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板


LINE

看板 LAW  RSS
只找到二则相关的实务见解,分享如下(全文照录,很长~): 一、最高法院见解:不符合再审事由,不得提再审。 最高法院 65 年度第 7 次刑庭庭推总会议决议(一) 提 案:院长交议:计程车司机甲因过失撞伤乙,经告诉提起公诉,判处伤害罪刑 确定後,乙因该伤死亡,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声请 再审,是否有理由?有甲、乙两说: 讨论意见:甲说:刑事诉讼法再审编所称发见确实新证据,系指当时已经存在而发见 在後或审判时未经注意之证据,且能证明原确定判决所认定之事实 为错误者而言,与在认定事实後,因以论罪处刑所应依据之法律无 涉 (参照三十五年特抗字第二十一号判例 ),本题甲以伤害判处罪 刑确定前,既无乙死亡之事实,其证据当不存在,即非审判时未经 注意之证据,质言之,原判决所认定之事实并无错误,自不得因事 後发生之事实,声请再审。 乙说:本题无论伤害与过失致死,甲之过失行为则一,而乙之死亡,既因 甲之过失行为所生之结果,在原案判决确定前,死亡事实,纵不显 着,但已在进行而存在中,原判认定之事实,自难谓无错误,声请 再审,应认为有理由。 以上两说,以何者为当? 请公决 决 议:计程车司机甲因过失撞伤乙,经告诉提起公诉,判处伤害罪刑确定後,乙 因该伤死亡,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声请再审。按刑 事诉讼法再审编所称发见确实新证据,系指当时已经存在而发见在後或审 判时未经注意之证据,且能证明原确定判决所认定之事实为错误者而言, 与在认定事实後,因以论罪处刑所应依据之法律无涉 (参照三十五年特抗 字第二十一号判例) 。本题甲以伤害判处罪刑确定前,既无乙死亡之事实 ,其证据当不存在,即非审判时未经注意之证据。质言之,原判决所认定 之事实并无错误,自不得因事後发生之事实,声请再审。(同甲说) 二、检察署:若曾经不起诉处分,得就伤害致死之事实再行起诉。 法律问题:伤害案件,经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职权处分不起诉 确定,嗣被害人因伤死亡,检察官可依同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以发见 新事实新证据,而就伤害致死之事实再行起诉? 讨论意见:甲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发见新事实或新证据」,比之 同法再审编所称「发见确定之新证据」,其条件本较宽泛,故「不 起诉处分确定後,因传讯证人发见新证据者,依刑事诉讼法第二三 九条 (现行法第二六○条) 第一款规定,与同法第四一三条 (现行 法第四二○条) 第一项第六款所谓确实之新证据,其情形不同。」 (司法院二十六号院字第一六四一号解释) ,「不起诉处分已确定 者,被告既於另一伤害案内自白,此项自白,自可认为前经不起诉 之杀人案件之新证据,再行起诉,原为法之所许。」 (最高法院二 十七年上字第七三四号判例) ,「处分不起诉确定在案,再向警察 分局告诉,被告亦在该分局自白不虚,则被告之自白即系第一次告 诉案之新证据,检察官据以再行起诉,自非违反规定」 (最高法院 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三○八号判例) 。据上解释判例以观,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所称之「新事实或新证据」,并不以在不起 诉处分确定前即已存在而於当时未经发见者为限,纵其「新事实或 新证据」系发生於不起诉处分确定之後,既经发见,检察官仍得依 据上开条文规定再行起诉。本题情形,伤害与伤害致死,固系实质 上之一罪,为同一案件,且其致死之事实系发生於原不起诉处分确 定之後,惟依上开说明,检察官仍得以发见新事实新证据为由,再 行起诉。 乙说: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第七次刑庭庭推总会议决议:「计程车司机甲 过失撞伤乙,经告诉提起公诉,判处伤害罪刑确定後,乙因该伤死 亡,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声请再审。按刑事 诉讼法再审编所称发见确实新证据,系指当时已经存在而发见在後 或审判时未经注意之证据,且能证明原确定判决所认定之事实为错 误者而言,与认定事实後,因以论罪处刑所应依据之法律无涉 (参 照三十五年特抗字第二十一号判例) 。本题甲以伤害判处罪刑确定 前,既无乙死亡之事实,其证据当不存在,即非审判时未经注意之 证据。质言之,原判决所认定之事实并无错误,自不得因事後发生 之事实,声请再审」。据此决议以观,刑事诉讼法再审编所称「发 见确实之新证据」,其「新证据」须系原判决确定前即已存在而於 当时未经注意者为限,而不得因判决确定後新发生之事实,声请再 审。考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所称「发见新事实或新证据 」,与上开再审编所称「发见确实之新证据」,其基本用语无殊, 自不容为相异之解释。是检察官就已经不起诉处分确定之同一案件 ,得据以再行起诉之「新事实或新证据」,亦应以不起诉处分确定 前即已存在而於当时未经发见者为限,其发生於不起诉处分确定後 之「新事揭或新证据」,自不得据为再行起诉之原因。从而,本题         情形,检察官不得就伤害致死之事实再行起诉。 初步结论:据采甲说。 审查意见:采甲说。 座谈会研讨结果:照审查意见通过,采甲说。 法务部检察司研究意见: 同意座谈会研讨结论,以甲说为当 (前司法行政部研究室台 (五八) 研发 字第○五七号函复台高检参照) 。 检察署之意见,实务判决有无支持尚无时间去蒐寻。惟探其见解,似乎仍只是 在与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第七次刑庭庭推总会议决议范围作区隔,而分别其效 果,於本件原作者所提困境似无太大帮助。惟仍原文照录,做野人献曝之举, 但希各位先进、道长能从中得到些许助益。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 编辑: phantomli 来自: 210.69.124.16 (07/08 17:25)
1F:→ greatshiau:检察署的意见是针对"不起诉",跟本案的有罪判决不一样 07/08 19:28
2F:→ greatshiau:260条的新事实新证据不限於审判时存在,因此结论不一样 07/08 19:29
3F:→ phantomli:是呀,这我最後一段有写到。 07/08 19:40







like.gif 您可能会有兴趣的文章
icon.png[问题/行为] 猫晚上进房间会不会有憋尿问题
icon.pngRe: [闲聊] 选了错误的女孩成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张
icon.png[心得] EMS高领长版毛衣.墨小楼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龙隔热纸GE55+33+22
icon.png[问题] 清洗洗衣机
icon.png[寻物] 窗台下的空间
icon.png[闲聊] 双极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车]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门
icon.png[讨论] 能从照片感受到摄影者心情吗
icon.png[狂贺] 贺贺贺贺 贺!岛村卯月!总选举NO.1
icon.png[难过] 羡慕白皮肤的女生
icon.png阅读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问题] SBK S1安装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旧woo100绝版开箱!!
icon.pngRe: [无言] 关於小包卫生纸
icon.png[开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简单测试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执行者16PT
icon.png[售车]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战33 LV10 狮子座pt solo
icon.png[闲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购教学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产版官方照无预警流出
icon.png[售车] Golf 4 2.0 银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篮汽座(有底座)2000元诚可议
icon.png[问题] 请问补牙材质掉了还能再补吗?(台中半年内
icon.png[问题] 44th 单曲 生写竟然都给重复的啊啊!
icon.png[心得] 华南红卡/icash 核卡
icon.png[问题] 拔牙矫正这样正常吗
icon.png[赠送] 老莫高业 初业 102年版
icon.png[情报] 三大行动支付 本季掀战火
icon.png[宝宝] 博客来Amos水蜡笔5/1特价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鲜人一些面试分享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麒麟25PT
icon.pngRe: [闲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创漫画翻译
icon.pngRe: [闲聊] OGN中场影片:失踪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问题] 台湾大哥大4G讯号差
icon.png[出售] [全国]全新千寻侘草LED灯, 水草

请输入看板名称,例如:e-shopping站内搜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