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merizeme (白色巨塔)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民法166条及民法73条用字疑问
时间Mon Nov 2 10:33:33 2009
小弟并不是学法的,所有法律知识都是上补习班学的,
还请各位法学先进用力批判!
第七十三条(不依法定方式之效力)
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者,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老师上课时提到,法律行为有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成立要件又分成一般成立要件及特别
成立要件,生效要件亦同。
在讲解
特别成立要件时,老师提到了民法73条,但是,73条的内容并非写成:
「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者,不成立」而是写成无效,为何要式性不是
特别生效要件呢?
第一百六十六条(契约方式之约定)
契约当事人约定其契约须用一定方式者,在该方式未完成前,
推定其契约不成立。
166条中提到,该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约不成立!
这引起我一点疑惑,推定者,可举反证推翻,如果一方要举反证推翻之,必(?)证明其方式
已完成,但若方式早已完成,何来「推定」之有? 这个推定改为视为有何不同之处?
麻烦各位了!!
------------以下为後来想法---------
打完问题後,对166条突然有一个想法,不晓得对不对?
如果法条用「视为」则若一开始方式未完成即视为不成立,以後纵使完成也不得推翻之,
所以必需以推定来规定! 倘若未来方式完成,则法律行为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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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3.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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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ventis:方式可能约定为"成立之要件",或仅"证明成立之证据方法". 11/02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