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lo (艾伊)
看板LAW
标题[请益] 不作为杀人?保证人地位?
时间Tue Jun 1 09:30:24 2010
看到一个题目,大意是这样的
丈夫甲因对妻子乙红杏出墙怀恨在心,未出手相救乙甫出生的婴儿
(婴儿为乙与情夫丙所生,且甲并未认养)
乙遂刺死婴儿,解其疼痛
想请问甲未救乙所生之子,是否具有可罚性?
注:这个题目是从古典小说改编的,有一点拿民国的法律制裁古人这种奇怪的感觉= =|||
但我想请教的重点是甲对乙的私生子是否有保证人地位?
以及甲不相救婴儿,是否构成不作为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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