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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节录自由时报:https://reurl.cc/MvOeRL 嘉义地检署以嘉院新裁定缺乏强制机制,2日2度抗告并声请对郑送医监护,台南高分院受理抗告、於3日晚间裁定 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嘉义地院重做适当裁定。 台南高分院合议庭审判长陈显荣、陪席侯廷昌、受命黄裕尧3位法官做出发回一审重裁的 裁定,举出3大理由。 合议庭表示,1、所谓停止羁押与撤销羁押有别,郑嫌的羁押应在一审於4月30日宣判时即 无羁押理由而生「撤销羁押」,一审裁定主文记载「停止羁押」,应是违法。 2、一审虽依郑嫌行为的恶性、家庭生活经济情形,要求郑嫌交保50万元,但二审斟酌此 案造成社会大众恐慌甚钜、犯罪情节重大,50万交保金不足以达到本案保全被告与防止再 犯的目的,实属过轻。 此外,一审对被告交保时间未做一定期间的限制,这应限定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间内提出交 保金,如被告未在限定期间交保而有必要情形(被告患精神疾病、持刀杀死员警,未受强 制医疗,有造成社会治安危害之虞),此裁定针对交保等条件即应失效,应继续收押被告 。 第3、本案被告是依刑事诉讼法第316条所规定视为「撤销羁押」,该规定并无明文得命被 告应遵守事项,一审未叙明其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16条之2规定,得命被告应遵守事项的论 理,也有未妥。因为一审既有前述裁量未尽妥适及论理未洽之处,难认妥适,由高分院撤 销、发回嘉义地院更为适当的裁定。 问题: 第3个理由完全看不懂,原审一开始认为是停止羁押之情形,高院裁定之理由第1点也说应是撤销羁押,何必再於新理由项中再提一次? 又要一审注意到它没适用到116条之2命被告应遵守事项,可是你都说正确裁定应是撤销羁押,为何还要提起在错误状况下应该要怎麽做?前提都错了,再继续完善错误前提有意义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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