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anihate12 (冯卡缪)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公然侮辱
时间Tue Sep 19 21:27:16 2023
如题 最近遇到了有关公然侮辱的问题
在去年某一篇新闻下面留言的某句话
让当事者感到不开心
从而被提告
说真的我觉得自己只是针对新闻本体评论
不觉得自身是在攻击对於新闻当事者
在这里引述法条: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对於毁损他人名誉之事的定义感到模糊
在不知情新闻当事人之真实身份情况下
是否能构成毁损他人名誉之证明?
而不是只是单纯对新闻本人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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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ailungsheng: 提告是权利,被告就配合 09/19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