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gi1357 (1357)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定型化契约审阅期相关
时间Sun Nov 4 10:17:25 2018
想询问
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定型化契约书(审阅期五日)
甲方(学生) 乙方(补习班)双方已於107/10/31号签章完成
但契约书上的日期因审阅期的关系,故契约上日期为107/11/5号
但如果甲方於11/4号反悔,是否还能要求乙方解除该契约?
(另问日期还没到的话,此契约算生效吗?)
劳烦版上的律师大大们解答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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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oist9999: 找人作证说那个日期是预填的未来日期,以规避审阅期。 11/04 15:59
2F:→ taoist9999: 看你今天能不能寄出存证信函解除契约,把契约书影本也 11/04 16:00
3F:→ taoist9999: 附上去。 11/04 16:00
4F:→ taoist9999: 星期天下午剩没多少时间了。 11/04 16:01
5F:→ taoist9999: 目前还有开的邮局很少很少了。 11/04 16:01
6F:→ taoist9999: 有开的邮局可能找不到了,无法寄存证信函。 11/04 16:03
7F:→ taoist9999: 你看看要如何作证那个是未来契约。 11/04 16:09
8F:推 taoist9999: 11/04 16:17
9F:→ taoist9999: 《民法》第120条第2项: 11/04 16:26
10F:→ taoist9999: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间者,其始日不算入。 11/04 16:26
11F:→ taoist9999: 《民法》第121条第1项: 11/04 16:26
12F:→ taoist9999: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间者,以期间末日之终止,为 11/04 16:26
13F:→ taoist9999: 期间之终止。 11/04 16:26
14F:→ taoist9999: 审阅期之期间算法: 11/04 16:26
15F:→ taoist9999: 107/10/31才看到契约条款的话,依《民法》第120条第2 11/04 16:26
16F:→ taoist9999: 项及第121条第1项,107/10/31这天不算,所以期间是从 11/04 16:26
17F:→ taoist9999: 107/11/01算足五日,即过了107/11/05晚上24:00之後, 11/04 16:26
18F:→ taoist9999: 才是审阅期结束。 11/04 16:26
19F:→ taoist9999: 只是如何证明又是另一回事就是了。 11/04 16:26
卡在这个时间点真的很尴尬,无法寄出书面通知
已经去现场提出书面申请,欲申请解约退费
对方又搬出该位承办人不在无法办理的理由,只能先开出纸本证明文件,证明已於11/4号
提出退费申请,并请双方核章
明天一早会先至市政府询问消保官如何处理
感谢大大热心回覆
※ 编辑: agi1357 (220.142.67.177), 11/04/2018 16:48:00
20F:→ showeig: 审阅期义务没有达到不是可不可以解除契约 11/04 20:10
21F:→ showeig: 去看一下消保法11-1 11/04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