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板


LINE

看板 LAW  RSS
会肇逃就他妈是狗娘养的,幸好本案是无罪不然一定会有人以为我骂本案男主角, 这样会吃上公然侮辱不划算。【以上是情绪发泄题外话】 客观构成要件跟客观处罚条件,最主要的区别是,主观上对於事实状态是否必须要有认知 。这废话。但就是有人看不懂这废话。 185-4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什麽?? 是【致人死伤】,也就是有死伤才罚。 肇事逃逸,这构成要件本来就没问题,干客观处罚条件有什麽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对於肇事要有认知,如果按照报载,停车三秒,後照镜凹陷, 你说没肇事认知,试问为何停车,你不会看後照镜?? 185-4的立法目的是什麽??简单来说四个字【降低死伤】,这样处罚很过分吗?? 你知道肇事还逃,这不是狗娘养的是什麽。本人就是被肇事逃逸的受害者, 虽然没有死伤,但刑法要求肇事别逃逸很过分吗??【致人死伤】才是处罚条件。 这种人给他考试司法官,真是国家不幸,如果他父亲是这种人,就是古语有云,下梁歪。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0.241.175
1F:推 Eternalwing:"按照报载"<===所以才说媒体误人啊 XD 08/11 23:33
误老幕。 误你还是误我, 我有脑袋,我会分辨是非。 不像你,一张嘴只会说媒体误人。 事实在眼前,他就是【肇事】,而後【逃逸】。 我骂的不因为他是【法官的儿子】,法官的儿子不是原罪, 萧姓驾驶学法律的,不知道185-4?? 知道还违犯,这种人能给他考上司法官,国家不幸, 就是高院如此纵容,司法体制才会如此败坏。
2F:→ phantomli:请看判决书。 08/12 00:01
你说二审还是一审?? 二审的就免了,有暂数字版看到该案件有幸参予的法警PO文吗?? 念过法律的都知道,很多东西都在打高空, 判决书怎麽写?? 是先决定有罪无罪再找理由, 相同的事实给不同的人认定都会有不同理论,甲说乙说。 只是构成要件事实如此明确,你说无罪,请问是什麽理由。 最多说一句,只看二审,就等於把一审当屁,判决书记得一二审都要看。
3F:→ rhchao:185-4的立法目的论成降低死伤,只能拿来骗骗不懂法律的人 08/12 00:34
所以立法目的都是屁,你才是神,感脆阁下订一本【rhchao法典】。 185-4怎样不能降低死伤,车祸後留下来处理很困难?? 条文都规定【致人死伤】还不是降低死伤,是谁不懂法律?? 前两天有则新闻,有名年轻人肇事逃逸,就在四线道十字路口,这种路口代表什麽, 车流量不一定大,但车速快, 挖开你的良心,还是你没有?? 肇事逃逸不该处罚,没有具体即将被侵害的法益?? 倒在地上的那个人就是刑法值得保护的对象。 你可以说有遗弃罪294,但规范的范围不同。用你的小宇宙推推看吧。
4F:→ rhchao:真是降低死伤那条文文字应是致伤或致重伤,致死的话人都死 08/12 00:35
5F:→ rhchao:了留下来难道被害人就能活过来?这样论下来我们将发现,真 08/12 00:35
6F:→ rhchao:正的保护法益只剩下妨害司法调查,而这东西值五年??? 08/12 00:36
我看到阁下10秒摸胸案的PO文,心寒, 希望楼上三位脑袋动一动,10秒摸胸案, 那是法官认为只能算是趁被害人知与能的不及抗拒, 与【强制】有间,97年5th决议认为【违反他人意愿不以与强暴胁迫相当】的理论还没出来 ,所以不构成强制猥亵。跟这案子何干?? 据约60公尺停车三秒,新人不会看後照镜,音乐大声,等等想必都是由判决基础所得, 用你的大脑动一动,跟10秒案一样都是引据事实,事实也都属实, 只是一个【强制】不该当,无罪。 难道本案是不该【肇事】?? 还是不该当【逃逸】。 另外,用你爆发後的小宇宙逻辑推论,过失致死只值两年??
7F:推 hoboks:死掉的时候 就改成保护被害人求偿的请求权 08/12 00:37
8F:→ rhchao:正确的解决方法应是调整过失致死和致重伤的刑度 08/12 00:38
看到你的推论我真他妈一肚子火,纯粹结果论者,非常好, 用你如神般的逻辑推下去,刑法也都废了就好啦,刑法真的能保护法益?? 用你的结果来看,刑法都是在法益遭到侵害才到刑法上场,所以刑法是不能保护法益, 所有犯罪都无罪。 这样可以吗,神童。
9F:→ rhchao:受伤也有求偿权(恐怕更多),再加上降低死伤岂不是比致死时 08/12 00:41
^^^^^^^^^^^^^^^^^
10F:→ rhchao:保护法益更高?这样论并不合理 08/12 00:41
你在维大力?? 沙小求偿权,你会说中文吗?? 刑法哪来的【求偿权】,神童。
11F:→ rhchao:185-4讲白点根本是变相处罚湮灭自己刑事证据 08/12 00:44
讲白点你是个会把刑法当做有求偿权的神童。
12F:推 ChrisBear:湮灭自己刑事证据不犯罪啊!不够成165XDD 08/12 00:48
不构成犯罪的理论有许多,但千万不要被神童误导了。
13F:推 hcya:没错 刑法要求肇事别逃逸 其正当性其实的确是有争议的。因为 08/12 00:49
14F:→ hcya:肇事者通常会构成过失致死或过失伤害罪。要求犯罪人於犯罪後 08/12 00:50
15F:→ hcya:不能逃走,要留在现场等警察来蒐证、来抓,否则就构成另一更 08/12 00:50
16F:→ hcya:重的独立犯罪(肇事逃逸罪),的确是有违反刑法基本原理之疑虑~ 08/12 00:51
法律要求人不能犯罪其实也是违反刑法原理的。 从天生犯罪人角度来看,刑法就可以废了。 我们不能100%的说185-4不能保障法益,185-4目的的确是保障法益,这种作法有什麽争议?? 用阁下的逻辑推,警察围捕杀人犯,结果杀人犯杀了围捕他的警察, 杀人犯的杀警行为也是无期待可能性,所以这也该无罪, 但我们知道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期待可能性是不能这麽用。 那为什麽相同的例子把它缩小後变成肇事逃逸,就会是期待可能性有争议, 答案很简单,就是你放屁,根本不应该有争议。
17F:→ Eventis:立法目的不是论成的,是白纸黑字写起来在立法理由中啊0.0 08/12 00:55
18F:→ Eventis:而刑度本身是参照遗弃罪,这是行政院/司法院的版本,这个刑 08/12 01:03
19F:→ Eventis:度和理由也造成竞合上的问题.可以从国会图书馆的立院法律 08/12 01:04
20F:→ Eventis:系统,当年二读会的统整表看到这些东西.(立法院公报,88卷, 08/12 01:05
21F:→ Eventis:13期,院会纪录,pp.97-101,中间一大堆有头有脸的教授意见. 08/12 01:05
22F:→ Eventis:),中间立法委员的对案应该是采纳学者意见,仿德国法的理由 08/12 01:08
23F:→ Eventis:,但看起来官方版的是"好官我自为之",依旧采遗弃的看法,最 08/12 01:12
24F:→ Eventis:後通过的也是行政院草案的版本.因此就历史解释来说,毋宁应 08/12 01:15
25F:→ Eventis:解为是另一种遗弃的态样.相较於294,本罪毋需以肇事有可归 08/12 01:16
26F:→ Eventis:责於行为人之原因(e.g.危险前行为,刑15II)为前提,自有其有 08/12 01:18
27F:→ Eventis:别於刑294之处;不过真处理起竞合,仍然还是一片泥淖就是0.0 08/12 01:18
28F:→ Eventis:不过认真说起来,真这样采遗弃的解释,也不能算是"公共"危险 08/12 01:26
29F:→ Eventis:就是了,采此看法,其保护法益很明显着重在肇事状态中伤者的 08/12 01:27
30F:→ Eventis:生命身体,加入一个"死"在这里显得不伦不类,放到公共危险更 08/12 01:28
31F:→ Eventis:是体例不当,整个混在一起就有如蔡茂寅老师共笔常看到的名 08/12 01:29
32F:→ Eventis:言:"这简直就是白痴啊!" 08/12 01:29
阁下认真的,不要对那种刑法有求偿权理论的神童多做说明,他听不懂得。
33F:推 Eternalwing:考虑到肇事者处理事故以避免後续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实 08/12 12:29
34F:→ Eternalwing:就说得通了 08/12 12:29
本来就是这样立法的...所以才会说是降低死伤
35F:→ hcya:回楼上,那在无後续交通事故危险的情形呢?例如机车在人行道 08/12 13:01
36F:→ hcya:上擦伤行人後逃逸,要求行为人在场等着被抓否则构成重罪? 08/12 13:02
我真的不知道该怎麽说,学法律的人,对法律都没有依点尊重, 那谁还能给法律尊重?? 要求【肇事】别【逃逸】很过分吗?? 你的条件是建立在【确定无死伤发生可能下】,所以你说185-4很过分, 但185-4的目的是【不希望造成更加严重的死伤发生】, 行为人主观上认知【肇事】,而後【逃逸】,就违反185-4的期待,不可罚?? 换句话说行为人的认知就是,你死伤干我屁事,对於法益侵害这种漠视态度,才逃逸, 加上危险前行为,不可罚?? 你知道本条是处罚【行为危险】吗?? 不是只有【结果危险】才值得处罚好吗。 ※ 编辑: newrulin 来自: 61.58.92.91 (08/12 13:53) ※ 编辑: newrulin 来自: 61.58.92.91 (08/12 14:03) ※ 编辑: newrulin 来自: 61.58.92.91 (08/12 14:52)
37F:→ greatshiau:N大口气怎麽那麽冲?XD,其实R大的讲法也有学者支持,也不 08/12 15:03
38F:→ greatshiau:算错 08/12 15:03
我真的很生气,我气到昨天晚上睡不着,这是别人的错, 但是我很为司法体制有这种人出现抱不平, 身为一个法律人,怎麽可以如此不尊重法律, 多过於生气的是自责,怎麽我考试会考输这种肇事逃逸的人渣。 我真的很生气。 rhchao打出【求偿权】我火都来了,刑法谁跟你求偿权, 如果用185-4不能遏止逃逸这种理论都能成立,刑法不如废了,因为刑法也不能遏止犯罪。
39F:→ Eventis:因为法益,当然要生出那种什麽都是法益的法益论也不会说不 08/12 15:06
40F:→ greatshiau:许玉秀老师就认为本法歧视交通犯行为人,有违平等原则 08/12 15:07
41F:→ Eventis:通,不过这样就没有什麽意义了,毋宁是种藏在刑法典内的行政 08/12 15:09
42F:→ Eventis:刑罚. 08/12 15:09
43F:→ greatshiau:犯罪人有逃逸藏匿的自由,也被刑法容忍,但为何交通犯罪 08/12 15:09
44F:→ greatshiau:人没有,这是令人质疑的 08/12 15:09
165行为人不构成有两个理由,有说构成要件不该当,也有认为无期待可能性。 但我认为,如果罪责完全用期待可能性出发,罪则就不用搞了, 老话依据,用严格的天生犯罪人出发,行为人本身就无期待可能性。 被围捕的的歹徒也不可能不杀警来脱免逮捕,所以也无期待可能性。 法律会规定出来本身就是对你有期待行为,结果却说行为无期待可能性,这不很荒谬吗??
45F:→ Eventis:特别是考虑到这条并没有直接课以救护义务(故其手段与目的, 08/12 15:11
46F:→ Eventis:实在少了点关联Orz),反而是立法过程中学者的意见,认为不让 08/12 15:12
47F:→ Eventis:行为人离去是课以其停留原地接受调查,厘清肇责的义务,才会 08/12 15:12
48F:→ Eventis:(或者说认定这就是隐藏起来的真实理由时)引发上面的疑问. 08/12 15:14
49F:→ Eventis:不过反正立法理由那样设定,假装傻傻不知道就这麽论断吧,至 08/12 15:15
50F:→ Eventis:少就这个目的和手段本身就不是没有可以讨论的地方,不必要 08/12 15:15
51F:→ Eventis:再借监德国法的理由来检讨它@@a 08/12 15:16
个人认为,有没有直接科与救护义务可以用别的条文解决, 用法律人对於行为的认识,你【没有逃逸】,却又未施予救助是构成另罪,不作为犯。 当然不是伤害,但可能是严重的不作为过失致死,或遗弃(不为保护之必要), 所以我才会认为185-4,跟276,284,294,他们是不同个妈生的,不必然竞合。 ※ 编辑: newrulin 来自: 61.58.92.91 (08/12 15:34)
52F:→ Eventis:没有救护义务本身就与立法理由所提示的目的不合,这是违背 08/12 16:38
53F:→ Eventis:限制妥当性的部分.至於其他地方生出来的救护义务那是不同 08/12 16:39
54F:→ Eventis:个妈生的,何况确实有完全找不到救护义务的可能. 08/12 16:39
55F:→ Eventis:你没有抓到上面抓救护义务出来说嘴的问题所在. 08/12 16:40
其实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有规定.... 第 62 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应即采取救护或其他必要措 施,并向警察机关报告,不得驶离;违者吊扣其驾照三个月至六个月; 逃逸者吊销驾驶执照。
56F:→ Eventis:没有救护义务就代表这条的目的并不能透过这条的手段来达成 08/12 16:40
57F:→ Eventis:至於竞不竞合,目前没打算踩进去XD 08/12 16:41
58F:→ Eventis:还是直接用适合性原则好了,大法官的妥当是另一个妥当Orz 08/12 16:46
59F:→ Eventis:至於期待可能性,同样也没打算踩进去,那都是先把本国的立法 08/12 16:51
60F:→ Eventis:理由丢掉,再把德国法引进来以後,才会继续产生的问题XD 08/12 16:51
61F:→ Eventis:这条如果真的要留在原地救护,在致人死伤与逃逸间,把294的 08/12 16:54
62F:→ Eventis:"不为生存必要........"拿进来就可以了,尤其是又写下参考 08/12 16:54
63F:→ Eventis:遗弃罪,这种错误简直是让人"惊吓";显见当初连写这条的人, 08/12 16:55
64F:→ Eventis:都左右摇摆,不知所云Orz........ 08/12 16:55
65F:→ Eventis:这也就是为什麽他会产生适用的问题,从立法理由来看,本罪欲 08/12 16:57
66F:→ Eventis:保护的法益,侵害的态样(行为类型),似乎指向其为一种遗弃罪 08/12 16:58
67F:→ Eventis:,其保护法益是事故中伤者的生命身体,其保护的诫命在应为必 08/12 16:59
68F:→ Eventis:要之救助,其侵害的行为在不为救助而逃逸;不过真的去检视条 08/12 17:00
69F:→ Eventis:文的内涵就会看到条文勾勒出来的并不是这麽一回事XD 08/12 17:01
70F:→ Eventis:所以如果用形式上的这个要求来看,这条法规其若要达成其目 08/12 17:03
71F:→ Eventis:的,应直接赋与肇事的当事人,对现场的死伤者负有救助义务, 08/12 17:03
72F:→ Eventis:从而构成294的一种特殊的型态(针对交通事故).但是实际上立 08/12 17:04
73F:→ Eventis:出来这条又没有那麽威猛........-.-" 08/12 17:04
74F:嘘 littleduck:newrulin,纯粹法学讨论较有意义,不须使用激烈言词! 08/12 20:20
把法条批的一无事处的人,又提不出高见的人,我为何要跟他讨论法学??
75F:嘘 awanderer:学法律并没有比较厉害 不需要用这种态度来愤世嫉俗 08/13 10:26
学法律真的不厉害,因为法律只有在三个地方适用,考场、学校、法院。
76F:推 Eternalwing:不知N大知否何谓"事实"? 08/13 22:21
事实? 如果你说这个案子,个人认为不可只偏重一方判决,当然也要考虑一审判决, 尤其是,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高院,是甚麽样的地方。 不是说法官都不好,只是坏法官,大多都在高院,司法体制使然。 另外,真正的事实审法院只有地院,因为高院离案发事实太远, 你看高院判决理由书对於原审事实不可采的,往往都是该采的。
77F:推 dnzteeqrq:加油~ 08/14 17:42
78F:→ kaky:致死就有屍体了...屍体也是不能随便遗弃的.... 08/15 19:13
※ 编辑: newrulin 来自: 115.43.180.86 (08/15 20:43) ※ 编辑: newrulin 来自: 115.43.180.86 (08/15 20:54)
79F:推 shihchenhung:给一般不懂法律如我的民众来看这篇 08/16 16:58
80F:→ shihchenhung:不知道N大得到的支持会比较多,还是那些说N大太激动 08/16 16:59
81F:→ shihchenhung:的人得到的支持会比较多? 08/16 16:59







like.gif 您可能会有兴趣的文章
icon.png[问题/行为] 猫晚上进房间会不会有憋尿问题
icon.pngRe: [闲聊] 选了错误的女孩成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张
icon.png[心得] EMS高领长版毛衣.墨小楼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龙隔热纸GE55+33+22
icon.png[问题] 清洗洗衣机
icon.png[寻物] 窗台下的空间
icon.png[闲聊] 双极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车]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门
icon.png[讨论] 能从照片感受到摄影者心情吗
icon.png[狂贺] 贺贺贺贺 贺!岛村卯月!总选举NO.1
icon.png[难过] 羡慕白皮肤的女生
icon.png阅读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问题] SBK S1安装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旧woo100绝版开箱!!
icon.pngRe: [无言] 关於小包卫生纸
icon.png[开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简单测试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执行者16PT
icon.png[售车]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战33 LV10 狮子座pt solo
icon.png[闲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购教学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产版官方照无预警流出
icon.png[售车] Golf 4 2.0 银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篮汽座(有底座)2000元诚可议
icon.png[问题] 请问补牙材质掉了还能再补吗?(台中半年内
icon.png[问题] 44th 单曲 生写竟然都给重复的啊啊!
icon.png[心得] 华南红卡/icash 核卡
icon.png[问题] 拔牙矫正这样正常吗
icon.png[赠送] 老莫高业 初业 102年版
icon.png[情报] 三大行动支付 本季掀战火
icon.png[宝宝] 博客来Amos水蜡笔5/1特价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鲜人一些面试分享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麒麟25PT
icon.pngRe: [闲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创漫画翻译
icon.pngRe: [闲聊] OGN中场影片:失踪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问题] 台湾大哥大4G讯号差
icon.png[出售] [全国]全新千寻侘草LED灯, 水草

请输入看板名称,例如:e-shopping站内搜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