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受困幼儿,紧急避难?正当防卫?破除窃占?
时间Sat Nov 21 17:17:56 2009
父母下车购物,把幼儿长时间留在密闭的车内,陷於昏迷中。
某甲看到了,打破车窗救出之。
一般教科书上可能说这叫紧急避难。
我只是有个疑惑想请问一下,若认为父母完全不该当相关主观构成要件也就罢了;
但若详细探究,父母的内心主观意思至少符合「过失」,换言之可能构成
「过失」伤害的话。因为相关致幼儿於死的情形,甚至有父母被判过失致人於死罪成立。
那麽,父母轻忽地将幼儿留在密闭的车内,该行为不就算是不法侵害了吗?
那麽逻辑上,某甲的行为应该更像是抵抗小孩生命权被过失伤害的正当防卫罗?
只是我也有点搞不清楚,父母「一直让幼儿被闷住」,可以算是过失伤害行为的继续吗?
这样就可被我认为构成「现时」啦...
此一观念上的疑惑,恳请各位大大们帮我厘清一下,感激不尽....
PS:抱歉联想到第二个问题,各位大大们好心解惑一下好吗...
窃占土地的行为,实务认为不算行为的继续。所以对追诉消灭时效的起算,
占地完成就启动,对行为人比较有利。
所以某甲1999年11月11日窃占某乙的地,盖起铁栏杆。某乙是大忙人而不知。
但其实追诉的消灭时效已经启动.....
那麽近10年来默默注意此事某丙,在2009年11月10日拆了铁栏杆,然後紧急通知某乙。
因为某甲的窃占是即成犯。不算「现时」不法侵害,
所以某丙的行为算是防护某乙财产权的紧急避难吗?
因为还差1天就要时效消灭了。换言之某甲告某丙毁损告得成吗?
我突然想到,若还差1天算紧急,那麽消灭时效还差1年时,算紧急而某丙可拆铁栏杆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31.75
※ 编辑: dormg 来自: 140.112.231.75 (11/21 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