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kBottle (固始汗)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刑法保证人地位与罪刑法定
时间Wed Apr 1 15:09:06 2020
小弟是法律初学者,近日读到刑总的保证人地位时,产生一些疑问,希望有先进能为我解惑
!
刑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对於犯罪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
,与因积极行为发生结果者同。」
这里指的「法律上有防止之义务」,似乎是指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危险前行为,以及特别法
有明确规定负防止义务者。然而教科书在危险前行为外,尚列举五项学界通说认为具有保
证人地位的类型(密切生活关系、自愿承担义务、危险共同体、监督危险源、场所管理者)
,在此有疑问的是,既然刑法仅规定危险前行为具有保证人地位,其他这五种类型的保证人
地位法源为何?如果没有法源依据,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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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2.72.31.4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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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Wck: 构成要件是杀人,保证人地位只是不作为杀人在解释上的需要 04/01 15:49
2F:推 KKyosuke: 先把犯罪论再看熟一点 理解一下保证人地位在三阶论或二 04/01 16:06
3F:→ KKyosuke: 阶论处於甚麽位置 04/01 16:06
4F:推 ddrong: 不法构成要件 04/01 16:44
5F:→ DarkBottle: 了解,感谢解答! 04/02 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