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orng (要更积极~~)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有关债务继承
时间Sun Nov 8 23:45:43 2009
※ 引述《juliantin0 (酷拉利)》之铭言:
: ※ 引述《jimagun (阿岗)》之铭言:
: : 事情是这样子的
: : 数年前我叔公去世 他生前因购买国宅向银行贷款尚有150万未还
: : 叔公的前面顺位继承者都已抛弃继承
: : 因为我爷爷是叔公的兄弟
: : 而爸爸在爷爷去世时有继承了一栋房子
: : 爸爸跟叔公根本早已多年没往来
: : 根本也不知道要抛弃继承
: : 但银行这几年来一直持续不断地向我爸追讨这150万天上掉下来的债务
: : 感到困扰不已
: : 昨天偶然地看到 2009年5月22号的修正案
: : http://www.nownews.com/2009/05/22/91-2454600.htm 连结在此
: : 但是银行今年八月底仍然持续寄追讨信来
: : 不知道是否有板友能为我解答一下这债务究竟可不可以不要还了呢?
: 修法後已经改采当然限定继承
: 也就是说,继承人还是继承到被继承人的债务
: 只是在偿还上,只能用继承到的财产来偿还
: 但是这种当然限定继承,只适用於"修法後";换句话说,不溯及既往
: 我照你的叙述,推定你爷爷是在"修法前"往生
: 所以并不是"当然"限定继承
: 而是必须适用以下的继承编施行法第1条第3第4项
: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开始,继承
: 人因不可归责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财者,於继承开始时无法知悉继承债
: 务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间为限定或抛弃继承,且由其继
: 续履行继承债务显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
: 任。
: 那到底是否不可归责?是否显失公平?
: 这些是由法院认定的
补充一下
如上位网友说的,不要理会银行,不管银行如何行动
其实你可以自己写撰状
在法院那也许可以请教
一样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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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46.83.245
1F:推 jimagun:收到了! 谢谢热心的板友 11/08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