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宁鸣而死不默而生)
看板LAW
标题Re: [疑问] 请教一下刑法的问题
时间Thu Jul 29 17:52:58 2010
※ 引述《poiury (ss)》之铭言:
: 大家好
: 在下准备司法特考但非本科毕业
: 想请教一下一刑法问题
: 某甲偷乙车再回头恐吓乙不将车赎回将予以解体
: 请问甲该如何论罪??
: 补习班刑法老师最後结论是刑320为不罚之前行为
: 最後论以刑346之恐吓罪
: 而另一开课老师则是认为320之窃盗行为不为必然之行为
: 不应为不罚之前行为
: 应与346论以数罪并罚
: 麻烦请各位本科大大帮忙解说一下
: 感激不尽
其实二说都有自己道理,考试的时候可以并陈,采自己看的爽的那说。
举例而言,就本案略式答题如下:
一、甲窃取乙车之行为,可能成立窃盗罪
构成要件略,违法性即有责性讨论略。(自己函摄)
故甲成立刑法第320条第1项之窃盗罪。
二、甲以乙之车恐吓乙交付财物之行为可能成立恐吓取财罪
构成要件略,违法性即有责性讨论略。(自己函摄)
故甲成立刑法第346条之恐吓取财罪。
三、竞合部分,应端是甲窃取乙之车时,系否为供日後恐吓
取财之用而有所差异,倘若甲系先窃取车後,才萌生恐
赫取财之意图,则应视为二行为,侵害数法益,应依刑
法第50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反之,若甲窃乙之车系供
恐吓取财之用,则应属数行为侵害单一法益,实务认应
由後者重罪吸收前者轻罪,而仅论恐吓取财罪即可。
四、故甲成立窃盗罪与恐吓取财罪,且数罪并罚;或单独成
立恐吓取财罪。
********以上答题仅供参考*******
--
◤ ╭
● 嫂子 叫我胡子就好了 _(
▁)
▁
◤龙▃▄▅▄ 我会很有礼貌的 ( ﹎﹎ )
§ ● ● ╯ = = │
◣ ︶ ◣─ ◢
─ ◥◤) ψmroscar ╰斗╯
◢ | |
三明书局-你所不知道的关二哥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9.124.44
※ 编辑: ChrisBear 来自: 114.44.18.195 (07/29 19:43)
1F:推 rhchao:是说这种时候就会觉得牵连犯真好用 07/29 22:53
2F:→ ChrisBear:牵连犯 连续犯都被废除 不能写 07/29 23:05
3F:推 rhchao:我知道95年就废了,只是在怀念而已XD 07/29 23:27
4F:→ rhchao:个人其实不赞同当初废连续常业时顺便连牵连一起废,因其 07/29 23:29
5F:→ rhchao:忽略刑法原本各罪间的设计,为避免双重评价,是需要牵连犯 07/29 23:31
6F:→ rhchao:的法理的 07/29 23:32
7F:→ rhchao:更正一下,是某些罪名间的设计\ 07/29 23:33
8F:→ rhchao:结果发现这样一搞一堆案件刑度直接往上跳,监狱塞爆,只好 07/29 23:35
9F:→ rhchao:开始扩张包括一罪的概念 07/29 23:35
10F:推 CrazyMarc:你今年准备的怎样? 07/29 23:45
11F:推 rhchao:(摊手苦笑) 07/30 09:47
12F:→ ChrisBear:没办法啊 当我们当上主导者可以改回来XD 07/30 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