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bert001 (我只是爱打电动的宅男)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公同共有房子的分割
时间Wed May 10 14:50:16 2017
事由:
老婆的爷爷过世,留下一房子,因当时遗嘱来不及处理,该房子最後以
公同共有处理,产权由我岳父及其三个姊妹共同持有,去年我岳父过世,
在过世前又将其持份转给我老婆和我老婆的姐弟共三人,所以包含我岳父的姊妹,
总共有6人持份,在权状上每个人都是公同共有1/1
姑且不论他们家的爱恨情仇,想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我岳父三姊妹是否可以主张
他们的持份为3/4,所以有权力主导该房子的买卖,因为今早我老婆接到
调解委员会的通知,他三个姑姑主张因为都连络不到人房子无法点交,
问题是我老婆他姊弟三人根本没有同意要卖房子,何来点交问题
想请问"公同共有"这个部分是否有漏洞可循,因为一直想不透调解委员会
接这个案子的原因为何?不过看网路上写好像可以不甩,顶多调解失败收场
在网路上搜寻公同共有的产权问题除非大家同意分割才有办法处理,
不管多少人持份,只要一人不同意就无解才对
以上还请乡民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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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aky: 可以裁判分割 05/10 14:57
2F:推 scott2009: 分割共有物一次性处理 05/10 15:09
3F:推 scott2009: 岳父从继承人再转被继承人 05/10 15:14
4F:→ scott2009: 上法院人家3/4的确是多数,你们要不买下要不就同意卖房 05/10 15:15
5F:推 maniaque: 土地法34-1参考,另裁判分割? 判决大概就是变价分割吧 05/10 15:29
6F:→ maniaque: 原始持份上,第一次继承,各1/4 ,第二次继承,1/4*1/3 05/10 15:31
7F:→ maniaque: 既然当初没有做过任何协议,裁判下去也是照这比例去算 05/10 15:31
8F:→ maniaque: 1/4 1/4 1/4 1/12 1/12 1/12 ,走34-1就解决了 05/10 15:32
9F:→ maniaque: 另外,地价税房屋税等,该负担的还是要负担 05/10 15:32
10F:→ a9301040: 上法院最後会拍卖 05/10 15:40
11F:→ maniaque: 个人还是建议,假如这房子没有居住,也无特殊情感存在 05/10 15:52
12F:→ maniaque: 还是变现大家分一分,闪人吧.... 05/10 15:53
13F:→ maniaque: 当然,若有特殊情感,舍不得,就只能反向买回而已... 05/10 15:53
14F:→ yesohya: 调解委员会接案子的原因从来都只有一个"有人申请" XD 05/10 15:59
15F:→ maniaque: 土地案件诉讼是调解先行..... 05/10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