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rney (it gonna be legendary)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请教关於教唆犯的结果加重犯的问题
时间Fri Nov 20 14:10:42 2009
※ 引述《ellenaim (迷幻真好)》之铭言:
: 首先岔开话题
: 究竟是 结果加重犯 还是 加重结果犯
: 好像两者都有人说
: 正题开始
: 97年初考的法学大意其中一题:
: 甲教唆乙伤害丙 乙出手太重 居然打死丙
: 请问如何评价甲乙的行为?
: 答案是甲乙均成立伤害致死罪
: 乙的答案我可以接受
: 但是甲就很怪 为何不是伤害罪
: 我的理由是:
: 1.甲对於致死的结果无法预见
: 2.致死的结果超出教唆的范围 如果甲也成立致死罪 恐与罪责原则不符
: 3.教唆犯依教唆之罪处罚之 而非正犯之罪
以下是在下浅见:
教唆犯依教唆之罪处罚之, 应非理解为口头/传述上曾经表达过的意思
而应该是以实际对法益侵害的因果关系而论,
就客观不法而言, 甲之教唆对丙之死,是有因果关系
就主欢不法而言在预见可能性上, 应也可以预见有可能会使丙死亡,
(因为既然都要伤害丙了, 丙可能因伤害而死亡, 这个预见可能性其实不低)
虽然动手的是乙, 也就是你所说的正犯,
但是甲对丙的死的因果关系,其实和乙对丙的死的因果关系其实都是同样存在的
(客观不法成立)
而且都有主观不法(也就是预见可能性都高到属於故意的层级)
无阻却不法事由, 亦无阻却责任事由
因此
乙成立伤害致死罪
甲也成立伤害致死罪
因为其两者对於此一法益之侵害之成立都通过了不法结构的检验
当然可能不尽详细, 有错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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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8.229
1F:推 RobertAlexy:主观的预见可能性不是那麽理所当然的东西 11/20 14:28
2F:→ RobertAlexy:重点还是在个案判断甲是否得预见加重结果的发生 11/20 14:29
3F:→ RobertAlexy:这题题目给的并不明确 11/20 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