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sukimikusa (月见草)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管委会委员的资格
时间Sun May 20 00:36:59 2018
法律条例部分,付於置底部分以作参考。
有一个部分,我并不太了解,想请各位释疑,望请帮忙解说。
若某甲是该公寓大厦之区分所有权人,但他并无定居於此处(不住在这里),
而是居住在其他地方住所。住在此处的公寓者,则是某甲的家属。
因此,某甲仍会每隔一段时日回到这里,但不会在此处过夜定居。
那麽,某甲是否视为该公寓大厦的『住户』?
依条例定义,管委会是由区分所有权人选任『住户』若干人为管理委员所设立之
组织。
某甲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被推选为管理委员,但他并未定居於此处之情况,
是否使得推选成管理委员为无效(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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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第三条
住户:指公寓大厦之区分所有权人、承租人或其他经区分所有权人同意而
为专有部分之使用者或业经取得停车空间建筑物所有权者。
管理委员会:指为执行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事项及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工作,
由区分所有权人选任住户若干人为管理委员所设立之组织。
第二十九条
主任委员、管理委员之选任、解任、权限与其委员人数、召集方式及事务执行方法
与代理规定,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但规约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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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26747822.A.96C.html
1F:→ jsports1: 他既然是区分所有权人 依第3条第8款就是住户了 05/20 00:47
原来如此,谢谢。
我的观念卡在,是否要他居住(定居)在此,才能称其为『住户』。
(只有区分所有权,但却没有居住於此,是否不为住户)
※ 编辑: tsukimikusa (1.34.241.43), 05/20/2018 00:55:02
2F:→ yesohya: 第三条" : "後面的内容就是定义 不要用你觉得的中文 05/21 01:10
3F:→ yesohya: 来自行说文解字 那个定义就是为了避免你这种状况产生 = = 05/21 01:11
4F:→ justicesword: 区分所有权人、承租人、经所有权人同意使用人都可以 05/21 20:51
5F:→ justicesword: 当选管理委员 05/21 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