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allan (天边散云 专业飘)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法人代表之侵权责
时间Fri Jun 2 20:22:29 2023
仅就医疗法范围回应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铭言:
: 另外如医疗法第三十三条一项规定,医院的代表人乃董事会之
: 董事长。然学说与判决又有令医院院长为医院之代表人而应连带
: 负责赔偿之主张,认为单就医疗事故而言,因为医院院长就医疗
: 事务(为其职务范围)代表医疗法人,故应负责。
医疗法第2条
本法所称医疗机构,系指供医师执行医疗业务之机构。
医疗法第5条
本法所称医疗法人,包括医疗财团法人及医疗社团法人:
以从事医疗事业办理医疗机构为目的
(财团法人多一个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财产的条件)
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并向法院登记。
医疗法第33条规范对象是医疗法人
但医疗机构并不必然是医疗法人经营
因此医疗机构除了民法的雇主连带责任外
也还有医疗法第82条的医疗机构责任
: 但院长之地位(或职权范围)有如医疗法人之医疗部门的总经理
: ,其权限来自董事会授权。记得有判决指出,法院於决定责任归
院长是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法定代理人
董事长是医疗法人的代表人
执行医疗行为的是医疗机构及受雇者(含医、护、药、医检等)
所以责任也是医疗机构要负担
: 属时,有主张基於公司分层授权、分层负责的分工原则,不令上
: 级为已经授权下属的事务负责。如此则前述之状况,依照分层授
: 权与负责的理论,岂非仅应追究到总经理或院长个人吗? 为何会
: 进一步要求法人连带负责?
这个地方确实与我所理解不同
还请提供相关判决以便在下参考
----补充----
阁下所指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七号民事裁定
是最高法院认为丙OO是新楼医院院长,依该医院章程,有权代表该医院
所以关於该医院之诉讼,提出承受诉讼之声明,是合法的
所以仍然是由院长负担医院的诉讼责任
该裁定最後也有补充
虽然原审没有以新楼医院财团法人的董事长为代表人
但不影响本件院长即有代表权的事实
所以也没有上诉人所称的未经合法代理的情况
可能与阁下理解有所不同
尚请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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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鸿雁北离渊,宿低檐,对形惭
回首孤身,唯有意难平
风瑟雨潇愁难止,鬓已白,月难圆
圣贤自古尽孤单,纵求仙,亦难全
一笑轻狂,何必续前缘
弃剑绝文心渐冷,笑才俊,傲群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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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39.206.23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85708551.A.67B.html
1F:→ samallan: 看到判决字号了,研究一下再补入内文 06/02 20:24
※ 编辑: samallan (36.239.206.23 台湾), 06/02/2023 20:42:10
2F:→ saltlake: 民二十八规定法人代表和法人连带负侵权责任 06/02 23:33
3F:→ saltlake: 引用的最高院判决指出医院院长德被董事会指派为医院 06/02 23:36
4F:→ saltlake: 代表人,那院长也要和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了 06/02 23:37
5F:→ saltlake: 若董事会只是让院长当医院的负责人而非代表人 06/02 23:40
6F:→ saltlake: 这样医院运作就是院长在做决策,导致侵权责任,就是 06/02 23:42
7F:→ saltlake: 院长自己为自己决策负责,而没有民二十八的适用了 06/02 23:42
8F:→ saltlake: 就算还有民一八八,那是替代责任,医院先代为赔偿 06/02 23:43
9F:→ saltlake: 之後还是可以向院长追偿 06/02 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