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edogsix (阿芝芝)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有关有价证卷不得设使用期限
时间Mon Jun 7 19:04:48 2010
事情是这样的
我爸公司在民国88年贩售事情是这样的
我爸公司在民国88年的时候
贩售『日本国家铁路乘车交换券』给一名顾客
但是是透过另一个小旅社买的
我爸的公司则是属於上游公司
没有直接跟他交易
礼卷上用英文跟日文记载(是日本发行单位的规定):
购买後3个月内要到日本换正式车票,未使用1年内才可退。
但该名顾客最近发现已经不能用了
再加上小旅社可能也倒了
所以找上我爸的公司要求赔偿
并且还不断扬言要告消保会
我查到消保法96.4月通过
礼卷不得记载:
1、不得记载使用期限。2、不得记载「未使用完之礼券余额不得消费
」。3、不得记载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4、不得记载限制
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5、不得记载发行人得片面解约之条款
。6、不得记载预先免除发行人故意及重大过失责任。7、不得记载违反其他法律强制禁止
规定或为显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项。8、不得记载广告仅供参考。
又说明以前所出售之礼券,虽无本规定适用。但仍有民法、消保法之诚信原则、显失公平契约无
效等规定适用。
所以想请问一下各位专业人士
我爸公司该怎麽去据理力争呢??
麻烦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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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7.98.24
1F:→ depravity:请令尊赏律师口饭吃都开公司了请个法律顾问吧 06/07 19:07
2F:推 roomformyown:推楼上 06/07 21:47
3F:→ juliedogsix:不好意思 是我爸的公司不是我爸开的公司 06/08 00:45
4F:→ juliedogsix:他只是负责处理这件事情 06/08 00:45
5F:→ enterpirse:你爸是负责人??如果客户对公司提告,应以公司为对象, 06/08 15:11
6F:→ enterpirse:不是对员工的 06/08 15:12
7F:→ enterpirse:你国内旅社代售外国票券,本国法律能否适用要厘清 06/08 15:13
8F:→ enterpirse:况且不得记载使用期限是96年4月通过,你那是20世纪的往 06/08 15:13
9F:→ enterpirse:事,21世纪是不适用的吧~~ 06/08 15:14
10F:→ juliedogsix:感谢你的回答!! 06/08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