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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篇旧闻感到疑惑 还请各位前辈指导 鞋柜非「杂物」 放楼梯间裁罚撤销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623169 大楼住户在门外摆放鞋柜算不算「杂物」?桃园陈姓男子在门口放鞋柜,市府认为是「杂 物」,开罚四万元。法官认为把鞋柜列「杂物」是过度引申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的规定,矫 枉过正,以裁罚无理,判决撤销。 桃园市政府都市发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楼梯间本来就应该净空,且事故 发生难以预测,如其他住户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发生事故,责任该由谁负?收到判决书後 会考虑是否上诉。 桃园地院法官钱建荣表示,把大楼住户每家必备的鞋柜视为「杂物」,非社会所能接受, 裁罚应该更严谨。 「楼梯间最好什麽东西都别放!」桃园市消防局提出建议,因可能影响安全和逃生动线, 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环。 消防局副局长龙荣森表示,鞋柜等物放在家门口,万一着火,等於丧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 ,居家动线应好好规划,例如厨房到卧室、客厅到厕所,尽量保持直线畅通,减少拐弯次 数。 桃园地院调查,陈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区住处门口楼梯间摆放鞋柜,被管委会要求移除; 他没照做,管委会报请市府处理,市府去年一月现场勘察後,以他堆放杂物裁罚四万元。 陈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柜,没影响卫生和邻居通行,管委会把「鞋垫」都列 为杂物,市府也采纳,很不合理,诉请撤销。 法院审理时,市府表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住户不得在楼梯间、共同走廊堆置杂物, 这是基於维护公共安全,陈男在楼梯间摆鞋柜,已违反规定,可能影响公安,裁罚有理。 法官根据举发照片,以陈姓男子在门外紧贴墙壁竖立摆放鞋柜,没影响动线,所有鞋子都 收纳在鞋柜,未零乱散置,虽楼梯间属公共走廊空间,但鞋柜并非如栅栏、门扇或私设路 障会影响逃生通道,且社区管委会公告是以「阻碍逃生」为主,市府的裁罚有过度引申和 误解法令,判市府败诉。 但是 内政部网站说 :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48&p=6&f=6 (二) 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住户不得於私设通路、防火间隔、防火巷 弄、开放空间、退缩空地、楼梯间、共同走廊、防空避难设备等处所堆置杂物、设置栅栏 、门扇或营业使用,或违规设置广告物或私设路障及停车位侵占巷道妨碍出入。住户如果 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之规定,占用楼梯间、走廊通道放杂物或鞋柜,可以按下列方法处 理: 1、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4项规定,得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出面制止或按规 约处理,经制止而不遵从者,得报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理。 2、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9条第1项第4款,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新台币4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罚缓,并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义务;届期不改或不履行者,得连续处罚 。 3、若住户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经依第49条第1项第1款至第4款规定处以罚锾後,仍 不改善或续犯者。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促请其改善,於3个月内仍未改善者,管理 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诉请法院强制其迁离。住户如为区分 所有权人时,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诉请法院命区分所 有权人出让其区分所有权及其基地所有权应有部分;於判决确定後3个月内不自行出让并 完成移转登记手续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声请法院拍卖之。 4、如果住户在火警发生时,堆放杂物或鞋柜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险於他人的生命、 身体或健康者,依据〈刑法〉第189条之2第1项後段规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厦 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险於他人生命、身体或健康者亦同」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好意思 我已经搞不清楚楼梯间到底能不能放鞋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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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474599992.A.3C8.html
1F:推 flyiii: 消防局跟都发会认为不行,但是法官认为可以 09/23 11:18
2F:→ hoder: 所以我迷惑罗 09/23 11:26
3F:→ a9301040: 这位法官的判决争议都很大,参考价值低 09/23 14:05
4F:→ a9301040: 他声请的释宪案,有机会比陈水扁多 09/23 14:06
5F:推 SuperPenguin: 如果什麽都不准放 当初直接立法禁止摆放物品不是比 09/23 15:02
6F:→ SuperPenguin: 较好吗 09/23 15:02
7F:→ maniaque: 若地震鞋柜倒下,没有灯,让人绊倒摔死了,国赔法官怎看? 09/23 15:55
8F:→ ichbinryder: 钱法官曾说过:「判例不足采。」 09/23 21:00
9F:推 banana321: 只能上诉 给上级判 09/23 21:09
10F:→ maniaque: 推测桃园机关大概没请律师 吧 ,二审应该就翻盘了 09/23 21:14
11F:→ maniaque: 搞不好今天裁判的法官,也是个鞋柜外放派......:D 09/23 21:15
12F:推 KKyosuke: 市政府对法规的解释就是不能放东西啊。 09/23 22:04
13F:→ maniaque: 一审大概没有从公共利益角度去跟法官讲道理... 09/23 22:13
14F:→ maniaque: 承办大概自己亲自上阵,只知道法规写着 杂物杂物 09/23 22:13
15F:推 SuperPenguin: 我的意思是 反面解释就是非杂物可以放 但市府这样的 09/24 00:13
16F:→ SuperPenguin: 解释似乎不存在非杂物的空间 09/24 00:14
17F:→ a9301040: 对市府来说,什麽东西放在那都是杂物 09/24 00:52
18F:→ maniaque: 举证责任 09/24 06:02
19F:→ maniaque: 跟消防那边要几张火灾时候的照片 09/24 06:03
20F:→ maniaque: 跟法官说明走廊通道存有各式物品的下场 09/24 06:04
21F:→ maniaque: 而不是在探究文字的杂物究竟是什麽东西才叫杂物 09/24 06:04
22F:→ maniaque: 杂物本来就是一个抽象的概括词 09/24 06:04
23F:→ maniaque: 火灾时是伸手不见五指,逃生只能摸着墙壁等建筑物构造 09/24 06:06
24F:→ maniaque: 前进,任何阻碍民众前进的物品,都是杂物 09/24 06:06
25F:→ maniaque: 这才是立法当初的杂物认定. 09/24 06:07
26F:推 banana321: 如果立法可以完全禁止在公共区域放置消防有关器具不是 09/24 09:56
27F:→ banana321: 更好??? 09/24 09:56
28F:→ banana321: 消防器具以外 09/24 09:57
29F:→ maniaque: 楼上,条文要看一下,杂物就是综括.... 09/24 11:05
30F:推 banana321: 楼上我知道,只是有时法条写的含糊啊,杂物的定义每人 09/24 11:56
31F:→ banana321: 界定不同吧 09/24 11:56
32F:→ banana321: 基本我同意公共区域不能放私人物品 09/24 11:57
33F:→ maniaque: 所以才说是机关这边没有把官司打好,更不用讲法官也是人 09/24 11:59
34F:→ maniaque: 换言之,对他来讲,没经历过火场现况,又可能家里鞋柜就是 09/24 12:00
35F:→ maniaque: 放在外面....... 09/24 12:00
36F:→ maniaque: 所以才会说诉讼这一块的论述技能不足... 09/24 12:01
37F:推 banana321: 对了 如果某人买下某一整层,那应该就属於专有了吧,就 09/24 12:03
38F:→ banana321: 可以放了吧 09/24 12:03
39F:→ maniaque: 一整层? 那应该可以自己设门禁管制了吧....:D 09/24 12:06
40F:→ maniaque: 在走廊开裸体趴可能也不错.....:D 09/24 12:06
41F:推 banana321: 我有朋友他们是买下一整层,而且电梯直达,应该是电梯 09/24 12:10
42F:→ banana321: 出来就都属於他们家了吧,只是不在逃生梯放东西,我想 09/24 12:10
43F:→ banana321: 也没人可管,至於合不合法,可能要看约定是否有专有吧 09/24 12:10
44F:推 banana321: 102,诉,406 这个..... 09/24 12:20
45F:→ hoder: 如果我没记错梯厅是不能约定专用 09/24 12:31
46F:推 banana321: 我朋友说电梯一出来 都是他们家的,因为也只有一户 09/24 12:36
47F:推 KKyosuke: 不是那是谁家的问题 是公共安全问题 09/24 14:25
48F:→ KKyosuke: 就算整栋都是你家 还是有堵塞逃生通道的危险 09/24 14:25
49F:→ KKyosuke: 只是可能没有人去检举而逃过裁罚 不代表合法 09/24 14:26
50F:推 banana321: k大 如果是约定专有区域也不构成啊 09/24 16:53
51F:→ KKyosuke: 那不是专不专有的问题啊 09/24 16:59
52F:推 banana321: 也不是所有的通道都是逃生通道啊 09/24 17:04
53F:推 KKyosuke: 楼梯间的话一定会是啊 09/24 17:10
54F:→ KKyosuke: 走廊通道的话就要个案认定 09/24 17:11
55F:推 banana321: 我没有说阻塞楼梯间啊,我说的案例是 我朋友买下一整层 09/24 17:16
56F:→ banana321: ,而电梯只有他们家的门禁卡可以到达,出电梯後的空间 09/24 17:16
57F:→ banana321: ,都是他们家的,所以出电梯後的廊道,应该是约定专用 09/24 17:16
58F:→ DaveLu: 请问门禁卡所有权是谁的?门禁装置又是谁的?谁有权管门禁? 09/24 19:14
59F:推 banana321: 管委会吧 09/24 19:27
60F:推 tenbear: 这法官就是凭自己喜好判,不鸟法条跟判例,最爱检讨被害人 09/24 20:56
61F:→ tenbear: ,又被人权团体捧上天,超强 09/24 20:56
62F:嘘 jojoSpirit: 哪来的智X法官......... 09/25 04:32
63F:→ nckuming: 楼梯间不能堆 ,那个仅有的判例请当个案 10/01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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