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123wal (wewe)
看板LAW
标题[请益] 行政程序法第133条之问题
时间Sun Oct 28 12:54:03 2018
行政程序法第133条:「因行政处分而中断之时效,自行政处分不得诉请撤销或因其他原
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小弟想请问“不得诉请撤销之意思”是指?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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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原本行政处分有救济期间 10/28 13:44
2F:→ phlock27: 请求撤销的意思表示,意思为得提起救济的时效过了之後= 11/01 13:22
3F:→ phlock27: 不能诉请撤销 11/01 13:22
4F:推 griswold: 请参阅诉愿法第1条,第14条,第81条 11/01 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