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帮助受"不作为犯"所侵害者免除危急,算是?
时间Tue Feb 2 19:38:51 2010
抱歉我先前的观念有待厘清 问的不清楚..虽有网友详尽解答 但我一时无法全部消化...
如今我把我的疑惑化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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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保证人地位的某甲穷凶极恶,以故意「不作为」,在某日午後烈阳高照之时,
致使某乙(例如:签约照顾的婴儿)陷入在停在郊区的某甲所有的密闭汽车内,
呈现昏迷脸色发青的结果;
某丙路过见状,不及通知锁匠;而立即破坏车窗救出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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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初步案例背景。
疑惑:既然某甲是以不作为来杀人,侵害某乙的生命法益。
但依照常情,说是紧急危难好像也可以。那该怎麽认定当时的「状况」?此外:
1.某丙主观上若知某甲打算杀乙,而要排除某甲的侵害,那麽某丙毁损某甲汽车的行为,
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难?
2.若某丙主观上不知某甲要杀乙,只是恰巧路过看到某乙状况危急而救丙,
则某丙毁损某甲汽车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难?
1与2的答案会有所不同、还是都一样是同一种阻却违法事由?
谢谢高手帮我厘清观念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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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31.75
※ 编辑: dormg 来自: 140.112.231.75 (02/02 19:43)
1F:→ Eventis:管见以为,1.2.的问题本身就有答案了;丙主观是防卫意思 or 02/02 23:31
2F:→ Eventis:避难意思? 02/02 23:31
3F:推 qpioi:1、2都是紧急避难,主观保护第三者生命法益 02/03 10:27
4F:→ qpioi:损毁部分,基於保护优越利益原则,阻却违法 02/03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