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pto (远方的月光)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劳工安全卫生法中之刑责规定
时间Mon Oct 26 02:11:00 2009
当事人是我的家人,任职的公司是在制造水泥制品的
职位是副厂长,实质上是现场的负责人
(没有特殊形式的授权,董事长就说那现场运作就交给你发落)
10月23日下午工人甲(持有合法操作执照)操作固定式起重机(俗称天车)
将预力混凝土基桩搬运到大卡车上时,
可能是叠放的问题,车上的基桩滚落,当场压死了该名卡车司机。
整个事发经过当事人均不在场。
其中可能违背一般作业上的情形有:
一、有两张出货单,各别为五根基桩,但因该名司机想跑一趟就好,所以本来应该
只载五根,却叠放了十根基桩,滚落时是叠放了九根,正在放第十根的时候。
二、在搬运过程中,不应有任何人进入现场,但当天该名司机急着去拉固定用的绳子,
想早点固定完成可以早点出发,所以该名司机才会在尚未搬运完成时,就站在现场。
目前的情况是检察官将工人甲和当事人列为被告,工人甲以刑法业务过失致死罪起诉,
至於当事人部分,检察官仅说是以违反劳工安全卫生法中,未尽现场负责人的监督之责
起诉,尚未看到起诉状,检察官也未说明是以哪一条起诉之。
问题:
检察官认为当事人明知应分两趟载运,却未将此事告知该司机,仍搬运十根基桩,此一
行为即为未尽监督之责,但我看了整部劳工安全卫生法,并未看到此条规定,该法所规
定的刑责部分只有两条(31.32),是关於应设置安全设备义务以及安全设备应受检查义务
之违反,但此两项义务应仍归於该公司董事长,当事人虽为实质上负责人,但对於设备之
购置或受检等事项仍受该公司董事长之指挥,且检察官所认定之理由似与此无涉,想请问
检察官所说的监督之责是涉及劳工安全卫生法哪个条文?还是当事人亦可能涉及刑法业务
过失致死罪?
在此先感谢您有耐心看完这整篇文章,也感谢您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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