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phinn (单身男子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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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该如何摆脱离职员工的骚扰
时间Sat Dec 10 20:15:17 2011
※ 引述《kolohorse (kolohorse)》之铭言:
: 在十月初请求一名男性员工立即离职
: 原因:他老婆打电话来公司和我(即老板的女儿,公司会计)吵架
: 甚至骂我没教养之类的难听话(此通电话有录音)
: 事出原因:该名员工和他老婆说我加班费算错
: 我检查无误後,已当面算给该名员工看无误
: 但事後他老婆打电话给我,口气不好说我算得还是不对
: 隔天我向该名员工追究此事,引发事後的电话辱骂
: 该名员工及其老婆对我薪资算错的指控未有道歉
: 更因我追究此事要求道歉,双方在办公室引起争执
: 该名员工要求他老婆打来公司找我,一言不合即作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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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嚣张行径已无法共事,故隔天请求该名员工离职
: 他离职一个月後,连续来信要求我们公司开立离职证明书
: 劳基法第十二条(雇主无须预告即可请他离开)中第二款
: 对於雇主、雇主家属或同事,有重大侮辱行为者
: 故他不属於劳基法中的非自愿性离职条件,所以无法开立此证明给他
: 但是他一直寄信来,我觉得很困扰,不想再於该名员工有任何牵扯
: 但是也不可能因此妥协开立离职证明给他
: (此种不肖员工,凭什麽领失业补助,一但给他离职证明即代表他为
: 非自愿性离职,他即可能再回头要求资遣费)
: 请问我们资方可以如何摆脱此人的骚扰呢?
: 劳工有管道申诉资方,那资方有什麽管道可以申诉劳工?
: 或是任何法律途径可以和他解决此事?
分两个方向来谈,
1.此案,雇主引用《劳基法》第12条第1项第2款,实属合法。
理由辅以裁判、学说叙明如下:
裁判一、最高84台上946
按劳动基准法第12条第1项第2款仅规定对於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
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为者,雇主即得不经预告终止
契约,并
不以情节重大为必要。
裁判二、高院93劳上45
所谓
暴行,系指故意实施强暴之行为於他人之身体。
再者,依我国学说认为,劳工除了「主给付义务」外,尚有「附随给付义务」,
而「附随给付义务」可再区分为三大面向:
1.「不作为义务」: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兼差限制义务、
不伤害企业之言论与
禁止不当影响同事义务。
2.「作为义务」 :报告义务、遵守劳动保护规范义务、
工作障碍及危害通知义务。
3.「企业外之行为」
劳工若违反附随给付义务,
雇主除
得加以惩戒或解雇外,於情节重大并造成雇主
损害时,雇主得依民法227加害给付之规定向劳工请求损害赔偿。
(以上内容引用自《劳动法》,黄程贯主编,新学林,2009年二版)
该名员工已对原PO做出人身攻击,以达「暴行」要件,
亦违反「附随给付义务」之「禁止不当影响同事义务」,
原PO引用《劳基法》第12条第1项第2款,解雇该名员工,实属合法。
2.「离职证明」,依法,雇主一定要给员工,不管员工是自愿或非自愿离职。
请至劳保局网站下载官方版本的「离职证明书」,
http://www.bli.gov.tw/sub.aspx?a=w4ermWXoBwg%3D
离职原因有3种可勾选:「非自愿离职」、「自愿离职」、「其他」。
请勾选「其他」并注明「依《劳基法》第12条第1项第2款解雇劳工」。
以往,我的立场是保障劳工权益,
但,此案劳工出现「人身攻击」行为,已非劳工权益之正当范围,不值得保障。
最後,对原PO说明,
绝大多数(99%)劳资争议案件,劳工是落势的,不管是经济面或资源面,
各方面都是雇主占有优势地位,所以,政府一定要用国家力量介入干涉,
劳工有合法管道得以申诉、申请调解、仲裁、裁决,否则,劳工权益何来保障?
资方基於优势地位,可采取的法律行为甚多,坊间甚多律师愿意出面处理,
不需政府保护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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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5.186.104
1F:推 poiu123:给原po,开给他离职证明,付给他资遣费,让他找不到工作 12/16 19:45
2F:→ poiu123:可请领失业补助,他就不会来找你了! 12/16 19:46
3F:→ poiu123:这都是雇主该做的,何需自讨麻烦? 12/16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