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thy422 (c)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请问民法撤销赠与的行使
时间Sat Apr 15 00:35:40 2017
母赠子ㄧ笔土地,
已办理移转登记,
後来反悔想取得土地,
於是双方去公所调解,
双方合意撤销赠与,
要依民法412条撤销赠与。
原因是子未履行耕作负担。
我的看法是撤销权应由单方行使(受侵害的),走法院判决,
然後他想做调解回复所有权登记回母亲。
有找到版上L大的说明:
撤销客体是债权行为, 而移转行为(登记+书面合意)仍是有效。
我的想法是用调解属合意,应办移转登记而不是回复所有权(要同时涂销债权和物权)。
请问版上有没有什麽建议或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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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oist9999: 如果有缴土地增值税的话,也不会还你。 04/18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