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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甲乙丙三人共同谋划对妙龄女子下手性侵,三人於某日共同实行此项计画,将夜归 之妙龄女子丁拖至暗巷,由甲乙轮流性侵得逞,试问: (1)若丙按原订计画,仅在巷口把风,则丙应如何论处? (2)若丙按原定计画,本应在巷口把风,但因丁顽强抵抗,遂临时更改计画, 由丙将丁压制,让甲乙顺利进行,丙依然未性侵,则丙应如何论处? 拟答:(参考自陈有峰老师提醒在下关於本题思考方向) 按刑法第222条I(1)乃系将「共同正犯」当作强制性交罪之「加重构成要件」 ,先不论本条立法之正当性系否妥当(有论者认为本款应删除,详参林东茂 老师在月旦法学第51期,页74之论述;黄荣坚老师,刑法问题与利益思 考,页499之论述),因强制性交罪属於及手犯,需要行为人亲自侵害法 益时才够成本罪,即行为人必须要达性侵之定义时,才可论以强制性交罪, 但在面对多数行为人施行强制性交罪时,若有一人无着手性侵之行为时,我 们该如何处理?此时需论以未遂犯处置,或亦论既遂犯呢!?在旧法时期, 对於性侵之定义较为严格,必须系男对女之性器接合才成立强奸罪(旧法名 称),若有多人施行时,则论以轮奸罪,有疑问者在於若共同正犯中之一人 性侵,其他共同正犯未着手时,应如何处置?实务认为未着手奸淫者均论以 强奸罪之未遂犯处置(参65台上2064判决),虽有争议但系仍为以往 实务处理之方式,惟时至今日修法过後,对於相同案例应如何处置乃属本案 欲讨论之处理方式!对於新法强制性交罪采「性器接合说」(刑法第10条V) ,且又要必须为反被害人之性自主之意愿时,才会成立本罪,此部分先行叙 明。 查本案第一种情形,甲乙丙三人事前具有犯意之联络,且有分担犯罪行为之 举动发生,符合刑法第28条之共同正犯之要件,行为时虽丙系负责把风者并 无着手於性侵之行为,但其他之共犯甲乙皆有着手於性侵之行为,且均违背 丁之性自主意愿,就此情形,按新修正之刑法第222条第一项第一款之情 形仅需两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仅需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有着手於性侵行为且违 反被害人之性自主意愿时,无论其他共同正犯有无着手於性侵之行为,皆成 立本条之罪(即两人共谋强制性交者,仅需其中一人着手性侵,则不管另一 人有无着手,全部论以共同强制性交罪)。同理,丙虽为负责把风,并无着 手於强制性交之行为,依上所述,仍与甲乙成立共同强制性交罪(加重强制 性交罪)。第二种情形下,丙一开始系计画於把风,途中变更计画为作压制 之行为,虽无性侵之行为,依上所述,仍与甲乙成立共同强制性交罪。 申言之,两人以上之共同正犯,仅需一人着手於性侵,他人纵令无着手性侵 者,盖因被害人之性自主意愿以被侵害,即完成本罪之构成要件,故两人皆 成立加重强制性交罪。 【问题二】 甲乙两人共同谋划对妙龄女子丁下手性侵,二人於某日共同实行此项计画,将夜 归之妙龄女子丁拖至暗巷,由甲负责压制,并由乙性侵得逞。在乙性侵前负责压 制的甲对丁的下体舔一口,於本案中甲乙应如何论处? 本题部分,晚点写....快累爆了@@ 跟R大在讨论这两题,想看看版上有没有大大能提供壹些意见@@ 指点一下我们这两个迷途小羔羊XD -- 学校 系所 分数 单位 波波表示:波波的入学门槛是很高的 国立台湾大学 医学系 524.32 分 国立阳明大学 医学系 503.54 分 绝对没有谁都能念这回事 波兰医科大学 医学系 482.14 万元 波兰波兹南大学 医学系 479.42 万元 波兰西里西亚大学 医学系 451.62 万元 m m φjeans1020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2.228.10
1F:推 p110463:签名档好笑~~ 12/10 10:10
2F:→ Okawa:你是否可以先试着解题 然後把过程中的疑问提出来 12/10 13:28
3F:推 CrazyMarc:怎麽看都像是PD会出的题目... XDD 12/10 16:40
4F:→ Eventis:今天才刚为了222I(1) vs. 221+28 混乱中Orz..... 12/10 20:13
5F:推 Rhadamanthuz:期待E大阐述 222I(1) vs 221+28 or 30 的争点厘清 12/10 20:29
6F:→ Rhadamanthuz:另外要补充的是请教(寄给)C大第二题的事实部分,漏掉 12/10 20:31
7F:→ Rhadamanthuz:将夜归之妙龄女子拖至暗巷→ 妙龄女子「丁」拖至暗巷 12/10 20:33
8F:→ Rhadamanthuz:补进丁女,不然问题突然冒出颇怪... 12/10 20:35
9F:→ Eventis:呃....就是不懂才会混乱啊Orz.... 12/10 22:15
10F:→ Eventis:但是据某个自称笑话都是黄色笑话的老师说,实务就直接用222 12/10 22:15
11F:→ Eventis:论下去,然後被学说骂到死这样......(逃) 12/10 22:15
12F:→ Eventis:也就是把222I(1)解释为聚合犯的立法方式,因此如果事实判断 12/10 22:19
13F:→ Eventis:为共同实行,则就直接论222I(1),虽然以前也这样上,熊猫也这 12/10 22:20
14F:→ Eventis:样写,可是再次听到还是会像被雷打到一样Orz 12/10 22:20
15F:→ Eventis:记得当时设例是用一人强制,另一人为性交,论222I(1). 12/10 22:21
16F:→ Eventis:但如果没记错,以前有讨论过另一个论法,认为这一款是从轮奸 12/10 22:34
17F:→ Eventis:接过来,所以基於刑法谦抑性,要*哔*才能成立. 12/10 22:38
18F:→ Eventis:不过陈子平老师在月旦法学教室有一篇新闻法律讲座提到这款 12/10 22:40
19F:→ Eventis:("性交及伤害与加重强制性交罪",月旦法学教室,no.86,pp.24 12/10 22:41
20F:→ Eventis:-42,特别是pp.37部份),"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参与强制性交行为 12/10 22:43
21F:→ Eventis:而言;...一般的理解上,应仅限於共同实行强制性交的行为人, 12/10 22:44
22F:→ Eventis:也就是仅限於强制性交罪的共同正犯始得以构成." 12/10 22:45
23F:→ Eventis:对了,补一下上面那个轮奸,依88年刑法修正立法理由, 12/10 22:52
24F:→ Eventis:"本条除第一款於原条文中有规定外,其余各款均系增订."12/10 22:53
25F:→ Eventis:而原条文系"二人以上...,而共同轮奸者" 12/10 22:53
26F:→ Eventis:@@? 221构成要件里面有一个强制行为啊@@a12/10 23:17
Rhadamanthuz表示可以删除与E大交错之推文....我是合法授权:) ※ 编辑: ChrisBear 来自: 220.136.126.219 (12/11 00:12) ※ 编辑: ChrisBear 来自: 220.136.126.219 (12/11 00:16)
27F:推 ctbird:既然是己手犯,我觉得丙是222条1项1款的帮助犯 12/11 02:36
28F:→ ctbird:不具己手犯性质之行为人,虽具犯罪支配,亦不能成立正犯 12/11 02:42
29F:→ ctbird:顶多成立教唆或帮助 12/11 02:42
30F:→ ctbird:而且就目的性限缩来说,强制性交去处罚一个根本没性交到的 12/11 02:43
31F:→ ctbird:人...讲给隔壁叔叔阿姨听,都无法接受吧 12/11 02:44
32F:→ Eventis:0.0"....所以才会被雷打到啊......(默) 12/11 03:19
33F:→ ctbird:实务上的认定本来就比较宽,看扁嫂也被当作贪污共同正犯就 12/11 03:24
34F:→ ctbird:知道了..而且还是无期徒刑呢... 12/11 03:24
35F:→ Eventis:补个判例,29上2426,实行强制行为的是共同正犯非仅帮助. 12/14 08:18
36F:→ Eventis:主要理由是这是双行为犯,强制行为是构成要件的一部. 12/14 08:19
37F:→ Eventis:不过这个判例有一个会被熊猫批的地方是忽略当事人的主观要 12/14 08:20
38F:→ Eventis:素,只要是共同实行构成要件行为即论为共同正犯,而不论其主 12/14 08:20
39F:→ Eventis:观上的共同行为意思. 12/14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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