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nliao912 (Radec)
看板LAW
标题[问题] 保险法停效问题
时间Sun Apr 1 16:12:40 2018
各位版友们午安
小弟只是个接触法律半年的新人
今天在读保险法时有两个问题,上网爬过文并无相关讨论,所以想请各位帮我解答一下
Q1:保险法第116条第6项规定,保险人在前项规定到期後,「有终止契约之权」,所以意思是说保单停效超过两年後,除非保险人解除契约,不然这个保单一直是处於停效状态而非失效,那尔後是否还可复效?
Q2:同法第117条第二项规定前条的终止契约之权并不适用於不附生存条件之死亡保险,保险人仅得减少保险金额和年金,那我想问这样子这个保险契约是处於有效还是停效的状态呢?
那如果是处於有效,那不就对保险人不利,此时保险人有何办法应对?
另外「不附生存条件」是什麽意思?Google都直接跑出法条没有解答....
抱歉问题打的长长的,如果这问题很蠢请见谅QQ,谢谢各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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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anex0845: 保险契约终止即保险人对保单不再负保险责任,自然无法 04/02 12:54
2F:→ panex0845: 再复效。第二个问题在保单条款上就有解答了 04/02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