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ropob (中间~)
看板LAW
标题[请益]请问这样算伪造文书吗?
时间Wed Oct 3 22:23:23 2018
请教版上的各位前辈,有一个伪造文书的问题
背景:
我是学校的志工承办人
而前同事A办理一个研习(参与人员: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志工)
因为有不少志工参加
所以我也到场拍摄志工参加研习的情形
并准备签到单,提供给志工签到
作为志工纪录
而在二年後我收到市长信箱关於我的投诉
原来前同事指控我在研习时的行为是伪造文书并对他是一种职务上的霸凌
并要求主管机关如果我有使用这些资料(这二年来,我从没有使用这些资料)
并因此叙奖的话,要撤销叙奖
想请问各位前辈,这样算是伪造文书吗?
也请各位前辈能不吝告知,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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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4.6.2.33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38576605.A.241.html
※ 编辑: heropob (124.6.2.33), 10/03/2018 22:30:21
1F:→ maniaque: 那你可反问他,终身学习时数跟环境教育时数 10/03 22:34
2F:→ maniaque: 同一堂课可不可以做两种时数登记......:D 10/03 22:34
3F:→ maniaque: 只是,个人很好奇....您有曾徵询过主办研习的同事A吗? 10/03 22:36
4F:→ maniaque: 您整篇文章 未曾提到 这一个部分 欧..... 10/03 22:36
5F:→ maniaque: 这不是 可以或不可以,而是 "礼貌" 问题 10/03 22:37
6F:→ heropob: 我那时确实有跟他提及,要去作一下志工记录,抱歉,因为 10/03 22:51
7F:→ heropob: 事发突然,导致六神无主,思虑欠佳 10/03 22:51
8F:→ maniaque: ???????????? 10/03 22:53
9F:→ maniaque: 既然有得到对方同意,那就写回去就好了 10/03 22:53
10F:→ maniaque: 剩下就是比赛公文写作能力了,结案... 10/03 22:54
11F:→ heropob: 但如果只是口头,他不承认,也没办法,怕他得不到满意的 10/03 23:14
12F:→ heropob: 答覆,就直接告上法院 10/03 23:14
13F:推 labil01: 虽然有些不清楚,但办理研习属於「机关业务」,前同事仅 10/04 11:45
14F:→ labil01: 为业务承办人员,即使阁下使用该员全部文书资料,若为公 10/04 11:45
15F:→ labil01: 务需求均属合理用途范围。 10/04 11:45
16F:推 labil01: 至於伪造公文书为刑法第211条规定,先确认事实是否有变 10/04 11:49
17F:→ labil01: 造、伪造相关文件或纪录呢?比如伪造出席人员签名等等, 10/04 11:49
18F:→ labil01: 再者还要视是否足以生损害於公众与他人。 10/04 11:49
19F:推 labil01: 结论:虽资讯不足认定,但个人认为应非属伪造文书,而系 10/04 11:51
20F:→ labil01: 属「私人恩怨」 10/04 11:51
21F:→ heropob: 回L大,研习与志工均属同处室的业务,纪录资料为照片及签 10/04 12:56
22F:→ heropob: 到表,签名表均为志工及行政人员确实无认 10/04 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