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onvlee (jason)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店家所定"偷窃罚原价10倍"构成恐吓取财吗
时间Mon May 17 00:21:28 2010
※ 引述《saphire (Nicht)》之铭言:
: 原文恕删,依照黄荣坚老师对於性交易应该除罪化的看法,
: 其实j大应该要大胆的肯定,用金钱或性交为手段当应作相
: 同处理。
: 黄荣坚老师认为"性"本身当然可以是交换的标的。
: 有兴趣者,自己Google一下就有相关文献可以查询。
我承认我没看过黄荣坚对於性自主的看法,这点我在前文就提过了。
如果黄荣坚确实这麽说,那显然他跟许玉秀会是同样的立场,不过您也点出
一个重点:那就是黄荣坚是从「性交易应该除罪化」的角度切入,所以我在
前文才会说,如果有一天立法者改变对「性交换」的态度,那结论可能就会
不同。
在没修法之前,黄荣坚的逻辑如果要扩张到性自主,应该也只能停留在立法
论的层次。
: j大在"性交"的情形,有所迟疑,会不会是自己也对於这样
: 的说理感到不妥,觉得与法感情有所违背?
当然啊,很多法理论都是为了帮法感情找依据,只是有时候找的到,有时候
找不到。
对於性自主,我采肯定说的理由,前文已经提过了。这里要说的是,肯定说
其实要面对一个问题(不管是财产自主还是性自主),就是当最後都同意交
换的时点,去论究「谁主动(或先)要求交换」,在不法意义上的区别,有
没有正当性?
在性自主的案例里,如果是被发现的人自己主动提出与目击者性交作为交换
条件,这个时候没有人会说她性自主被违反,没有人会去苛责目击者让被发
现的人心中出现一个必须选边站的天平。(就算是主动提出,也是先预设目
击者有可能会去告发,如果确定目击者不会告发,就不需要提出交换条件)
那到底「主动提出」跟「被动接受」的差异,即使事实上被发现的人都面临
着「如果我不是被你发现,我才不会跟你性交」的困境,为什麽前者被认定
合法,後者被认定不法?
这可能就是为什麽据你查到的文献,黄荣坚会认为性自主也要一体适用的原因。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2.9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