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allan (天边散云 专业飘)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这种情况适用大量解雇法吗?
时间Sun Apr 2 23:20:24 2023
==代转==
我任职的A公司与关系企业B公司在同一地点上班,
管理中心C公司於外地,三家的统编不同,公告的组织架构是ABC混在一起,行政流程密不
可分,
近期A&B&C陆续解雇员工,
A公司人数4人,3/30解散,
1月预告2人,最後上班日2/28,
2月预告1人,最後上班日3/30,
B公司人数约24人,
1月解雇6人,预告工资30天
2月解雇3人,预告工资30天
3月解雇3人,预告工资30天
C公司人数约13人,
1月预告2人,最後上班日2/28,
3月预告9人,最後上班日4/30,
乍看之下A或B或C公司都未抵触,未满30人60日内解雇10人,
但A与B同场域工作,工作内容也可看出为同一组织,1/31-3/30也仅58天,
这样A+B是否可视为同一厂场,1/31-3/30的60日内解雇人数有11人,并适用大量解雇法?
或者A、B、C实际上由同一人资主管分别预告解雇,是否可视为同一事业单位,合并计算
员工30人以上未满200人,60日内解雇超过3分之一员工?
有拿到遣散费跟非自愿离职书,
但没有提前公告,也没有转职辅导,
只是想争取自己的权益,烦请解惑,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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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不同法人就是不同人,没有合在一起算的 04/03 10:01
2F:→ maniaque: 两回事,就像2412自己有自己的人力派遣公司 04/03 10:17
3F:→ maniaque: 2412派遣子公司派人力给自己母公司用 04/03 10:17
4F:→ maniaque: 你能说因为是子公司,所以资遣人数的帐跟财报一样 04/03 10:18
5F:→ maniaque: 一起算在2412上面?? ^_^ 04/03 10:18
6F:→ maniaque: 劳工会争权益,那....."雇主也会争权益"啊~~~~ 04/03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