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请教刑法问题
时间Mon May 17 22:06:43 2010
※ 引述《hannsg546 (冰MMNBNB)》之铭言:
: 1.甲侵入乙家後发现地上有一支螺丝起子,於是把它拿去撬开乙家仓库的门,这个构成
: 刑法321条第三款携带凶器而犯之者吗?
实务上认为螺丝起子具有杀伤性,对人体具有威胁,自然为第三款所言凶器(79台上5253)
而且不问携带之初是否有据以为凶器之意图(62台上2489)
通说认为应以客观来看器械是否具有凶器的一般功能,认定是否为凶器
所以实务上成立,通说上不成立
: 2.甲违规停车,车子被拖吊,利用夜间侵入把车开走,隔天又去跟拖吊场要车,经调查录影带,得知甲是利用夜间侵入开走车
: 甲成立何罪?答案写诈欺罪,不成立窃盗罪,不知道老师您认为呢?
我是老师,不过我是教国小的XD
窃盗罪为侵害他人监督权
从甲的主观来看,车子的所有权还是甲,故甲没有侵害他人对财产监督权意图
因此不成立窃盗罪(台中地检处59,8)
: 3.甲看已很不爽,於是把它的铅笔盒藏起来,请问有何罪?
: 这个窃盗罪有成立吗?
甲没有据为己有之意图,故不成立窃盗罪(屏东地检处60,6)
附带一题,也不成立302的妨害自由罪
: 4.甲为了报复乙老是报错误明牌,於是拿石块砸乙的窗户,没想到竟救了乙全家,乙家刚好瓦斯外泄。隔壁的丙正在剪花,听到声响,手拿剪刀跑过来,一探究竟。甲以为是要抓他,於是甲放出他养的狗把丙咬伤?後面甲对丙的行为是算勿想防卫。还是要写对於甲从事违法行为,不能主张正当防卫呢?
: 请麻烦大家帮忙依下
甲对乙不成立紧急避难就不提了
甲对丙应无误想防卫
误想防卫是指对阻却违法的事实有所误认
即使甲无误认,丙真的是要抓甲,甲纵狗咬伤丙亦无从免除伤害罪责任
故并非误想防卫
甲对丙可能有容许错误的发生
1,甲认为丙要抓他,他纵狗咬伤丙属於正当防卫
2,甲可能认为纵然自己是现行犯,反抗他人逮捕属於正当防卫的范围内
依通说视甲是否可避免
甲可避免则减轻或免除其刑
甲不可避免则阻却罪责不成立犯罪
实务上依16条
均成立犯罪但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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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4.254.59
1F:推 greatshiau:第四题应该是反面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德国通说认为结果非 05/17 22:25
2F:→ greatshiau:价,效果为未遂,我国通说似乎认为还是既遂 05/17 22:25
3F:推 ChrisBear:实务认定凶器很白烂 只要客观上有杀伤力就可以 05/18 02:59
4F:→ ChrisBear:不过有个例外 就是石头 实务认为这不是凶器 05/18 03:00
5F:推 newrulin:说真格的,筷子可以戳瞎眼睛,我带筷子行凶算不算凶器?? 05/18 14:30
6F:推 hoboks:每次提到这个话题 我都会联想到我裤档里那个最危险的凶器.. 05/18 16:10
7F:→ newrulin:西施化...... 05/18 16:30
8F:→ Eventis:说真的每次我看到螺丝起子都会很恨那则判例Orz 05/19 01:32
9F:→ Eventis:因为上次看到一庭它螺丝起子是直接从现场机车旁边取用的, 05/19 01:33
10F:→ Eventis:一样援用那则判例被认为该当加重,在旁边看了有点心酸. 05/19 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