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ymco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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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2项"上级法院"的问题
时间Sat Oct 15 22:26:59 2016
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2项规定
「前项情形,如各案件已系属於数法院者,经各该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将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并审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级法院裁
定之。」
假设一人犯数罪(第7条第1款),当前分别系属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而两个法院没有乔好由哪个法院合并审理
依照第6条後段规定由直接上级法院裁定由其中一法院管辖
而"上级法院"是指高等法院本院(台北),还是最高法院呢?
这部分我不是很了解,不晓得有没有人可以帮我释疑
(如果有哪里讲错也麻烦提出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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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ymco9999 (180.177.191.111), 10/15/2016 22:35:46
1F:推 KKyosuke: 最高法院 10/15 23:55
2F:推 KKyosuke: 这个我印象中出过考古题 10/15 23:57
3F:→ justicesword: 高等法院本院下设各地区之高等法院分院仅涉及司法 10/16 02:15
4F:→ justicesword: 体系之行政监督事项,不影响审级制度或独立审判。故 10/16 02:15
5F:→ justicesword: 此,两者之上级法院为最高法院。 10/16 02:15
6F:推 KKyosuke: 不过这个问题理论上不会搞到二审,台南地院跟高雄地院 10/16 10:25
7F:→ KKyosuke: 的共同上级法院也是最高法院喔 10/16 10:25
8F:→ kymco9999: 了解,谢谢喔 10/17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