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awyer (直山裕诚)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无法律上原因之无权处分
时间Thu Dec 24 18:53:52 2009
※ 引述《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之铭言:
: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诚)》之铭言:
: : Q:甲借A表给乙,乙擅将之出卖与善意之丙,後乙丙间之买卖契约无效,试问:
: : 乙可否向丙请求返还?
: : A:
: : 本题争点:无法律上原因之无权处分之善意相对人可否主张「善意取得」?
: : 1 否定说(史尚宽师):
: : 迳 盖有违善意受让之立法意旨。
: : 2 肯定说(王师):(王泽监 不当得利 p188)
: : (1)文义解释第801、118条
: : (2)物权行为独立性解释。
: : (3)虽原因关系不存在仍有§179可得请求。
: : ==============================================
: : 有疑问的是,为什麽王泽监师一方面认为有可主张「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又肯定可
: : 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呢?善意受让本来即可作为取得占有之法律上原因不是吗?
: zz..
: 要分甲乙 乙丙 甲丙去论
: 甲乙间为使用借贷契约,如以擅自将其手表卖给丙时,因丙为善意第三
: 人且取得该手表系有付出有偿之对价,系故当丙取得所有权时,乙系相
: 对获取有利益,而该利益部分对乙来说系无法律上之原因,此时甲可向
: 乙就取得之价金部分主张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看价金有无高於手表价
: 值)。
本题先不就甲乙间之法律问题做解答。
: 乙丙间之买卖契约有效 物权契约部分 乙无权处分甲之手表交付给乙
乙丙之契约「无效」,这是题目所给的条件。
: 此时所有权仍在於甲手上 依118I乙处分只手表所有权部分校力未定
: 本来应该要由甲决定所有权系否归属给丙 但因丙系善意之第三人
: 依据948+801之规定此时为保障交易安全 例外允许善意第三人丙取得
: 甲之手表所有权
: 甲丙间甲得否请求丙返还该手表?依上所述,丙此时已经取得手表之
: 所有权,系故甲无法对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767I前)。
甲得否向丙请求返还,这是着名「双重不当得利」问题,与本题可说是「套题」。
但亦非本题所要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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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166
1F:→ ChrisBear:喔 看太快 晚点再更正 12/24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