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tkao780302 (青空)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公司内的废弃/无人脚踏车是属於公司财产?
时间Tue Apr 14 15:40:02 2020
如题
公司之前有整顿了地下停车场
公告如果在某月某日之前无贴上车证
则会被统一拖到停车场角落的暂存区内弃置
这是一月份的事情了
而在三月的时候
我同事路过暂存区
看到那些脚踏车被放在那边两个多月了也没有处理
想说应该是没有人要的
就在那堆车子中找了一台勉强还可以用的来骑
(没有车证,轮胎也泄气,看起来很旧)
因为没有车证加上放在废弃暂存区
所以他以为是没有人的
结果後来被公司法务约谈
公司表示公司内的无主车/弃置车就是公司的财产
然後我同事任意拿走已经触犯偷窃
公司有权提起告诉
要把我同事fire掉
我想问的是
虽然我同事任意拿走不是他的车
确实有触犯法律的疑虑
不过公司的主张
只要在公司内的东西
没有人认领或是已经弃置的
就算是公司的财产
这点是正确的吗?
还望高人给予指点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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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1ueo9: 弃置是你说的不是公司说的 你意思是你家破烂脚踏车放车库 04/14 16:14
2F:→ b1ueo9: 我就可以随便拿走? 04/14 16:14
3F:→ maniaque: 挺好笑的,小偷偷来的东西被另外一位小偷偷走 04/14 16:24
4F:→ maniaque: 然後小偷A 告小偷B 窃盗??? 大概就这个意思吧... 04/14 16:25
5F:→ maniaque: 若今天已经写上 "弃置" ,那就不一定存在所有权 04/14 16:26
6F:→ maniaque: 看起来只是顺手处理掉一些人,省一点资遣费.... 04/14 16:27
7F:→ maniaque: 但是呢,又反义来看,既然公司已经把物品集中在特定点 04/14 16:27
8F:→ maniaque: 而员工却认为要丢的,所以顺手牵羊带走 04/14 16:28
9F:→ maniaque: 那要是今天是公司下脚料,是不是也可以这样 自认为??? 04/14 16:28
10F:→ maniaque: 我个人是比较相信,对於员工所为的态度出发点才是重点 04/14 16:29
11F:→ maniaque: 今天你会拿这些,难保以後不会瞄准公司的资产下手 04/14 16:29
12F:→ maniaque: 既然没有开口问过"可不可以拿"???....那.....祝好运 04/14 16:29
13F:→ spirit119: 窃盗是非告诉乃论 04/14 22:09
14F:→ spirit119: 但那不是公司的财产 04/14 22:10
15F:→ spirit119: 依此解雇会被法官打脸 04/14 22:10
16F:→ maniaque: 虽然不是公司资产,但这样子演变成在公司偷窃他人财物 04/15 08:34
17F:→ maniaque: 这跟大学校园那些废弃车辆处理及再利用情况类似 04/15 08:35
18F:→ maniaque: 至於原PO文内所讲 "弃置",个人认为应该公告不会写"弃置" 04/15 08:36
19F:→ maniaque: 一般就是集中堆置,限期领回,未领回视同抛弃,公司处理 04/15 08:36
20F:推 efun0242: 如果遣散费很高可以考虑拼一拼 04/15 10:19
21F:→ efun0242: 如果不在乎前科的话 04/15 10:20
22F:推 Bluesemen: 依目前实务见解,窃盗罪乃破坏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 04/16 00:17
23F:→ Bluesemen: 罪,因此重点不在所有,而是持有。公司将无车证之脚踏 04/16 00:17
24F:→ Bluesemen: 车移至统一地方静待後续处理,显然已对该脚踏车建立持 04/16 00:17
25F:→ Bluesemen: 有关系,不论原所有人是否有抛弃所有权之意思,均不妨 04/16 00:17
26F:→ Bluesemen: 碍公司持有脚踏车之事实。 04/16 00:17
27F:推 Apologize924: 集中就像失物招领区这样吧 04/16 19:54
28F:→ cute101037: 这个根本不是法律问题,为什麽要fire你朋友才是重点, 04/21 10:54
29F:→ cute101037: 一定有什麽更重要的事实没呈现出来。法律不是案件的 04/21 10:55
30F:→ cute101037: 重点,要是Z非走上法律解决,那你们也早知道大家会各 04/21 10:55
31F:→ cute101037: 执一说了,当然你朋友的论点输的机率很大。 04/21 10:55
32F:→ cute101037: 要是是日剧的话,去找脚踏车主人吧,只要他愿意说他 04/21 10:56
33F:→ cute101037: 早就抛弃了,然後你主张公司不知道他已抛弃,即可^^ 04/21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