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受困幼儿,紧急避难?正当防卫?破除窃占?
时间Sat Nov 21 18:22:20 2009
※ 引述《dormg (...)》之铭言:
: 父母下车购物,把幼儿长时间留在密闭的车内,陷於昏迷中。
: 某甲看到了,打破车窗救出之。
: 一般教科书上可能说这叫紧急避难。
: 我只是有个疑惑想请问一下,若认为父母完全不该当相关主观构成要件也就罢了;
: 但若详细探究,父母的内心主观意思至少符合「过失」,换言之可能构成
: 「过失」伤害的话。因为相关致幼儿於死的情形,甚至有父母被判过失致人於死罪成立。
: 那麽,父母轻忽地将幼儿留在密闭的车内,该行为不就算是不法侵害了吗?
: 那麽逻辑上,某甲的行为应该更像是抵抗小孩生命权被过失伤害的正当防卫罗?
: 只是我也有点搞不清楚,父母「一直让幼儿被闷住」,可以算是过失伤害行为的继续吗?
: 这样就可被我认为构成「现时」啦...
: 此一观念上的疑惑,恳请各位大大们帮我厘清一下,感激不尽....
笔者认为 紧急避难跟正当防卫
其实是两个有交集的概念的
在这边拿欧陆法系以及海洋法系来比较
对於民法里权利与利益的概念
在欧陆法系的规范里面
这两者即是可分的概念 完全无重叠之处
而海洋法系会让这两个概念有交叠 避免有漏网之鱼 没规范到的地方
这两种做法都各有各的道理
回到本题论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
依笔者的看法
论以两种有重叠的概念比较合理
两者相似的点如下
相同点
1.保全自己或他人法益之行为
2.法定阻却违法事由
3.须有主观阻却违法之要素
4.过当时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所以你举的例子刚好符合这四点
刚好就位於这两个概念之交集
: PS:抱歉联想到第二个问题,各位大大们好心解惑一下好吗...
: 窃占土地的行为,实务认为不算行为的继续。所以对追诉消灭时效的起算,
: 占地完成就启动,对行为人比较有利。
: 所以某甲1999年11月11日窃占某乙的地,盖起铁栏杆。某乙是大忙人而不知。
: 但其实追诉的消灭时效已经启动.....
: 那麽近10年来默默注意此事某丙,在2009年11月10日拆了铁栏杆,然後紧急通知某乙。
: 因为某甲的窃占是即成犯。不算「现时」不法侵害,
: 所以某丙的行为算是防护某乙财产权的紧急避难吗?
: 因为还差1天就要时效消灭了。换言之某甲告某丙毁损告得成吗?
: 我突然想到,若还差1天算紧急,那麽消灭时效还差1年时,算紧急而某丙可拆铁栏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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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11/21 1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