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记了)
看板LAWE
标题[请益]关於诉状撰写,不知被告姓名与应受送达处所可有便宜措施
时间Wed Jul 14 15:33:02 2010
想请问有实务经验的版友,案件是想对一民版友提出民事诉讼,
但在下并不知被告本名及其他基本资料,若PTT站亦拒绝提出,
请问可否在诉状上直接记载该版友之ID及IP位置,
或是诉讼实务有其他相关措施,如向法院声明命第三人提出诉讼资料。
若是如此诉状又该如何记载,希望有相关实务经验之版友提供建议。
***若是刑事案较会比较方便,直接至警局报案,利用国家资源调查会方便许多,
但个人明知这不够成刑事案件,挼利用此程序的确是滥用诉讼(国家)资源。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58.92.45
1F:推 hoboks:我觉得可以耶 我堂妹(书记官)曾经跟我讲过这个方法 07/14 15:50
2F:→ hoboks:不过我堂妹待的是地检署 请n大试验看看再来分享了 07/14 15:51
3F:→ newrulin:h大是说直接用id及ip !! 这样也行,那我问问我同学(地院) 07/14 16:18
4F:→ blueicewing:我想知道 你要告什麽?? 07/14 16:41
184I前段,因故意过失侵害他人权利,
基本上侵权行为的思考模式与刑法犯罪成立的思考模式相当,
客观构成要件,
该名网友利用控制码显示【干你妈的newrulin】,客观上已经侵害本人之人格权
,所谓人格权,是指因人性尊严及价值所得到的权利,我是人,当然有人格权。
主观上,该名网友关於控制码的使用就是对阅听大众的间接故意,并有意使其发生。
所以构成要件该当。
违法性层次,该名版友寄信对我说【难到你不知道五霸柏油梗】,
这应该不是阻却违法事由吧?? 再者,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不应以损害他人权利为目的。
罪责,我相信会编辑出这种签名档的网友应是有识别能力。
所以184I前段是否不能成为我的请求权基础??
※ 编辑: newrulin 来自: 61.58.92.45 (07/14 18:16)
5F:→ ChrisBear:新警察...?! 07/14 23:32
阁下小大一??
6F:→ ChrisBear:侵权行为的要件与刑法犯罪成立要件思考相当??? 07/14 23:32
7F:→ ChrisBear:可以问哪个学者题的?或是出自哪本书? 07/14 23:33
出自哪本书??
请参阅【高点法学图说系列】民法债篇I,张律师,2006年8月初版,6-8页。
若张律师注脚是正确的,请参阅王泽监老师,
【侵权行为法(一)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2005年1月,页97-99。
这种基本原理要我解释我还真不会说,因为太基本了,老师上课你都没再听??
如果阁下连刑法的本质就是侵权行为这种问题都不知道,真是殊难想像。
还是这是你的回家作业?? 记得要自己做,但我大人有大量,给你的提示。
民法184I前段【因故意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要成立184I前段,仍必须要符合184I前段之构成要件,也就是【加害行为】、
【权利侵害】、【损害】、【因果关系】,除构成要件具备,所谓不法仍须有违法性,
也就是无民法148~150、172之阻却违法事由等(小叮咛:小大一法条记不住,
要保持随手翻法条的好习惯),另外必须具备责任能力,也就是故意过失及识别能力,
就这里与刑法不甚相同,为什麽?? 这就要回去复习刑法噜,古典犯罪主义。
说真的,被没读书的人怀疑感觉真的很差,我念的学校法律系评价不是很好,
顶多算三流,这基本的问题我都知道,没想到有人连三流学校出来的学生都不如...
应该是小大一才会如此吧。
附带一提,要记得民法的故意过失,通说认为判断标准与刑法相当。
不要再问哪本书,上课要记得听。
※ 编辑: newrulin 来自: 123.0.204.131 (07/15 00:07)
8F:→ hoboks:战液颇浓:) 07/15 00:25
9F:推 hoboks:民172无因管理也能当阻却违法事由啊? 个人觉得只能让其调整 07/15 00:28
10F:→ hoboks:过失的注意义务而已 例如 好心帮别人 除非有重大过失 07/15 00:29
11F:→ hoboks:否则不赔 又例如像玻璃娃娃事件 好心的同学除非故意或重大 07/15 00:30
12F:→ hoboks:过失 否则让他负赔偿责任太可怜了 07/15 00:30
13F:→ Eventis:无因管理是阻却违法事由,多管闲事本质上也是侵权:) 07/15 01:04
14F:→ Eventis:这点在王泽监老师的债之发生後面,那薄薄的一小部分无因管 07/15 01:08
15F:→ Eventis:理的地方有提到,另可参刘春堂老师,"论无因管理",辅仁法学, 07/15 01:10
16F:→ Eventis:no.26. 不过这只是无因管理本身的阻却违法,从本质上的侵权 07/15 01:11
17F:→ Eventis:行为,转化为管理人对受益人的法定债权债务关系.从这一点也 07/15 01:11
18F:→ Eventis:可以看出来侵权行为当然还是有成立的空间,比如说管理行为 07/15 01:11
19F:→ Eventis:进一步构成加害给付(227II)这种典型的债务不履行与侵权竞 07/15 01:12
20F:→ Eventis:合的态样. 07/15 01:12
21F:→ Eventis:是说无因管理制度操作上感觉很微妙,比如说报酬.郭盃举过一 07/15 01:15
22F:→ Eventis:个生动的形容:"如果无因管理应该有报酬的话,那以後就会出 07/15 01:15
23F:→ Eventis:现一种职业叫作'无因管理人'"........XD 07/15 01:15
24F:推 ChrisBear:推文码的设计套用不特定多数人就可以认定有侵权之故意 07/15 01:18
25F:→ ChrisBear:另外184I前段 加害行为与侵害权利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 07/15 01:20
26F:→ ChrisBear:难道不用双重因果关系去函摄? 07/15 01:21
我这发问的问题又不是184I前段,我为什麽要一一涵摄??
对於【侵权行为成立要件与犯罪成立要件相当】这段话有问题的人又不是我....
27F:推 ChrisBear:补习班的书可以作为出处吗?引着的书有翻过吗? 07/15 01:25
刑事诉讼法第 487 条
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於刑事诉讼程序得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对於被告及依民法负赔偿责任之人,请求回复其损害。
前项请求之范围,依民法之规定。
【千言万语不如法一条】
张律师引注的书没翻过,抱歉,引注的人不是我是张律师。
28F:→ Eventis:补习班的书也是书啊,C大排挤高点大学苑与保成大学苑历年恢 07/15 01:28
29F:→ Eventis:宏的业绩...........@@a 07/15 01:28
30F:→ Eventis:放大绝的话大概可以写出"真理面前人人都是平等地谦卑"诸如 07/15 01:30
31F:→ Eventis:此类的........:) 07/15 01:30
32F:→ BUMAS:原po的口气除了没用脏字外..看不出哪里比用控制码的高明了 07/15 01:41
33F:→ BUMAS:不高兴的话快去翻翻书看哪条可以告我好了 07/15 01:42
我告你干嘛??
34F:→ BUMAS:王老师的侵权行为理论被讲的好像很基本..王老师都要哭了 07/15 01:44
我没有说很基本,但确实【应该要很基本】,【契类无物不侵他】这口诀大3才知道,
真的太晚了,王老师的理论如果不能被【法律人】当基本知识对待,损失的会是自己。
35F:→ BUMAS:难道原po以为这个理论是盘古开天就有的..还是树上长出来的? 07/15 01:44
36F:推 ChrisBear:补习班的书不能引用在论文及报告上 要引用必须要引着 07/15 01:46
37F:→ ChrisBear:正规教科书 之前被电过後才学到的基本求学态度 07/15 01:47
我承认我懒,所以只是简单说明,利用手边的参考书,这样也有错....
我又不是交报告,我还要因为【侵权行为成立要建与犯罪成立要件相当】,
这句话去国家图书馆窝个几天....
我的问题是,诉状该怎麽处理,虽然在我脑内小宇宙已经有大概的想法,
只是想问问版友是否有其他的意见。
另外对於【正规学者】不喜欢【补教业者】,这种无意义的行为,
从我眼中看来只是【自古文人相轻】、【文无第一、武无第二】等等。
38F:→ BUMAS:王老师会认为侵权行为原则上与刑法的理论相同..是因为王老师 07/15 01:47
39F:推 ChrisBear:我自己函摄侵权行为与原po方式不同 遂提出质疑 就被人 07/15 01:49
40F:→ ChrisBear:质疑是小大一 07/15 01:49
那我对於【控指码只能说明该作者具备间接故意】就叫做新警察??
我非常讨厌新警察,与我刚刚睡了一觉梦道等等PTT上自以为聪明幽默的说法,
新警察是在说什麽,本质上就是种歧视、轻视。
没学过侵权行为的不是大一吗?? 我这样的说明不是很贴切??
我知道C大是资深版友,如果造成你的不愉悦我道歉,但你的新警察对我而言也不是
一种舒服的形容。
41F:→ BUMAS:是因为他认为这两者彼此间是有程度的差异..但是不是所有学说 07/15 01:50
42F:→ ChrisBear:说新警察是因为有人不懂推文控制码 就认为人格权受侵害 07/15 01:50
43F:→ BUMAS:都采此说好吗..也许王老师讲的很有道理..可是绝对不是原po一 07/15 01:50
44F:→ BUMAS:句不知道该怎麽讲的基本道理就可以解决的 07/15 01:51
我该怎麽回应??
B大言之有理,但这【知识】本身就要很基本的认识....不是吗??
把刑法跟侵权行为拿出来看看套套都能知道吧....
45F:推 ChrisBear:原po论证的因果关系中 难道不知道控制码会显示警告标语 07/15 01:53
46F:→ ChrisBear:如果依照一般人之观念很难想像用控制码骂人且有警告标语 07/15 01:53
47F:→ ChrisBear:还会认为人格权有受侵害? 07/15 01:54
说真的,我要怎麽说你才能了解??
如果我寄一封信给你,前面打了一页空白但上面着名请勿阅读,
然後我在信中竭尽所能的骂你,那我的行为是否也对侮辱没有因果关系??
警告标示能说明里面有控制码,控制码的使用对行为人而言的确是想把所有人纳入,
或许我说【间接故意】是跳跃式的说法,应该是先说客体不确定故意,【概括故意】,
然後才是对损害发生的不确定故意,【间接故意】。
警告标示,真的没有很伟大,毒蛮牛上面也有警语的话行为人就不会有杀人故意??
泡面上面有图片警供参考就不是广告不实,
预售屋模型组的富丽堂皇买到发现管线外露就不是广告不实??
控制码的利用很广泛,不一定是要用来骂人....
但是如果拿来骂人还不是行为人对於侮辱人有认识,
我真的不知道该说什麽你才会懂。
你不认同的话,我只能说,个人认为,控制码只能解释行为人的故意,
警告标示并不完全能防止因果关系的成立。
48F:推 ChrisBear:顺便把答案说明 诉状载明对方PTT ID及IP在丢给法院 07/15 02:27
49F:→ ChrisBear:到时候法院会要原告去补正资料 你可以叫法院发公文给 07/15 02:28
50F:→ ChrisBear:PTT要他掉该ID申请帐号资料或发公文给中华电信要求IP 07/15 02:28
51F:→ ChrisBear:位址使用者的注册帐号 如果用到浮动式IP就没就 07/15 02:29
52F:→ ChrisBear:PTT注册资料如果是假的也没旧 除非注册信箱可以追踪到 07/15 02:29
53F:→ ChrisBear:不然会无法起诉 无法确定被告真实身分 有可能会裁定 07/15 02:30
54F:→ ChrisBear:驳回起诉 07/15 02:30
谢谢你的解答,这有是我预想中会发生的流程,
但其中流程细节才是魔鬼藏生之处,【我可以叫法院公文】,这段诉讼上的作法是??
女朋友在法院当打字员,他说之前他老板有处理类似的案子,好像直接驳回,
关於【请法院发公文】这段,是否属於民诉
第 348 条 关於第三人提出文书之义务,准用第三百零六条至第三百十条、第三百四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项之规定。
第 344 条 下列各款文书,当事人有提出之义务:
二、他造依法律规定,得请求交付或阅览者。
三、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商业帐簿。
五、就与本件诉讼有关之事项所作者。
这才是我纳闷的地方。
55F:→ ChrisBear:还有 如果连别人的质疑都无法接受 很难想像阁下的法学 07/15 02:31
56F:→ ChrisBear:教育如何养成 不知道谁是你口中的小大一 07/15 02:32
我可以接受质疑,但是我不能接受【新警察】这种称呼,
就如同阁下不可能会接受被称呼【小大一】。
这ID虽然我不持续使用,常常因为3个月没用就被砍,
但至少前前後後上PTT的资历也近十年。
57F:→ ChrisBear:刑法三阶理论与民法侵权行为之判断本质就是不同 07/15 02:32
58F:→ ChrisBear:至少刑法上的过失与民法上过失在我眼中就是不太相当 07/15 02:33
59F:→ ChrisBear:刑法14条的过失只有分为有认识之过失与无认识之过失 07/15 02:34
60F:→ ChrisBear:难道就可以认为民法上的过失可以用刑法的二分法去判断? 07/15 02:35
61F:→ ChrisBear:这样民法上的过失特地区分无过失 抽象 具体 重大过失 07/15 02:35
62F:→ ChrisBear:有何意义? 07/15 02:35
这我又该如何回应,我个人认为,有认识过失根本不存在,如果承认有认识过失,
就会发生口嫌体正直的矛盾,不过这又是另一个故事了。
(这段话说的很偏激,其实个人认为有认识过失在特殊案例才能成立)
63F:→ ChrisBear:邱聪智老师所着的新订民法债编通则(新修一版)上册p.172 07/15 02:37
64F:→ ChrisBear:特别严正在侵权行为之故意过失本质上与刑法上有所隔阂 07/15 02:38
65F:推 ChrisBear:王师的侵权行为系用古典犯罪论去判断,但现今我国刑法 07/15 02:41
66F:→ ChrisBear:大抵上以新古典犯罪论为主流 既然阁下说要按照古典犯罪 07/15 02:44
67F:→ ChrisBear:论去思考 那为何判断模式如同新古典犯罪论呢? 07/15 02:45
68F:推 ChrisBear:更正一下我国现代刑法主要系受新古典犯罪论与目的犯罪理 07/15 02:50
69F:→ ChrisBear:论结合後的产物 07/15 02:50
好,我投降,真的很懒的翻书,
我只是想表达刑法理论早期认为【不法是客观的,罪责是主观的】这句话,
侵权行为的成立也是延续此说法,所以责任能力只判断主观有无识别能力及故意过失,
与一般刑法主观构成要件有别。
70F:推 RobertAlexy:你走民事也是浪费国家诉讼资源 07/15 02:57
干嘛这样.....
我真的觉得要给铁齿的人知道教训,不是每次都这麽好运没事。
我好心提醒那位作者,他的签名档作成这样,我能提告(184),他还死鸭子嘴硬蛮不在乎,
反而回信冷成热讽说我【没X量】、注册近10年还不知道五霸柏油梗笑死人,
却不是向我道歉,为什麽我要原谅他??
****後面好像就没我的事了吼****
71F:推 hoboks:浮动式ip还是查的到喔 中华电信有保留log档好几年的样子 07/15 03:04
72F:推 hoboks:我看了刘春堂老师那篇文章了 他先将无因管理区分成正当与 07/15 03:17
73F:→ hoboks:不当的无因管理 所以不当无因管理才去讨论侵权 那其实跟我 07/15 03:17
74F:→ hoboks:所说的 去调整注意义务理应相同 我想不出来正当无因管理 07/15 03:18
75F:→ hoboks:会违反甚麽注意义务 07/15 03:18
76F:推 ChrisBear:正当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至少要负具体轻过失责任 07/15 03:31
77F:→ ChrisBear:印象中信和公是这样教 要在查查以前笔记 07/15 03:32
78F:→ ChrisBear:如果从委任契约而观之 因为无因管理事实上就是机婆的行 07/15 03:34
79F:→ ChrisBear:为 而与我国奖励美德之主旨相符合 遂立法承认该种行为 07/15 03:35
80F:→ ChrisBear:值得法律上去保护 而从174条所规定无因管理人要负无过 07/15 03:36
81F:→ ChrisBear:失责任过重 而有学说认为可以降低 我想这就是E大H大讨论 07/15 03:36
82F:→ ChrisBear:之处? 07/15 03:36
83F:→ ChrisBear:信和公认为虽然我们奖励机婆的人但是不代表机婆的人可以 07/15 03:37
84F:→ ChrisBear:乱搞 所以在无因管理的注意义务上即便是正当或不正当 07/15 03:38
85F:→ ChrisBear:都要要求行为人至少负具体轻过失的责任才较为适当 07/15 03:39
86F:→ ChrisBear:以上为传闻证据.... 07/15 03:39
87F:推 hoboks:我刚又看了文章 原来正当无因管理指的就是适法的无因管理 07/15 03:42
88F:→ hoboks:那用阻却违法来解释应该也没错了 因为阻却违法後 才称为适 07/15 03:43
89F:→ hoboks:法 07/15 03:43
90F:→ Eventis:补习班的作品不直接在论文或正式的着作中使用,是因为欠缺 07/15 05:06
91F:→ Eventis:学术上的信誉,而不是单纯因为他是补习班;你拿着某师"年少 07/15 05:06
92F:→ Eventis:无知"在补习班化名的作品,一样可以让他把讲过的话吞下去的 07/15 05:07
93F:→ Eventis:无因管理一直都有正当和不当啊,请比较176和177;这边主要的 07/15 05:08
94F:→ Eventis:是不能太过扩张所谓无因管理"阻却违法"阻却的东西.王泽监 07/15 05:12
95F:→ Eventis:教授将之分为管理事务之承担,与管理事务之实施.管理事务之 07/15 05:14
96F:→ Eventis:承担是指违反本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意思,影响的差别就在174 07/15 05:16
97F:→ Eventis:I/176(pp.371~374),不过老实说当初第一次看很想撕书-.-" 07/15 05:19
98F:→ Eventis:这个"不违反本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意思",推测的承诺就在那. 07/15 05:22
99F:→ Eventis:而172後段"管理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 07/15 05:23
100F:→ Eventis:人之方法为之"则是无因管理这个法定之债,课予无因管理人的 07/15 05:23
101F:→ Eventis:法定债务(给付义务). 07/15 05:24
102F:→ Eventis:後面这个给付义务,管理人履行时如有可归责事由致不完全履 07/15 05:25
103F:→ Eventis:行或不为完全之履行,当然还是要付债务不履行责任,也可能同 07/15 05:25
104F:→ Eventis:时构成侵权,没有什麽阻却不阻却的问题啊@@a 07/15 05:25
105F:→ Eventis:承担那里应该要补"而为管理"那几个字Orz...... 07/15 05:27
106F:→ Eventis:其中一个是去管理,另一个是"怎麽"去管理. 07/15 05:27
107F:→ Eventis:前者依174I是负无过失责任,後者则依一般债务不履行,以可归 07/15 05:28
108F:→ Eventis:责事由为必要(220) 07/15 05:28
109F:→ Eventis:不过认真来说,补习班的教材不直接引用,真正的理由不外仍然 07/15 05:32
110F:→ Eventis:是,"你一个毛没长齐的小子也来跟我相提并论"....XD 07/15 05:33
111F:→ Eventis:写那本书的人,把封面撕掉,换一个内容,拿去出个"作者自版", 07/15 05:34
112F:→ Eventis:要如何决定他引用的价值呢? 可见关键不是上面的title,而是 07/15 05:35
113F:→ Eventis:文章本身的品质,内容,引注,能否禁得起学术上的检验. 07/15 05:35
114F:→ Eventis:至於是不是专门为考试的特殊目的而写,倒不是关键,不然林东 07/15 05:38
115F:→ Eventis:茂老师刑法综览作者五版序毫不诲言的说他试图让本书成为纯 07/15 05:40
116F:→ Eventis:粹的考试用书(cf.初版:读者如纯为考试之便),但其作品的价 07/15 05:40
117F:→ Eventis:值,显然不会被从这个角度去检讨. 07/15 05:41
118F:→ Eventis:而且在论文中引用他人着作往往要说明的是"谁谁谁"采何种见 07/15 05:42
119F:→ Eventis:解,引用补习班的书只会导致"这家伙谁啊"的问题.......Orz 07/15 05:42
120F:→ Eventis:那是因为这里是很注重被引用者特殊的学术地位,而不是只要 07/15 05:44
121F:→ Eventis:单纯引介一种说法的结果.知识本身每个人都可以依理性判断, 07/15 05:45
122F:→ Eventis:诉诸权威只是心理上的效果,并不能强化论据的正当性. 07/15 05:45
123F:→ Eventis:并不能说同样一句话,写在该书上第几页,就是金玉良言;抄录 07/15 05:52
124F:→ Eventis:到"林东茂老师学说精要"就变成大便吧:) 07/15 05:53
125F:→ lemondrink:此板毕竟还是以学术讨论为主的板, C大对引用文字严谨性 07/15 06:12
126F:→ lemondrink:的要求其实也不为过啦@@..不过大家火气也不要太大.. 07/15 06:14
127F:→ lemondrink:就一个旁观者的感觉, 两边的讨论似乎没有对到焦.. 07/15 06:15
128F:→ Eventis:我完全在离题啊,只是拿几句有意思的东西继续讨论而已:) 07/15 06:23
129F:→ Eventis:如果补习班在引介学说时有完整将该参考的文献摆得好好的, 07/15 06:25
130F:→ Eventis:让人能按图索骥,追本溯源,自己去判断他讲的有没有道理的话 07/15 06:26
131F:→ Eventis:我觉得没必要"以人废言",单挑补习班这块招牌来战. 07/15 06:27
132F:→ Eventis:就像如果我在这边无因管理,引陈忠五老师上课笔记,或是影印 07/15 06:28
133F:→ Eventis:店流传的债总共笔,这样的文献在严谨的论文着作固然是不会 07/15 06:29
134F:→ Eventis:看见,但并不妨该文件内容的价值. 07/15 06:29
135F:→ lemondrink:我被说服了 XD 07/1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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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newrulin 来自: 123.0.246.177 (07/15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