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ELF (工作 QQ)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学校人事主任可以随意调出入境资料??
时间Fri Apr 5 14:51:20 2024
https://www.kta.kh.edu.tw/Policies-and-Regulations/%E6%94%BF%E7%AD%96page/%E5%AD%B8%E6%9C%9F%E4%B8%AD%E5%87%BA%E5%9C%8B
https://reurl.cc/E4OoVn
举个特别保护老师的组织
替原PO打打气...
你们不是没硬刚学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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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一下要注意的是最後 当然 和 至於 两段
(节录工会原字句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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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事)假的核准权在学校(校长);还有,必须完成请假手续才能离校。
但这些并不表示「事假必须注明理由」或「出国必须请示或报备」。
学期中「请假出国观光」可能有「外界观感」的问题,那就是当事人必须要自行评
估,与法律规范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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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会 还是绕不开
1.准假裁量权在学校,工会直接写校长...有点错误
因为人事室在裁量程序上是绕不过去的...
不会有校长 会跳过法定程序(会人事室)
人事室 依据其职权认为要说明原因 您拿这工会说不用附理由
人事室也可以建议不准假(因为人事法规赋予人事人员...)
您事後只能打人事要求"检附的能准假证据"不合理
而不是"要理由证据"不合理....这是2种概念...
简单说 不附理由证明是违法问题(人事室依法有权利要求,不做是违法规层次)
您附证明人事室认为不足以证明(这是裁量...原则不受司法审查)
两个是违反後果不同程度问题...
原PO 应该不会涉及这个...(这通常发生在连续病假到底要附什麽证明...)
新闻不是闹过 生理假(刚开始时) 要附...(不只教师包含学生和军公教)
这些上新闻实质上都没违法(也确实没有惩戒),
最後变成中央统一标准"生理假"不需要证明
(然後还是有几则流传得变成关怀***政策案例)
(发现XXX生理假不规律 某000基於...***关怀..私下.....)
(别笑...政府就是这样明里说不用注意但换个说法又可以继续注意)
2.学期中「请假出国观光」可能有「外界观感」的问题
意思是您学期中出国 FB打卡被学生家长拿去上新闻
工会也只能帮您背书没有违法...
但是行政处罚(外界观感)就有赖於当事人自己解决
之前有发生过... 老师本身没打卡...然後被亲友TAG的..上新闻
然後一查老师没写出国...(致公务员登载不实)
後来不是 新闻也报过很多年轻老师IG 因不同原因上新闻
背後牵涉的都是外界(学生家长或特定团体)观感...
这支持老师的也只能说场面话:上课表现良好,下班时间属个人行为...
但别忘了 社会氛围是什麽...
(民之所欲...谁会管是民意还是民粹)
3.工会忽略
其4.引用之
教育部101年10月29日台人(二)字第1010190892号的函释
说明四
所引人事行政局0910036018号函
其中公务人员因非公...惟考量各机....应否於假单上注明
前往国家及出国原因,..涉及机关....另订补充规定,以为适用
简单说 中央用了一个 授权方式...给各机关自己另订补充规定。
PS.并不是法没明确说可以或不可以就是不可以或可以
法本身有不确定概念...
"如实"填报请假原因 "如实"报支差旅
到底什麽是"如实" 就是不确定概念
简单说
就是先去查好自己所属
学校(大专院校)...
教育部(国立)
县市政府(县市立)
有没有明确的补充规定...
查到就只能照做
没查到(不建议就当作没有...)
因为 嘉义 高雄都有 且标准差不多
也就是说 "寒暑假为宜" (不是应寒暑假)
但 不能影响课务及校务为前提
(不得於学期中自费代课、调课、补课或请补休、休假、事假、病假方式出国观光)
这 课务和校务...解释权不在请假当事人...
也就是...废话一堆...
事实就是 情理法...但要来说情(学期中出国)...
先至少有理(确实没排课不影响课务和"校务")合法(这不会有问题)
原PO案例当天下午没课(请假没问题)...
课务上没问题...
校务上呢?(记住.解释权在谁手上...)
另外 八成这个标准是 中央给的因为同质性太高...
想正式获得法律上解决(不限於教师)
有当事人被处分走诉愿行政诉讼必要时宪法法庭...XDD
还要先从 机关内行政管理扩大至影响基本权...
才是真正宪法、法律有定见
所以扯违不违(宪)法...有点曲高和寡...
不过制度变成宪法法庭後
是有律师想打基本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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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决定让步...
表面上跟人事室感谢一下吧...
公家机关就是这样"好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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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做的不能说
能说得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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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师职业工会/高雄市教师会 - 学期中出国
教师於学期中出国,需要请示机关首长以及跟学校报备吗? 免!
有关会员询问:「教师於学期中出国,需要请示机关首长以及跟学校报备吗?」
本会再次澄清:教师於学期中出国,不需要「请示机关首长」或「跟学校报备」。
理由如下:
1.出国属宪法保障人民之迁徒自由,非以法律不得限制。
2.行政程序法定义之法规命令,需有法律授权;例如《教师请假规则》就是《教师法》授
权教育部订定的。然而,目前听到有关「限制教师出国」的说法,并无任何法律授权的法
令依据。
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1月8日局考字第0910036018号书函,已将《公教人员申请出国
案件审核要点》已修正为《行政院及所属各级机关因公派员出国编审要点》,其中「非因
公务出国部分之报核程序」业已删除。
4.教育部101年10月29日台人(二)字第1010190892号的函释(附件档)
【说明三】说得很清楚:「…(教师)请假规则对於教师得请事假之『理由』,法无明定
(也就是说,请事假不用注明理由),是教师如欲请事假出国观光,尚无违反请假规则规
定之疑虑;…」
另外,教育部之前曾发布的「学期中不得以事假出国」函释(教育部88.08.06(88)人(二)
字第88091712号函重申88年的教育部94.10.11 台人(二)字第0940131963号函),也在这
份函释的【说明四】中再次宣告「不再适用」。
总之,教师请假应回归《教师请假规则》为依循,始符法制 。
当然,请(事)假的核准权在学校(校长);还有,必须完成请假手续才能离校。
但这些并不表示「事假必须注明理由」或「出国必须请示或报备」。
至於,学期中「请假出国观光」可能有「外界观感」的问题,那就是当事人必须要自行评
估,与法律规范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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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来没讨厌过记者,只是不喜欢一部份自称记者的寄生虫。我讨厌的是那些对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专写会伤害一般市民的隐私及名誉的记者;更过分一点成为当权
者的利益代辩人的家伙而已。 ~ 宇宙历 797.1.26 杨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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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aniaque: 当事人脑袋大概没有"校长有准假权"的基本观念 04/05 15:14
2F:→ maniaque: 更不用讲,老师寒暑假不上班领全薪,自己就要有自知之明 04/05 15:19
3F:→ maniaque: 棒打出头鸟啦~~~~ 04/05 15:20
4F:→ maniaque: 自己选择自己承担,难道很难理解? 04/05 15:21
5F:→ maniaque: 你说出来要请事假出国,长官就是不会为你的这"事由背书" 04/05 15:22
6F:→ maniaque: 你也不用事後被人家检举还是啥,辩解说长官准假云云 04/05 15:22
7F:→ maniaque: 高雄市公会写的那篇,最後两行,请用力参透,好吗???? 04/05 15:23
8F:→ maniaque: 以上这些废话,送给当事人卓参 04/05 15:23
9F:推 sadaharu: M大,从头到尾我也只是想知道人事这个职位有没有这个法 04/05 17:52
10F:→ sadaharu: 律权限而已 就是想知道「公职职位和权限」之间的关 04/05 17:52
11F:→ sadaharu: 系!!你有必要这样一直攻击我们吗?买机票之前和学校 04/05 17:52
12F:→ sadaharu: 的询问和沟通没打出来不代表没有发生,只是那不是我想 04/05 17:52
13F:→ sadaharu: 知道的,我尊重你不爽教职这个职业,但奉劝你每个职业 04/05 17:52
14F:→ sadaharu: 都有辛苦和幸福的一面,不要只看到幸福而忽略了辛苦那 04/05 17:52
15F:→ sadaharu: 面。言尽於此!! 04/05 17:52
16F:→ tomsawyer: 行政规则 管理要点有法律效力吗? 04/05 18:25
有...
(只要符合法规 依该法规订定的 行政规则及法规命令 就能作为判断依据)
您可以参考行政法的教科书(任一本即可)
法规可以GOOGLE 行政程序法第4条(的说明)
里面会提到
法律优位原则及法律保留原则
宪法
法律
命令(含 法规命令 行政规则)
XXX保留 是指须符合什麽层级订定
再搭配 释字433号解释 法律保留层级化
1.宪法保留 (宪法订定 第8条 人身自由 )
2.绝对保留 (需国会-立法院-层级订定 自由权 生命权 ...罪刑法定)
3.相对保留 (可以授权後由行政机关以行政命令订定 EX:其他权利 财产权 工作权...)
4.无须以法律保留...(行政机关自行订定)
另外 还有行政自我拘束 (平等原则)
也就是 相同的事情 不能有差距太多的结果...
意思就是 机关受之前行政先例拘束...
(也可以说 大部分有往例及订有原则的事情 很难有特例出现 除非修法或政策性变更)
所以 依法行政 和 民众守法 都包含了 命令(行政规则 法规命令)
以上是最简单的
理论上 有不同学者 不同分类...
如另外是否包含职权命令...及地方自治的纳入...
以上不重要
其实只是一个观念
不要小看
命令(行政规则 法规命令)
这个层级的规定 往往才是行政机关
(确定依据什麽法後)
该法效果的实际参考标准
更简单的理解可以看
行政程序法
150 法规命令
159 行政规则
※ 编辑: AHELF (114.40.81.79 台湾), 04/05/2024 19:17:53
17F:推 maniaque: 说真的,他有没有权限调资料,没有义务向您说明白 04/06 13:23
18F:→ maniaque: 你家人事主任在他的职务授权范围内执行行政调查并无不法 04/06 13:24
19F:→ maniaque: 注意我写的"职务授权范围内的行政调查" 04/06 13:27
20F:→ maniaque: 要是有人检举你女朋友违反县府规定期间出国 04/06 13:28
21F:→ maniaque: 那他收到检举函,要不要把事情查清楚? 04/06 13:28
22F:→ maniaque: 请当事人来人事室泡茶? 函请入出境管理单位提供资料? 04/06 13:29
23F:→ maniaque: 对他而言都是在他权限范围内的处置事项 04/06 13:29
24F:→ maniaque: 难道你女朋友被请去泡茶时,要行使缄默权吗?? 04/06 13:30
25F:→ maniaque: 总之,老话一句,问了就是不行,不问就是自己承担责任,就酱 04/06 13:31
26F:→ tomsawyer: 我其实是指管理要点有没有法规效力 如你所说 高雄嘉义 04/06 15:44
27F:→ tomsawyer: 都有管理要点要求要报备 你却说公会说不用 那实际上到 04/06 15:44
28F:→ tomsawyer: 底是如何 04/06 15:44
法律层级 如工会所述没有明订
但 行政机关 依据法律 订定行政规则或法规命令
有法律效果 (先决条件是 先符合该法 才有行政规则或法规命令适用)
所以 只要当初订定行政规则(要点)符合法律 那就要遵守...
所以 您看到的文字 是 "宜"在寒暑假 不影响"课务"及"校务"
因为法规 不准一律禁止 教师学期中出国
同样的 没写一律同意 教师学期中出国
而到底准不准 就是裁量...
命令层级(行政规则或法规命令) 其中一种形式
就是把裁量标准明文化
工会 对於法的解释 不能说错误
但是其忽略 命令层级 对於裁量做成有拘束力...
(其实工会 後段补上去了...)
(只是其立场本来就偏老师 当然要强调对教师有利的)
(但其也不敢省略裁量权在学校这件事)
(只是不去细说 学校 如何裁量 怎麽裁量 依什麽裁量 这个层次的问题而已)
29F:→ tomsawyer: 不过不成文的规定通常抓到就只是黑掉而已 嘻嘻 人情味 04/06 15:45
上述有写 "行政机关自我拘束"
您可以理解成 自己机关有前例 他机关有类似案例了
本机关就不能做成 差距太多的决定
依 "不成文的规定" 如果符合 上述...其实也不会 黑掉...XD
只是到时候大家来吵 "裁量标准"合不合理而已
而大部分行政机关对内会遇到的...很难没有前例 他例参考这样...
(对民众没明文机关不一定会赢 但对机关内部人员是另一回事...)
简单说
虽然是成文法系
但在 行政法原理中 不可能就把 不成文法系的原理 全部不适用
※ 编辑: AHELF (114.40.81.79 台湾), 04/06/2024 2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