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over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特别法
时间Sun Jun 20 23:08:30 2010
特别法原则上优先於普通法,
例如平均地权条例的效力优先於土地法
但我想问
如果同样的事项须要用特别法来规定(变成一件事有两个标准)
那麽何不直接修改普通法?特别法仅作普通法的补充就好了呀..
因为就平均地权条例来说,并没有特别说明特殊的适用情形,
感觉有点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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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3.32.93
1F:→ ChrisBear:因为立法品质粗造 我国没落实包裹立法 06/21 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