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kimono (sakimono)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恶意脱产的举证责任问题
时间Sun Jun 18 23:58:49 2017
债务人明知自己欠钱不还
但却处分名下唯一财产变现
且所得资金完全没有用於偿还给债权人
债权人除了针对债务人处分财产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去争讼外
请问还有办法继续追查债务人的所得资金流向吗?
债务人将不易移转变现且容易追查的财产
转换为容易移转且难以追查流向的金钱
对於债务人後续资金流向债权人还是需要负完全的举证责任吗?
问题是债权人根本完全无从得知债务人的金钱流向与目的
这样债权人又该如何举证呢?
债务人处分名下唯一财产
与债务人处分变卖财产後所得的资金
债务人这一连串行为的目的同样都是为了脱产
但债权人通常却只有能力提告债务人处分名下财产的这一段行为
但是对债务人处分财产後所得资金的後续流向却完全无法提告
因为债权人无从举证
难道此时债务人不应该也负担部分举证责任吗?
还是有什麽方式可以让後续资金流向这一段的举证责任逆转呢?
假设
债务人曾经说过:我有钱就会还...
这样的证据是否有助於降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呢?
因为债务人有钱的时候一毛钱也没还给债权人
债务人是否也有义务解释一下处分财产後所得资金的後续流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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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akayalo: 後面这麽麻烦,所以才有前面的假扣押.... 06/19 00:25
对於有心恶意脱产的债务人
自然不会乖乖在那边等债权人提告然後假扣押
所以情况常常是债权人去告买卖不存在之类的然後败诉
因为人家债务人的买卖是真的
2F:→ newfrank: 你在问什麽啊? 06/19 00:57
3F:→ newfrank: 244就有命转得人或受益人回复原状的请求权基础啦! 06/19 00:57
如果债务人的买卖是真的而且受益人於受益时不知情
这样还是无法撤销该买卖
但是债务人取得买卖价金之後的资金流向债权人却无法继续追查下去
只因为债权人无从举证
如果有办法继续追查资金流向而发现债务人有赠与之类的无偿行为
债权人自然可依照民法244条撤销该赠与
但债权人就是无从得知无从举证
除非债务人自己坦承
※ 编辑: sakimono (139.175.55.221), 06/19/2017 08:01:33
4F:→ Ulster: 假扣押可以在起诉前就做了.... 06/19 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