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MeSo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非身体隐私部位之偷拍
时间Sat Nov 7 23:56:06 2009
某甲於捷运站内见A女郎年轻貌美,遂未经A女同意私下偷拍其美丽倩影,後将该相片张贴
至某着名网站上,要求网友评论A女样貌、身材,未料多数网友认为该女貌似骷髅不堪
入目,对此A女并不知情,若嗣後A女得知此消息大为愤怒并深感受到伤害,
问某甲行为是否违法?A女得如何主张?
个人认为得依民法18、195主张名誉权受侵害
民法第18条: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
之。
民法195条: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问题是某甲之行为仅未经A女同意拍摄其照片,并将该照片贴上网,
後续造成A女社会评价上遭受贬抑,构成其名誉之侵害,为第三人所为,
应如何说理比较恰当?或有其他法律可兹主张,亦请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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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54.152
1F:→ Okawa:名誉受损应该由那些批评者负责 而非张贴者 11/08 00:44
2F:→ Okawa:理由在於欠缺相当因果关系 甚至也欠缺过失 11/08 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