楼的共同走廊
而该共同走廊本属於我们这一栋公寓所有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部分(公设)
该住户本就没有权力禁止任何人进入所有区分所有权人所属的共同走廊
请问该住户的行为违反中华民国的哪一条法律?
以下是我用ChatGPT搜索的结果,不知道是否具参考价值:
这种行为涉及擅自占用或妨碍公寓大厦的共同部分使用,可能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及《刑法》**相关规定:
1.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
住户对於公寓大厦之共有部分,不得擅自变更其使用方式或妨害他人使用。
共同走廊与楼梯间属於公寓大厦的共有部分,任何住户无权单独加装钥锁,妨碍其他住户
的正常使用。
2.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6条:
违反第16条规定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命其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台
币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若该住户拒不改善,主管机关可处罚锾并要求拆除。
3. 《刑法》第358条(无故变更、遮断或妨害他人使用公用电磁纪录罪):
若该层楼的走廊、楼梯间属於公寓住户共有,该住户擅自锁门阻挡他人通行,可能构成**
「无故变更、遮断或妨害他人使用电磁纪录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4. 《刑法》第189-2条:
阻塞戏院、商场、餐厅、旅店或其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或公共场所之逃生通道,致生
危险於他人生命、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刑法》第304条(强制罪):
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三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住户加装锁具导致其他住户无法进入合法可使用的区域,可能涉及强制罪。
处理方式
1. 先与该住户协商,请求拆除钥锁恢复通行权。
2. 若协商无效,可向公寓管理委员会或大楼管理员反映,请其要求改善。
3. 若仍未改善,可向当地市政府建管处或公寓大厦主管机关检举,要求依法恢复原
状。
4. 若影响重大,也可报警,并考虑提告刑法第304条强制罪或相关民事诉讼。
如果你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先蒐集证据(如照片、影片),以便提出有效的申诉或法律行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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