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axes (谢谢提醒)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诈欺毁损罪,原告资格
时间Tue Dec 21 14:39:46 2021
※ 引述《ultratimes ()》之铭言:
: 刑法355条诈欺毁损罪有限定原告资格吗?
: 还是只要有因此受损都可以提告?
: 假如客人向公司A 的员工B 订购商品後
: 由於是时效性商品,若未取对卖方来说就是损失
: 这时有人刻意的大量订购,之後又故意弃单
: 於是商品需大量被销毁,无法贩售
: 但公司A,认为以客为尊,於是没打算提告诉
: 但是员工B,因为此案件废弃量太高,考绩被打很差,奖金也损失很多
: 此时虽然损失的是公司A
: 但其实B也因此受到损失 (讲白点A其实把损失都用少发的奖金扣回来了 A反而没损失吧)
: B有当原告提告的资格吗?
原文当中的例子似乎跟刑事的毁损罪无关
应是契约债务不履行所衍生的损害赔偿问题 属於民事纠纷
所以应该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讨论"当事人适格"的问题
在这个案例当中
商品的所有权是归属於公司A
订购商品的买卖契约也是成立也是归属於客人与公司A之间
员工B只是公司A的契约履行辅助人 并非契约关系的归属
客人弃单的毁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的求偿权利也是属於公司A
所以员工B无法向客人提告 若提告应该会因形式不合法而驳回
至於A公司以此而扣除员工B的奖金
这要看A与B之间的雇佣契约是否针对这个部分有所约定
所以B员工顶多能告A公司违反约定 请求给付奖金
万一假如当中真的有诈欺或毁损的行为
能提告的也只有公司A 因为A才是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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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80.217.20.32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640068788.A.730.html
※ 编辑: MrTaxes (180.217.20.32 台湾), 12/21/2021 14:59:44
1F:推 ultratimes: 这边不是债务不履行,而是故意不让人履行债务造成损失 12/21 21:53
契约债务是双方互相的 客户也有受领商品和给付金钱的责任要履行
※ 编辑: MrTaxes (180.217.20.32 台湾), 12/21/2021 23:04:12
2F:推 sindyevil: 也要看AB间奖金办法,才确认该奖金性质与给付方式啦 12/22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