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ddust (乔狼)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真的毛了 欺人太甚!!这已经是侵权了!!
时间Sat May 15 19:49:05 2010
※ [本文转录自 soho 看板]
作者: winddust (乔狼) 看板: soho
标题: [问题] 真的毛了 欺人太甚!!这已经是侵权了!!
时间: Sat May 15 19:47:54 2010
拖快四个月才结案,
钱拖了两周还没下来,这就算了,现在还搞这把戏?
先声明,如果有相关该公司人等看到此篇,你们也不用改了,
我都拍照存证,为了防范这种事,还在程式或原始码做记号或撰写风格,
另外,英文版本当初客户说不用我翻译,对方会自己再更新,所以英文版是空的,
http://www.carsonlites.com/
http://www.carsonlite.com/
对,只差一个字,这样子不知道能不能告,
当初我把结案档案烧成光碟交给包给我案子的朋友,
请他转交时也请款,这周催得勤,朋友就透露说对方好像又另外架了一个,
马上google,发觉除产品以外,
有部份图片是用我的,有的原始码也用我的(我有做记号),
有些排版若有用到width或height,发现数值一模一样,
夸张的是我以为有签约(一开始去谈需求时我朋友有带一份定型化契约),
今天问才知道被对方推掉,而且某些原因,
当初对方公司跟我方接洽的总经理被剥夺权利(简单的讲就是边缘化),
於是查了SOHO板和LAW板,以及读完一百多条着作权法,
因为我光碟已经透过朋友转交,所以有争议部份不晓得是否会影响官司裁定,
第三节第15条,不适用着作财产权的部份:
第一项、着作人将其尚未公开发表着作之着作财产权让与他人或授权他人利用
时,因着作财产权之行使或利用而公开发表者。
第三项、依学位授予法撰写之硕士、博士论文,着作人已取得学位者。
依第十一条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雇用人或出资人自始取得尚
未公开发表着作之着作财产权者,因其着作财产权之让与、行使或利用而
公开发表者,视为着作人同意公开发表其着作。
第一款提到「或」授权他人...,我可否主张付尾款才算授权?
第三款之中提到的第11条有说,若无契约订定财产权归属,其财产权归受聘人所有,
因此对我应该算是有保护?
第36条,着作财产权让予部份:
着作财产权让与之范围依当事人之约定;其约定不明之部分,推定为未让
与。
既然没契约,所以这算是未让予,因此可以断定对方是非法使用罗?
第60条,着作财产权限制:
着作原件或其合法着作重制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该原件或重制物。但录音
及电脑程式着作,不适用之。
我的是程式,但该公司重制甚至改写,我应能主张侵权?
最後第100条,着作权为告诉乃论,若重制光碟则为公诉乃论。
想吃定SOHO好欺负不敢告?可没这麽好惹,一定要玩死业主让他们知道SOHO不好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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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5.142.32
※ 编辑: winddust 来自: 220.135.142.32 (05/15 19:54)
1F:推 jdkcupid:契约签了,就算是成立了,你顶多是告他给付迟延 05/15 21:01
2F:→ jdkcupid:侵权的话,要看契约内容 05/15 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